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材料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培 训 材 料 ****有限公司 目 录 1、**市**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1 2、**市**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13 3、**市**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8 4、**市**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26 5、 **市**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和调整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31 6、**市**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3 7、中共**市委组织部 **市**有限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43 8、**市**有限公司关于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1 9、**市**有限公司关于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4 10、**市**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55 11、**市**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74 12、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79 发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单位财务管理责任 1.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应当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建立起权责明确、传导顺畅、问责有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2.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单位应当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
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
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
及时、完整、细化地公开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
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4.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
加强对会计管理事务、部门决算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财政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
5.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单位预决算管理 6.单位应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严格人员编制政策,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党委、政府和本单位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进一步推进项目的归并和整合。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7.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决算管理。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主管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决算批复数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下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8.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作为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及后续工作。除涉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外,所有单位应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含下属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各部门公开的部门预决算数据要确保与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数据一致。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9.单位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注重绩效运行监控,认真按要求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客观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监督抽查。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出台措施加以修正和改进,严格落实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10.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11.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组织征收,确保应征尽征,应收尽收。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取消、停征、缓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序,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12.单位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科目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执收单位应认真记录、汇总、核对并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非税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编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四、严格单位财务支出管理 13.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
14.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预算资金均衡使用。
15.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16.规范账户管理。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实行同级财政审批后人行核准制度,违规开设账户视同“小金库”问题处理。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基建项目开设基建项目零余额账户,专账核算。单位确有需要开设实有资金账户,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设。
17.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资金,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
18.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19.采购单位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各单位内部应组建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驻单位纪检人员和采购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按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及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妥善管理政府采购文件。
20.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21.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借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
22.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应独立核算,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23.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优先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场所。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4.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经费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培训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费用预算审批、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5.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预算编列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报销时应提供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7.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28.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对于保留车辆或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9.严格实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和预算审批制度。单位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对培训项目和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议确定。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培训,不得组织计划外或盈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严格执行短期因公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单位不得重复列支。
30.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我方陪同人员人数规定。陪同人员陪同外宾赴其他地市访问期间,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31.单位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等公务消费支出负直接监管责任,严格要求公务消费全面纳入平台监管。“三公”经费等公务消费支出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执行“三单”报账制和有关管理规定,实现消费在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全程留痕,阳光运行。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五、严格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3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3.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34.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对未纳入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参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统一对外公开招租,严禁私下协议或以合营、联营名义出租、出借资产。
3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36.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同级政府财政审批或备案,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的权属、状态、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资产的权属、状态、性质和用途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37.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匿、挪用、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严格单位会计核算管理 38.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各单位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9.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的财务收支核算。
