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值守制度_

2021-10-10 10:25:21 | 浏览次数:

目 录 应急值守制度.............................................................2 应急处置工作制度......................................................3 应急预防检查工作制度...............................................5 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7 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11 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制度..............................................12 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14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管理制度......................16 应急资料管理工作制度..........................................18 桃山煤业有限公司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条 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矿属各科室、各部门要把应急值守考勤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第三条 应急值守启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期间、重要敏感时期、上级确定的重点防护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其他特殊时期。

第四条 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一)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二)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三)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第五条 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一)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贯彻落实矿应急办的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三)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四)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矿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和矿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六)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七)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第一条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应急值守人员应立即向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兼职救援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条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科室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兼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矿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三条 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第四条 相关科室和区队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发生迟、漏、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等问题。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现场处置人员或有关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影响等重要情况,必要时可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避免因信息失真失实给指挥处置工作带来困难。

应急预防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应急方针,进一步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搞好应急准备工作,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预防检查要遵循务实、高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通过检查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全矿应急预防检查工作在矿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调度室、技术科、机电办、保卫科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应急预防检查的对象包括矿工业广场各单位、各部门。重点是变电所、空压机、风机房、主副井等安全生产重要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应急预防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落实情况,主管领导对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工作自查情况,通讯系统畅通情况等;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应急演练开展,包括:应急演练及应急演练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应急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 (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指挥中心建设及软硬件设施 配备,相关数据库建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系统操作人员技能与日常培训等; (五)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包括: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的计划安排,计划的可行性及执行情况; (六)重点目标(如“三防”工程等)的建设情况; (七)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包括:职工的应急防灾意识,职工对防灾救灾知识的了解,宣传活动,宣传方式、方法,宣传效果评价。

第六条 应急预防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及查看资料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应急预防检查应与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相结合,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到的隐患填写在安全信息卡上,由安监站负责督促落实。

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一条 矿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训练和演习验证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演练过程中,应让熟悉危险设施的职工、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参与;

(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向所有相关职工以及外部应急服务机构公布;

(三)演练应邀请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并邀请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相关专家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

(四)每一次演练后,应核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内容,找出不足的缺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运作; 2.员工是否安全撤离;

3.急救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是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条 演练计划应细致周密,要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

第四条 演练的基本内容应根据演练的任务要求和规模而定,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演练单位相互支援、配合及协调程度;

(二)矿生产系统运行情况,矿应急情景、应急抢险、急救与医治;

(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与化验;

(四)事故区清点人数及人员控制,防护指导,包括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及对员工对毒气的防护;

(五)通信及报警讯号联络,各种标志布设及对危害区域的变化布设点的变更;

(六)交通控制及交通道口的管理,治安工作;

(七)员工及无关人员的撤离,事故的善后工作;
当时当地的气象情况及地形、地物情况及对事故危害程度的影响;

(八)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

(九)各专业队讲评要点,演习资料汇总需要的表格;

(十)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演练人员应至少由以下两部分人员组成:
(一)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员工,占演习人员的绝大多数,从指挥员起至参加应急救援的每一个专业队成员都应该是现职人员,即将来可能与事故应急救援直接有关者。

(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分工对演练的每一个程序进行考核评价,演练后演练者应共同进行讲评和总结

第六条 情景设置应根据演习的目的而定,在设置演习内容时要考虑下列几方面问题:
(一)由任务设置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分课目进行详细描述;

(二)演习的序列要强调时间性,演习顺序符合逻辑性;

(三)有关情况的数据设置符合实际情况,演习时要求测得的数据要从实战出发;

(四)演习用的讯号、标志和指令要统一,使每个演习者都能立即明白迅速执行;

(五)演习模拟条件要有一定的广度,以便于各应急救援专业分队有各自的灵活性。

第七条 演习时间安排基本应按真实事故条件下进行。可根据演习的需要安排合适的时间,演习日程安排后一般要率先通知有关部门和参加演习的个人,以利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八条 演习后要求每个演习者都要参加演习后的讲评。应急救援演习指挥部应根据每个救援专业队的讲评汇总写成综合报告。讲评、总结的内容要整理成资料存档,综合报告上报级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一)通过演习主要发现的问题;

