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4+,2020年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工作计划总结汇报

2021-10-10 10:43:13 | 浏览次数:

4774+ 2020年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工作计划总结汇报 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交水发〔xxxx〕xxx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海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等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二、工作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以及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等工作。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执行各种污染物处置、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鉴于环保部门为各种污染物转运处置的主管部门,联单采用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印制,由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运输单位签字确认的纸质凭证。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港口经营秩序、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等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垃圾站(点)无害化处置污染物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产生单位每转移x车污染物到接收单位,填写联单第一联,并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接收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二)接收单位填写联单第二联,注明接收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二联副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和第二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三)污染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第三联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按照有关运输的规定,将污染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随转移的污染物交付污染物接受单位。

(四)接受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第三联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自接受污染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四、责任追究 (一)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和审核,坚决取缔不符合经营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
对没有完成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年度接收作业计划的接收单位,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其进行约谈。

(二)海事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接收和运输单位违规处置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城乡建设部门对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没有达到标准的城市垃圾站(点)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名称解析 产生单位:系指产生污染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

接收单位:系指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或专业接收和转运污染物的专用码头。

运输单位:系指取得各种污染物和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

接受单位:系指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污染废物转移计划:该计划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申请,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污染物转运处置。处置单位在有效期内转移污染物的不需要再次申请转移计划。

此制度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x港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防止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强化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现制定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x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水路运输特点和船舶水污染物特性,从利于环保、便利运输出发,提出分类处置和监管要求。

问题导向,链条管理。抓住当前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创新推进,信息共享。鼓励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平台整合,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二)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
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三)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
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xx类实施管理;
能够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
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污泥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三、单证要求 (一)船舶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码头或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并告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等信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所产生的洗舱水和货物废弃物,船舶应在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注明,并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载明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后在接收船舶或者港区内临时储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转移单证,经过多次运输的,转移链条中的后者应当向前者出具转移单证;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处理(或处置)的,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出具处置单证。船舶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负责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单位负责出具末次处置单证。

(四)上述转移处置的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属于生活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由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机关行政许可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凭证,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属于危险废物岸上转移处置的,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除本制度“分类管理”第(二)条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外,危险废物通过船舶运输的,对托运人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承运人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实施管理。托运人应当向船舶提供危险废物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应的废物代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形态、性质、包装类型、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
装卸危险废物的港口码头应当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xxxxx)要求。

(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相关单位应当分别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分别申领、填写和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单证或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四、监管要求   (一)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建立完善和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二)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要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三)海事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四)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其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水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水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

(五)环卫部门要将其辖区内具备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条件,且经许可的单位名录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数据定期通报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

(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环卫部门。

(七)各监管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等方式开展上述通报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互相通报违法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能力不足等信息。

(八)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必要时邀请公安、工信、综合治理等其他部门参加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九)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应当依职责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对无法落实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处置的,交由案件发生地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处置船舶水污染物。

五、保障措施 (一)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评估完善建设方案,补齐短板,确保港口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移、处理或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探索在一定区域内集中接收处置模式,促进船舶水污染物依法合规转移处置。

(三)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环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优势,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促进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科学、绿色、高效。

(四)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船舶水污染物合法转移处置的要求,普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机制,曝光违法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船舶水污染物“不敢偷排、不想偷排”的良好氛围。

推荐访问: 污染物 转运 工作计划 处置 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