40.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单位附属协会、学会等社团资金和委托单位管理的临时机构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单独设账核算。
七、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41.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42.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利益冲突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梳理,并研究制订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4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单位应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明确单位财务、内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明晰各方在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
44.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单位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的单位,可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5.明确财务机构职责,财务事项应当听取财务部门意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须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上岗。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6.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审核和财务审批。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严格实行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流程。大宗支出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要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47.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财务活动负责,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
八、严格单位财经纪律 48.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49.单位财务监督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由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50.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财务行为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实施财务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财务行为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责任,导致单位发生经费支出范围、标准、手续、票据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财务行为,由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报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经办人员可以背书留底,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证据,但执行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未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实行会计核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 “账外账”等,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1.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及财政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监察中发现财务问题的,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工作的意见 洪府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完善机构运行和人员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市级各采购人及其预算主管部门应成立部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承办政府采购事项的责任处室。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做到机构完善、人员到位,职责清晰,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畅通政府采购环节 采购人与其预算主管部门之间要厘清各自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属采购人职责范围的政府采购事项,应由采购人集体研究。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流程,不得随意增减采购环节、设置各种审批条件,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畅通无阻,运行快捷,运转高效。
(三)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做到“放”、“管”结合,“服务”优先,全面实现“阳光”采购,为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采购人满意的良好环境。政府采购各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四)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 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功能,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变更采购方式批准等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纳入电子化管理。推动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和网上商城建设,优化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程序,探索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联合采购的路径。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五)强化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需要,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应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的确认、编制完整的采购文件和需求合同。属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需求的表述应当规范、完整、含义准确,采购指标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同时可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对采购需求开展可行性论证。
(七)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加强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与采购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挂钩。
(八)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各项优惠政策 采购人要认真执行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各项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
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的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扣除比例优惠条款。在安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规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预留政府采购项目。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九)完善乡镇(街道)政府采购管理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督促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要尽快将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十)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 市本级及未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统一由市本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适用所有部门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财政部门要对承接集中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价格、采购绩效、服务质量、信誉状况、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逐步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标准、信用评价体系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业绩、培训等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和廉政教育制度。
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 (十二)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 采购人、中介机构应当做好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十三)加强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要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检查结果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五、提升政府采购从业水平 (十四)提升评审专家评审专业水平 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廉政意识。
(十五)提升采购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采购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设备,不断提高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水平,严格按照程序性、依法性和时效性的要求开展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十六)鼓励采购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 财政部门、采购人要鼓励采购中介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代理细分领域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培育一批有品牌、有影响、规范运作的采购中介机构。
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问责 (十七)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要主动担负起政府采购监管的协调工作,在完善财政部门全流程业务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建立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四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全方位监督。
(十八)加大动态监管和问责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建立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台账管理,认真梳理和归类检查处理情况,公布处理结果信息。对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违法违规的,应及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线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十九)完善接收督办制度 对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移交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市**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财行〔2014〕20号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防办同意,现将《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1日 附件: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
