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2021-10-11 10:00:27 |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区域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工程施工单位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 凡施工工期大于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第六条 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5米。

第七条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八条 围挡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等学院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 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第十条 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第十一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出入门应大于等于2个。

第十二条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强度应符合要求,出入门总宽度应大于等于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大于等于2.5米)。

第十三条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

第十五条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

第十六条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第十七条 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应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凡作业面大于等于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第十九条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第二十条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第二十一条 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第二十四条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第二十五条 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第二十九条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第三十条 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第三十一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第三十二条 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第三十四条 办公区应明确房室用途,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

第三十五条 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大于等于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等于4平方米。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几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

第三十九条 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

第四十条 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第四十四条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第四十五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

第四十七条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

第四十八条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第四十九条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第五十条 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第五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第五十四条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五十五条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第五十六条 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第五十七条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第五十八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第五十九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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