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书|
林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彭泽县定山镇政府 乙方:许加美 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本地经济,甲方同意将现定山镇林场林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林地租赁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定山林地(四至见附图)面积21.6亩租赁给乙方使用经营(除石灰窑150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30年。即自2013年元月1日至2043年12月30日止;
三、 租赁价格:林地租赁价格为:60元/亩,整个租赁面积21.6亩,租赁费总计:1296元 四、 租赁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赁费;
五、 租赁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该林地的所有权;
2、 本合同签订时必须将全部林地的四至及面积进行确定;
3、 协助乙方处理强占、强买林地和偷砍偷伐的人和事;
4、 协助乙方对该林地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乙方利用森林资源进行旅游及与林业相关产业的开发;
5、 有权干预乙方对该林地的买卖或变相买卖;
6、 如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该林地,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因征用林地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2、 必须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使用和经营林地,做到充分发挥林地优势,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3、 确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好相关法律手续方可使用;
4、 无权买卖或变相买卖该林地;
5、 确保林地不受他人侵占,如发现强行侵占该林地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6、 租赁期满,必须按租赁时的林地面积如数将林地交给甲方;
7、 负责该林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一份。
附:租赁林地四至矿山开采范围图。
甲方签字:定山镇政府 乙方签字:许加美 公证单位签字:
二0一三年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