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
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财务部备案。市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市**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07〕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附表: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陕西 800 460 320 100 33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4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5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6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市**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市市直机关 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 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洪财行〔2016〕18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洪财行[2014]20号)、《**市**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标准的通知》(洪财行[2016]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赣财行[2016]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市**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 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 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 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 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 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 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8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19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1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2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 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3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5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 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 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 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6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7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8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29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1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2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3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4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5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 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 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市**有限公司 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 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财行〔2018〕20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差旅费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结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洪发〔2014〕6号)关于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现行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予以明确和调整,从2018年5月1起施行。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所指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昌北国际机场,**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工作人员到**市范围内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到市内常驻地范围以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住宿、伙食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含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等),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七、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八、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市**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 **市**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财行〔2018〕11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市人防办同意,我们修订了《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1日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要求县区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以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侨联、台联、残联、红十字会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市直机关召开的,要求县(区)对口部门或本系统各地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或本系统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主办单位将年度会议计划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主办单位将年度会议计划按会议归口管理部门分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市直机关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将年度会议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直机关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简化程序,控制会议时间,开短会、讲短话。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除去报到和离开的时间,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3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未经批准,不得邀请需要安排食宿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能通过视频会议布置工作的不集中开会,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召开确需县(区)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均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市直机关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城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城区外召开。市直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除确需安排用餐的外,一般不安排食宿;
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召开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20 130 50 600 二类会议 370 120 40 530 三类会议 300 110 30 440 四类会议 280 100 2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销会议费。
第十五条 一类会议费采取部门预算专项列支、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其中市党代会以及每年一次的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实行会议经费总额包干的办法。
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中开支,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在符合规定的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一律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办理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会议费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提供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未执行会议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中没有编列预算的会议,市财政局一律不予办理会议经费审核和支付。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按会议审批归口原则。
第二十条 财务部对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归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工作会议不制作背景板。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简易的纸质、布制等环保文件袋,严禁文件袋高档化、甚至变相买公文包发放个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违反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定点场所有违反规定的,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洪财行〔2014〕19号)同时废止。
