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心组学习“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
在中心组学习“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 按照中心党组的安排,我全面系统地对《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工作学习材料进行了认真研读和学习,现将心得体会交流如下:
首先,要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历史上,宗教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必也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但宗教的消亡在当今是看不到的,其消亡将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所有人们充分认识世界、了解世界之后,世界的宗教才会消失。
其次,要正确认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也是一项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基于正确认识到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不可能通过行政手 段消除,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那就引导并发挥其良性的重要影响。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再次,要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的系列行为。比如,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等。非法宗教活动在当下成为了影响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这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最后,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素有爱国的好传统,继续发扬光大,同时,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应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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