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促就业担保(企业微利项目)合作协议]

2021-10-10 11:50:09 | 浏览次数:

创业促就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微利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53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榆人社担保函〔2017〕2号)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创业促就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微利项目)及进行贴息等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双方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充分发挥创业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乙方根据甲方推荐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单及材料,经再次审核后,给予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借款人发放优惠利率的财政贴息贷款,甲方担保基金不再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做出任何违反乙方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

企业借款人要在乙方建立贴息周转金账户,企业借款人在该账户中先预存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省、市(区)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以保证乙方正常按季扣除企业贷款利息。待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及时将所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转入到贴息周转金账户,企业借款人可将该资金做为下季度贷款利息存储。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53号)要求,本着“审慎”“择优”的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荐给乙方。

(二)甲方在乙方开设的担保金账户中的担保基金不再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三)乙方在季度结息日之后要及时将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贷款发放明细表报送甲方;对第一次申报贴息的企业借款人应当在表中注明,并附需甲方承担的利息清单以及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后,甲方要及时将贴息资金转入企业借款人在乙方开立的贴息周转金账户。

(四)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担保基金账户被冻结或出现其他影响业务开展的情形,乙方应及时将情况向甲方反应,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另行转入担保基金。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开办创业促就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协商,积极予以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甲方将担保基金存入在横山农商银行长安路支行开设的担保基金账户后,有能力按要求发放小微企业微利项目贷款。

(二)乙方应按照本行贷款“三查”制度要求,对于甲方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单,要严格审核并落实小微企业的贷款调查担保手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乙方要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给甲方。

(三)当担保基金与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总额比例不足1:5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基金账户中注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在担保基金未到位前,乙方有权暂停发放企业贷款;
在甲方担保基金达到相关要求时,乙方要及时恢复发放贷款业务。

(四)只要甲、乙双方审核后符合放款条件的企业借款人,乙方必须及时向企业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乙方在信贷规模不足的情况下,要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规模,优先保证小微企业微利项目担保贷款的按时发放。

(六)乙方发放的小微企业微利项目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甲方的小微企业微利项目贷款的年度任务额。

第三条 小微企业微利项目贷款产品要素:
1、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2、贷款金额: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贷款利率:企业借款人贷款利率可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最高上浮三个百分点执行,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5、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6、担保方式:担保基金不再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审核后,乙方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甲方按照企业借款人和乙方签定的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借款人自行承担高出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所产生的利息。

第五条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甲方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甲方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乙方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市担保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乙方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六条 对于企业借款人有未及时按季支付利息的情况,乙方务必及时通知甲方,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借款人是否存在违约等不利回收之风险。如果出现风险,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贷款回收及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贷款发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利率等今后若发生变化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确需甲方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微利贷款项目的情况,企业借款人将不再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有关文件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算。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仍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受协议终止的约束。本协议之前发生的业务,仍按照原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小贷中心和人民银行横山区支行各一份,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榆林市横山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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