中共**市委组织部 **市**有限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财行〔2018〕21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7〕27号)结合《**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我们修订了《**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共**市委组织部 **市**有限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备案 第六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主管部门在培训费预算内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开展培训原则上在市内进行。确需安排市外培训的,由此增加的经费开支不得突破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年初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部备案,市外培训班必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干部专题培训班备案审批表》,备案工作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省内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00 120 70 40 530 二类培训 230 110 50 30 420 省外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地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市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外省(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3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总公司财务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财务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有限公司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培训费管理办法》(洪财行〔2014〕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单位干部专题培训班备案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班名称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参训人数 培训内容 所需经费列支渠道 财务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有限公司 关于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洪财行〔2014〕21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按规定标准开支接待经费 (一)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市直党政机关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各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
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
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
二、充分利用内部接待资源 (一)交通工具。公务接待活动中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优先使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本单位不能够提供交通工具的,可以租用车辆,并按照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的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接待交通费。
(二)场所。公务接待活动中需安排场所的,应使用本单位会议室等场所,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租用其他单位的内部场所或定点饭店的会议室等作为公务活动场所。
三、切实加强接待经费管理 (一)强化预算约束。应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预算编列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公务接待费。因特殊情况需调增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调整预算。
(二)加强支出核算。公务接待经费应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款中列支,在公司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公务接待经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严格报销审核。报销接待费用必须有财务票据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四)实行公示公开。应定期将接待经费开支情况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在本单位内部公示。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关于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洪财行[200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市**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1日 附件:
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 待 对 象 接待公函 接待事由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接 待 内 容 接待住宿 时间 场所 人数(人) 费用(元) 经办人 接待用餐 时间 场所 人数(人) 费用(元) 经办人 其他开支项目 内容 费用(元) 经办人 1、 2、 … 费用合计(元) 小写:
大写:
接 待 审 核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市**有限公司 关于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财行〔2014〕27号 市直各部门: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明确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差旅费管理办法》(洪财行[2014]20号)也明确规定:“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为规范操作,将上述规定落实到位,严肃财政纪律,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行[2014]27号)精神,现就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时交纳伙食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应自觉交纳伙食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除外。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
出差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三、没有接待单位安排且自费用餐的,不需交纳伙食费。
四、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市**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市**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洪财行〔2014〕15号 为规范全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便于各部门报送出国计划时易于操作,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对外事管理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送时间做如下规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分别将本部门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送市外侨办汇总审核。(出国计划审批表附后)。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年因公出访团组计划安排表 **市**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14〕10号 经市人防办同意,现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市**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1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并严格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省直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外侨办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别将本部门所属单位、本设区市所辖市、县(区)各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
(四)各级外侨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团组予以取消。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年度出国计划、规定的开支标准、出访的国家及天数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相关预算科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外侨办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审批后的省直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核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复审及批复事项。
财政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的衔接工作,及时确定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后,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解决,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说明原因。确需增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的,由有关单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出国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出国任务时,组团单位、参团单位需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详见附表1),由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明确审核责任,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后,由组团单位审核、收集、汇总(参团单位要积极与组团单位沟通衔接),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2)。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及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三方以上询价等方式确定航班,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各派员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厅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等相关依据报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已在国际旅费中包含的,不得重复申请和报销。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江西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按照出访团组协商的意见或有关文件要求,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购买外汇。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出访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结算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组团单位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出访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报销等要求办理。参加省内出访团组的,其费用报销等由各派员单位本着合法有效的原则协商解决。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具体项目、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备查台账。
第二十条 逐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竞价等方式,选择条件具备、服务优质、费用低廉的中介机构,努力节省出国费用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包括经费预决算、出国前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回国后的出访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出国前有关团组和人员姓名、出访国、行程、经费来源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出国任务。回国后的出访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未按规定公示的,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团组名称、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间、经费开支数额及列支渠道等内容)。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如遇调整,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将及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外侨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1〕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组团(参团)单位:(盖章) 编号(顺序号):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组人数 派员单位派出人数 出访国别 (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填报)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组团 单位和参团单位填报)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组团单位填报)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组团单位填报)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组团单位填报)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组团单位填报) 其他事项(组团单位和 派员单位填报) 审核意见(组团单位和 派员单位填报)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填报)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列入年度预算合计(元) 年初预算(元) 经批准调整预算(元) 此次出访费用合计(元) 国际 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 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备注:1、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2、本表由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填写盖章后交组团单位审核汇总。
