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开展限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9开展限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推进美丽XX、生态XX建设,有效遏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袋及免费提供塑料袋等现象,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限塑”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限塑”整治工作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通过集中打击,教育、震慑一批不法商户,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塑料袋的销售、使用行为;
通过宣传教育,培养群众自觉抵制不合格塑料袋的良好意识,切实营造起“限塑从我做起、人人爱护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重点 全县范围内塑料购物袋生产经营及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非法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2.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3.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4.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5.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6.其他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县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吴悌森局长任组长,吴方扬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市场监管所所长、市场规范管理股、执法大队、办公室等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行动的总体组织部署。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各辖区实际,理清监管思路,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工作计划,有效推动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根据整治重点,各市场监管所及直属单位执法大队对全县塑料购物袋生产经营单位及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展整治检查,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及违规提供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至县局市场规范管理股。县局将对各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将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予以推广。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场监管所及有关股室要充分认识到“限塑”整治工作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是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限塑”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监管标准。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学习《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限“限塑令”)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明确有关国家标准。
1.不合格塑料袋。主要是指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塑料购物袋(俗称“背心袋”),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未按要求标识生产厂家、标准编号、环保声明以及警告语和安全性说明,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未标有“食品用”字样等情形。
2.购销台账及索取证照等问题。主要是指购物袋经营户、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在采购塑料购物袋时,是否有向对方索取相关证照,并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在销售商品时,是否有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3.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小商品市场等经营主体同时开展“限塑”宣传与监管,逐渐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塑料购物袋长效监管模式,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指导商场和超市经营者,建立健全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针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积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建立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监管模式。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场监管所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要注重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新闻导向作用,通过悬挂条幅、举办座谈会、发布电视、报纸公告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全方面、多层次的向广大群众宣传“限塑”工作。引导、督促社会各界及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协调配合。行动期间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强化监管合力。
(六)严格情况报送。为更好地落实“限塑”各项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各所工作落实情况,请各所于12月28日前,上报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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