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2021-10-11 10:15:10 | 浏览次数:

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一、 工程经济签证的范围 1、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仅对合同承包范围之外少量的、零星的工作内容若单体、单项工程量较大(原则上超过五万元),需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内无法进行图算(图算是指依据施工图、竣工图获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计算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若能进入竣工图的,尽可能进入竣工图,以图算量。

3、因甲方原因所发生的工程量调增调减。

4、设计(施工)方案不确定的项目。

5、平基土石方工程需要签认原始地貌高程,以图算量。

6、甲方指派零星用工。

二、 工程经济签证的前提条件 1、合格产品计量原则:工程经甲方指令已竣工或验收合格。未经甲方指令、未按甲方指令、材料不合格、工程未竣工、工程未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签证计量、计价。本条所称“工程”主要指“分部、分项”工程”。

2、时效性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在时效期内提请工程经济签证的,予以签证,逾期一律不予签证。

隐蔽工程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当日办理完毕原始签证手续,非隐蔽工程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始签证手续;
正式签证手续在原始签证手续办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直接办理正式签证手续的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签证实行“月备案”制,每月25日由基建处负责对上一个月所有签证单进行汇登记总并冻结,即每月25日后不在办理也不在认可上月完工的任何签证项目;
超时未办理的项目和超时补办的项目建设方一律不予认可,一律不予计价。

3、合理性原则:对于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一律不予签认。

三、 经济签证程序:
工程经济签证的程序,是在发出施工指令的同时由建设方会同施工方、监理方确认现状,记录原始数据,并明确施工方案,签认“基础数据记录单(一)”;
在施工操作的各道工序之间,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几何数据和计价参数(如土石方类别和运距等),签认“基础数据记录单(二…)”;
此原始数据记录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原始数据记录不少于四份,正式签证不少于六份)并按照专业报监理人员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正式“工程量签证单”(如需要附工程造价签证单),各方签字确认。以上三个步骤可归纳为“三看”,即施工前看、施工期间看和施工后看。工程量签证单办完最后由建设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案后下发各单位。

四、经济签证管理制度 1、工程经济签证按照专业类别划分,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驻现场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经办,监理单位为现场收放签证工作的召集、组织部门。

2、参加计量签证的人员必须签认工程经济签证,参加签认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验收后的正式工程签证必须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

3、签字顺序是非甲方代表、非甲方代表授权人先签,甲方代表或经甲方代表书面授权或委托的现场代表最后签。

4、工程经济签证单分为工程量签证单和工程造价签证单,监理单位原则上只能签认工程量和计价参数,不能直接签认费用。工程造价签证单必须由跟踪设计单位编制相关费用预算书或根据市场价格及有关文件规定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后由驻现场代表办理签字手续,存档备案后下发各单位。

6、手书基础数据记录单必须用不易失色的笔、墨书写,字迹清晰、端正且不得涂改,若确需涂改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字确认且不得有第二次涂改。两次及以上涂改的基础数据记录单无效;
工程经济签证单必须按统一格式并打印相关内容。

7、“基础数据记录单”、“工程量签证单”必须载明计量部位和几何尺寸(几何尺寸必须注明“长”、“宽”、“高”等标识)及相关的计价参数(如土石比、运距、施工方式、强度等级等),计算式必须清晰;
同时,必须注明签证缘由并附计量简图和签证部位平面示意图。正式的 “工程量签证单” 必须附响应的“基础数据记录单”。

8、工程经济签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办理,施工方逾期提请计量签证的,一律不予受理和确认,严格杜绝阶段性的集中补签。

9、由工程指令产生的工程经济签证单必须附工程指令单;
同一指令指定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同一份“基础数据记录单”和“工程量签证单”中签认。

10、根据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中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必须由四方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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