3、本表作为各单位申请出国任务和出国用汇的依据之一。各单位应自行留存备查。
附表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每人每天) 伙食费(每人每天) 公杂费(每人每天) 一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美元 135 30 30 12 美元 70 30 30 13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二 非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66 喀麦隆 美元 120 50 35 67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73 埃塞俄比亚 美元 210 50 35 74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 50 35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85 津巴布韦 美元 120 45 33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利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101 布基纳法索 美元 140 50 35 102 毛里塔尼亚 美元 130 55 35 103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利亚、约翰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121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三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40 立陶宛 欧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美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15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5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210 45 40 152 士库曼斯坦 美元 120 45 40 153 鸟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美元 120 40 32 154 撒马尔罕 美元 100 40 32 15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0 32 156 白俄罗斯 美元 180 45 40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160 45 40 158 阿拉木图 美元 200 45 40 15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60 摩尔多瓦 美元 90 45 40 161 波兰 华沙 美元 150 50 40 162 革但斯克 美元 130 50 40 163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50 40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欧元 150 60 38 165 慕尼黑 欧元 130 60 38 166 法兰克福 欧元 180 60 38 167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38 168 荷兰 海牙 欧元 150 60 38 169 阿姆斯特丹 欧元 170 60 38 170 其他城市 欧元 130 60 38 171 意大利 罗马 欧元 160 65 38 172 米兰 欧元 140 65 38 173 佛罗伦萨 欧元 120 65 38 174 其他城市 欧元 110 65 38 175 比利时 欧元 160 60 38 176 奥地利 欧元 140 60 38 177 希腊 欧元 110 55 35 178 法国 巴黎 欧元 150 60 40 179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欧元 130 60 40 180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40 181 西班牙 欧元 125 60 38 182 卢森堡 欧元 160 55 38 183 爱尔兰 欧元 120 60 38 184 葡萄牙 欧元 130 60 38 185 芬兰 欧元 145 60 40 186 捷克 欧元 160 45 50 187 斯洛伐克 欧元 90 35 30 188 匈牙利 美元 180 45 45 189 瑞典 美元 280 80 50 190 丹麦 美元 200 80 50 191 挪威 美元 200 80 50 192 瑞士 美元 200 70 50 193 冰岛 美元 200 65 50 194 马耳他 欧元 90 38 25 195 塞尔维亚 美元 120 40 30 196 黑山 欧元 90 30 22 197 英国 伦敦 英镑 160 45 35 198 曼彻斯特、爱丁堡 英镑 140 45 35 199 其他城市 英镑 125 45 35 四 美洲 200 美国 华盛顿 美元 210 55 45 201 旧金山 美元 250 55 45 202 休斯顿 美元 180 55 45 203 波士顿 美元 230 55 45 204 纽约 美元 245 55 45 205 芝加哥 美元 220 55 45 206 洛杉矶 美元 200 55 45 207 夏威夷 美元 195 55 45 208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5 45 209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 美元 210 55 45 210 温哥华 美元 240 55 45 211 其他城市 美元 190 55 45 212 墨西哥 墨西哥 美元 150 50 45 213 蒂华纳 美元 120 50 45 214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50 45 215 巴西 巴西利亚 美元 160 50 45 216 圣保罗 美元 240 50 45 217 里约热内卢 美元 260 50 45 218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50 45 219 牙买加 美元 160 50 45 22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180 50 45 221 厄瓜多尔 美元 120 40 32 222 阿根廷 美元 130 50 45 223 乌拉圭 美元 135 50 45 224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135 47 45 225 伊基克 美元 120 47 45 226 安托法加斯塔、河里卡 美元 110 47 45 227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7 45 228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237 安提瓜和 巴布达 美元 150 60 45 238 秘鲁 美元 140 40 40 239 玻利维亚 美元 110 36 30 240 尼加拉瓜 美元 120 45 45 241 苏里南 美元 110 50 45 242 委内瑞拉 美元 230 45 45 243 海地 美元 180 45 43 244 波多黎各 美元 150 45 45 245 多米尼加 美元 150 45 45 246 多米尼加 美元 120 45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250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20 45 40 五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60 45 255 萨摩亚 美元 170 47 45 256 斐济 苏瓦 美元 190 45 50 257 楠迪 美元 120 45 50 258 其他城市 美元 110 45 50 259 巴布亚新 几内亚 美元 350 55 50 260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120 40 30 261 马绍尔群岛 美元 120 55 35 262 瓦努阿图 美元 150 55 35 263 基里巴斯 美元 195 55 35 264 汤加 美元 160 60 35 265 帕劳 美元 180 60 35 266 库克群岛 美元 180 60 35 267 所罗门群岛 美元 200 60 35 268 法属留尼汪 美元 140 60 35 269 法属波利 尼西亚 美元 240 60 35 附件2 _______年因公出访团组计划安排表 团组 名称 出访目的、 所带项目 带队领导、职务 团组 人数 出访国家 出访港澳 出访经费预算 (万元) 预计出访 日期 备注 单位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市**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洪财行〔2018〕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7〕32号) **市**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 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 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行〔2017〕434号 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适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
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干部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紧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放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市**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 备注 一 亚洲 1 朝鲜 美元 120 2 日本 新澙 日元 11000 新增标准 3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 美元 270 4 其他城市 美元 170 含拉合尔、卡拉奇、奎达 5 斯里兰卡 美元 140 6 马尔代夫 美元 200 7 伊拉克 巴格达 美元 320 新增标准 8 其他城市 美元 290 9 阿曼 美元 200 10 伊朗 美元 180 11 巴林 美元 190 12 以色列 美元 380 13 老挝 美元 130 14 菲律宾 宿务 美元 180 新增标准 15 阿富汗 美元 200 16 黎巴嫩 美元 400 17 约旦 美元 160 18 叙利亚 美元 350 19 香港 港币 1900 二 非洲 20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70 21 布隆迪 美元 220 22 索马里 美元 200 23 马里 美元 280 24 中非 美元 280 25 加纳 美元 250 26 利比里亚 美元 220 27 南苏丹 美元 200 三 欧洲 28 罗马尼亚 康斯坦察 美元 120 29 斯洛文尼亚 欧元 140 30 克罗地亚 美元 180 31 拉脱维亚 欧元 120 32 爱沙尼亚 欧元 120 3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30 34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200 35 波兰 华沙 美元 190 36 德国 慕尼黑 欧元 170 37 希腊 欧元 150 38 法国 巴黎 欧元 180 39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欧元 160 40 其他城市 欧元 150 41 爱尔兰 欧元 160 42 斯洛伐克 美元 120 43 瑞士 美元 230 44 冰岛 美元 260 45 马耳他 欧元 160 46 英国 伦敦 英镑 200 四 美洲 47 美国 华盛顿、芝加哥 美元 260 48 纽约 美元 270 49 洛杉矶 美元 250 50 其他城市 美元 200 新增标准 51 墨西哥 坎昆 美元 160 52 厄瓜多尔 美元 150 53 阿根廷 美元 190 54 智利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美元 140 55 古巴 美元 200 56 格林纳达 美元 280 57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元 220 58 苏里南 美元 140 59 多米尼克 美元 200 五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60 澳大利亚 堪培拉 美元 210 61 瓦努阿图 美元 220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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