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合同范本】

2021-10-11 09:34:55 | 浏览次数:

  合资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深圳……公司和……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电话:……,传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等)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深圳市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营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出资……。

(注:如果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存在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注:1、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则在境外投资者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以人民币投资的,必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人民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套折成约定的外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 乙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工业产权万元 …… (注: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

2、以无形资产作部分出资股本的,其比例不是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还应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35%,如合营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内容和数额如下:……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为一年内;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组织合营企业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协助办理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并负责将乙方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合营企业目的地;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际市场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协助合营企业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负责培训合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1.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规定其应尽的责任;

2.上述的责任条款多余的应删去,不够的应补充;

3.若合营任何一方有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则转让方与承让方应须按照技术转让有关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章 设备购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应由合营各共同选购,如委托其中一方代购的,代购方应事先将设备的型号、品质、产地、数量、价格等告知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方可代购。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按以下方式销售:……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使用商标为……(注:或合营企业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确定),并向国内外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
乙方委派……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人,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营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营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营企业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境外合营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营一方提议,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五十七条 因未如期履行缴足出资义务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营企业,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调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机构仲裁。

第六十二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若只用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注:没有的附件可删除)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营各方。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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