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2+,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_
3442+ 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总体完成情况,结合《x县农村危房改造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实现精准施策,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改办)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扶农办、住建局、财政局、监察局、民宗局、残联、审计局按各自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模底、核实、申报、组织实施、竣工初验、档案整理、网上录入等工作。
第二章 改造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对居住在被鉴定为D级和C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所居住房屋进行的维修、购置和新建。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总量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根据每个农户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补助。D级危房户中的拆除新建户按一类补助标准补助;
C级危房户中的维修改造户按二类补助标准补助,补助标准按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改造方式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按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实施,因地制宜,可集中连片建设,也可分散建设,建设改造方式分为新建、购置、维修三种方式。
1、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新建或购置。新建的可根据地基实际情况原址拆除新建或异地新建。
2、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原则上采用维修,农户可根据房屋结构状况、使用功能是否合理,进行维修加固。新建、维修都必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建房面积:改造户为1-2人户的,改造后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改造户为3人户的,改造后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 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第七条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残疾家庭分别提供扶农办、民宗局、残联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危房、维修施工及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作影像电子文档。
2、村级评议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集中的村庄、道路旁公示7天。对经评议符合危改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织农户填写《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x县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存在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申请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审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审定意见。核查与审定结果应再次公示7天。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危改办申请审批。不符合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审批。县危改办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复核,按复核意见予以集体研究审批。
5、档案资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经县、乡(镇)、村核准同意后,由属地乡(镇)负责组织农户危房改造档案资料。
(二)开工建设 1、开工条件。经县危改办审定批准的危房改造户具备开工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工建设并建档农户资料。
2、改造标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要达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墙体、梁柱、屋盖等修复完好,基本功能齐全,无漏雨、渗水等现象。特别是对C级危房改造户,要根据农房存在的构件连接、墙体开裂及屋面变形、漏雨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加固改造后整体安全。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房改造,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3、建设主体。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建设以农户自建为主,对孤寡、残疾等无自建能力的农户可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或建筑工匠代建。
4、建立巡查。县危改办要及时、有效的组织建立危房改造工作巡查机制,县、乡(镇)两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巡查过程要形成完整的巡查记录、影像资料、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县危改办要对全县巡查工作全面监督指导,要将巡查结果定期通报。
(四)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县危改办要组织切实有效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分乡(镇)初验和县级验收两个部分。
1、乡(镇)初验。各乡(镇)要组织由乡(镇)主管、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对危改户进行逐户验收并存档备案。验收工作要对改造后的农房以工程量、工程质量为验收重点,按照工程实施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对分户自建的,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改造标准逐户验收;
对按照群众意愿,委托村委会帮助施工的,要充分发挥改造户的监督检查作用,其前提是让改造户掌握补助标准,由改造户与施工队签订改造协议,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验收重点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危改办组织抽查复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2、乡镇初验完成后,县组织由县住建局、民宗局、扶农办、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验收组,对各乡(镇)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执行资金拨付程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后再行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内容包括纸质档案、网上录入、现场入户三个方面。
(1)纸质档案。农户纸质档案包括:农户申请、农户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残疾证明、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和公示照片、乡(镇)公示、改造前、中、后照片及《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x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由施工队建设的需提供农户与施工队签订的施工协议。
(2)网上录入。农户改造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的完成录入工作。
(3)现场入户。验收农户改造后房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实施办法的改造标准。
第八条 危房改造档案信息和录入管理 (一)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一户一档要求,确保批准一户实施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x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等相关资料。乡镇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录入制度,除纸质档案表外,要安排专人将危房户档案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二)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社会捐助、政策减免、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条 x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为中央、省级、市级补助和县级配套两部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一卡通”兑付范围。按照危改户类型实施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付到农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明确每年度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并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和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行政正职领导负责制。
第十三条 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民宗局、扶农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完善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严禁违规向危房改造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危改办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督查通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要向县危改办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危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乡镇危房改造工作,并每月通报一次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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