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充分运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把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做到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探索实践,有效落实。作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者、推动者的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政治生活氛围,使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常态。要充分认识到“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了对干警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那么,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呢? 一、运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守好纪律规矩底线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每一种形态都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四种形态”之中,首先强调的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职能的发挥,体现教育提醒的严肃性。要让干警明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不是与干警个人之间的私下谈心,而是组织程序中的一项严肃制度。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一针见血地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让其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不改正错误带来的后果,促使其主动改正错误,使谈话对象从自身的错误行为中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彻底纠正错误行为。
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有效发挥教育提醒的作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要如何谈、谈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批评教育提醒能够达到的实际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根据批评教育谈话对象存在错误行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注重批评教育谈话的步骤,既要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讲究批评教育谈话的策略和技巧,要循序渐进,切忌急于求成。为真正达到教育提醒的最佳效果,还要针对谈话对象的职业特点、错误行为方式等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使谈话对象容易打开心扉,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现教育提醒内容、形式、效果的统一。
按照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以制度为依据。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组织开展批评教育提醒作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化工作进行安排,建立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的规章制度,明确批评教育提醒的对象和具体实施的程序,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要求,针对发现干警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干警工作生活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提前介入谈话提醒。党组书记、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谈话,了解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帮助干警解决问题,教育干警健康成长的心态开展好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达到教育干警、保护干警、维护法院形象的目的。
二、从多渠道入手发现问题,事实求是解决问题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日趋激烈,腐败行为演变的复杂化、隐蔽化,突出的“四风”问题仍然是衍生腐败的根源,随着公开曝光的力度和影响越来越大,有的违纪行为转向比较隐蔽的领域,如果还是用传统的方法等待发现问题,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就不能发现于萌芽状态,就会错失解决问题的良机。等到问题大了暴露出来,就不是小问题,而是可以要受到党纪处分的大问题,甚至是违法犯罪的问题。
违纪问题不会主动暴露出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发现问题,要善于分析违纪问题的一般规律,找准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岗位,充分利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日常工作中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发现问题。要善于利用掌握的多方面的信息,不放过蛛丝马迹。监督执纪不能丝毫松懈,充分利用信访举报这一发现问题线索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从细处入手发现问题。积极关注和利用网络、媒体等舆情信息,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前瞻性,对网络、媒体上反映的涉及本院干警的问题线索认真梳理,及时分析研判,确定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不能听风就是雨。对发现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从小处入手,从细节抓起,但又不能轻易上刚上线,否则,不利于干警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增加解决问题的困难。
在处置问题线索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集体研判、分类处置,无论是个案,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都要逐一认真分析,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防止应该处置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日常工作监督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积极认真处置,及时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真查纠和积极预防。
在处理存在问题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要事实求是的找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不能粗暴、草率的用制度的框框条条机械处置,避免出现解决问题方法不当损害干警的利益。要认识到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干警,而是为了教育、挽救有问题的干警,对待问题不回避,处置问题不护短,但不等于要把干警的存在的小问题、小错误扩大化,引发干警对组织和规章制度的对立情绪,违背“允许人犯错,允许人纠错”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就失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处事原则。
三、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运用到纪律审查工作中,就是深化“三转”,着力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要严格按照制度标准,运用好纪律规矩这把尺子。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真正做到转思想、转方式、转作风,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的监督执纪理念,用纪律尺子规范约束干警的行为,不仅要关注干警在履职过程中的违纪问题,从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执纪,还要从生活、作风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督,不留下死角,不出现盲点,全面研究落实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机制。
要灵活运用执纪措施,强化纪律审查的效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是只要求查办大案要案,查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把监督执纪的重心放在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党规党纪的执行上来。查清了主要违纪事实,就要做到迅速结案,不要久拖不结,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增加干警的对立情绪和思想波动,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降低了纪律审查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效果。处理问题要根据干警的违纪情况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注重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力求达到既惩处教育本人又震慑警示他人的综合效果。对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干警,要善用组织处理的手段,及时批评教育提醒;
对一般违纪问题,认错态度好、纠错愿望强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纪律处分,尽量给干警改正错误的机会。一棍子打死,不是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只会让错误干警走上极端,甚至破罐破摔,这不仅是干警个人的损失,也是干部队伍教育的损失。
要切实转变执纪审查的理念和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要克服过去存在的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纠正处理就是“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的偏颇认识。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到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着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才符合我们党提出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四、追究责任要动真功夫,严肃查处不徇私情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建立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基础之上,对那些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和廉政谈话等方式仍然不收手、不改正的干警,必须通过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才能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追究责任要把个人问题和“两个责任”的落实一并处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违纪者本人存在的问题,还要查明违纪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党组、纪检组“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对违纪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在作出违纪案件调查报告中,分析干警出现违纪问题的原因是否有相关领导失责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认真落实“一案双查”“一岗双责”的要求。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力度的减弱;
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也绝不意味着要放过“极少数”。对查明的违纪问题,不管是对违纪干警个人不是失责失职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能达到处理效果的,就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对达到应该给予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按照纪律处分规定和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干警和相关领导,必须进行立案审查,该追究责任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追究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处理过程中要有计划有程序有步骤,不能轻描淡写,无论给予何种处理,都要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原则,要给予被处理的干警充分的申辩时间和机会,让被处理的干警在纪律面前讲清问题,接受处理。对处理的结果,要结合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追究问责的实际效果。
总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科学运用党纪党规和法院队伍管理的要求,紧紧把握监督执纪问责“主流”,下大力气治疗“小病”,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以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作为大多数,用其他三种形态处理的干警尽量不要存在,才能保证法院队伍风清气正。对确实顶风违纪,不认识小错误,纠正小问题的干警,酿成大错误,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队伍建设的害群之马,要真正发挥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避免出现更多的“小病”成“大病”的“医疗失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真正效果,这也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应有之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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