_经营场所承诺书

2021-10-12 11:00:37 | 浏览次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
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 称 住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信息 地 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备案类型 □增设 □迁移 □撤销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备案的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经营场备案变动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经营场所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备案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

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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