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2021-10-09 22:43:21 | 浏览次数: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 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 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
1. 交换生。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 联合培养。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 1. 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 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 1. 报名。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 预审。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 审定。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推荐。

四、学籍管理 1. 学生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个人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协议书》、《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学生须知》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家长同意函》,并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

2. 对于计划获得学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境)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专业连续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专业连续不超过七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对于不计划获得学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3.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时返校,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核准,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 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5. 课程修读及学分、学位认定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学位管理细则》执行。

五、学生国(境)外管理 1.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联系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高校的学习指导工作。

2.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应遵守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4. 派出学生应严格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含修读项目类型、修读专业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研究,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对交流项目的时间、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须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定,方可变更,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以及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2. 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及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等工作。

3.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生事务管理。

4.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

5. 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订、课程选修及学分认定的审核、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相关的专业教学工作。

七、其他 1.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派出学生自行购买机票、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2.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3.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八、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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