(二)演习准备情况的评价;

(三)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在训练、器材设备方面的改进意见;

(五)演习的最佳顺序和时间的建议;

(六)对演习情况设置的意见;

(七)对演习指挥机构的意见等。

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

(五)坚持教学相长、保证质量的原则;

(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矿培训中心负责全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和所辖范围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对象是:矿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区队干部、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五条 培训工作应分级分类进行,矿教培中心负责组织矿党政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应急办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任职培训、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需要时的岗位培训;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各类培训。

第六条 矿培训中心在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时,一并制定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点学习国家和本省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全省应急工作形势任务、了解外国和其它省市区应急管理经验、熟悉掌握本矿应急预案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学习运用应急指挥新技术设备和指挥手段等。

第八条 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培训工作和受培训人员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建立的是否完备应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的一项内容。

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第一条 应急信息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关科室或单位要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及时传递、报告、处理,避免信息滞留、延误。对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意见,要及时传达相关矿领导、处室、单位,以便抓紧组织落实。

(一)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二)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和续报。

第二条 应急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宣传科应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 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报送书面信息,须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擅自将信息向新闻媒体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于应急信息处置的承办科室或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并将有关的报告材料、领导批示等资料做好留存备查,涉密的还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库,并按照《应急预案》和本制度,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储备。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储备物资、技术装备的管理,按期检查,以使应急物资质量可靠,库存充足,技术装备定期保养、性能良好。防止储备物资、技术装备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损坏,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维护。

第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责任单位应在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和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及时采购调拔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技术装备责任单位必须率先保证物资到位。

第四条 应急物资主要是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主要采取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的形式,其所需资金从矿安全费用列支。

第五条 应急物资应建立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六条 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调用制度。发生需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储备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矿应急指挥部统一处置并动用的应急事项时,由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用需求。

第七条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结算资金。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和修订等工作。安监站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监站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矿其他业务管理科室根据本专业生产安全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符合相关要求后,由矿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由安监站分发至矿属各单位和科室,并按照安监督局要求,逐级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健全完善 本专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区队应根据现场作业的特点、范围,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救援器材、设备。

第七条 安监站应至少每3年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评审、修订一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评审和修订。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由矿长重新签署公布。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应急资料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矿设立应急资料管理室,配备专职应急资料管理员,各类应急资料均由专职管理员保管。管理员必须遵循“管为所需”的原则,有目的、有选择、及时性、经常性地进行归档整理。

第二条 应急资料的归档范围应包括:
(一)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集团公司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执法的应急管理文件;

(三)矿制发的各类应急管理文件、应急预案、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应急资料、照片等。

(四)矿相关应急技术资料、图纸等;

(五)矿领导参加上级应急工作会议、学习考察带回的主要应急管理资料;

(六)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应急资料。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应急资料室的建设,配置必要的设施,做到防盗、防水、防虫、防鼠和防有害气体的侵蚀。

第四条 各类需归档的应急资料应字迹清楚,尽量保存原始资料。

第五条 应急资料在登记、传阅、办理后,管理员必须将资料按档案要求进行分类、归档、立卷、订册,装入文件夹并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入资料室统一保管。

第六条 查阅、借阅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填写调阅申请表,说明调阅资料的项目名称、日期、卷数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

第七条 借阅资料一般应当天归还,当天无法归还的,调阅人应对档案采取保护措施,并负有保管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线、圈点、折叠、折页或形成其他损伤。对因调阅档案造成档案丢失、损坏、逾期不还者,调阅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并为利用档案准备必要的检索手段,积极、热情服务,不得拒借属于借阅范围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归档应急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按照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卷内材料要排列有序,依次编写页号、并编制卷内目录,逐项填写清楚,书写公整。

第十条 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装订整齐结实,符合规范,便于保管和利用,按照规定正确划分案卷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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