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基础业务知识专题辅导报告】

2021-10-16 14:11:37 | 浏览次数:

党务基础业务知识专题辅导报告 同志们:
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在这期培训班上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党务基础业务知识。主要学习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党组织设置;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
三是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一、关于党组织设置 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一)党的组织体系: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

1.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

2.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3.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建制分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当然,基层委员会还可以批准设立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一般少于7人)的党支部可以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构成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层级隶属来体现,基层党委下设总支,总支下设支部。当然,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设二级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直接设支部。

1.基层党组织建制必须遵循5个原则: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注重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形式。比如,农村可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
城市在片区、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
“两新”组织领域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
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推行区域化党建等。

第三,按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

第四,依据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成立基层党委;
超过50名、不足100名成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成立党支部。人数是原则性规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突破上述党员人数限制。

思考:如果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怎么办?(可与行业相近、地域相近的单位成立联合党组织。) 第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接近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批准成立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但要从严掌握。二是如果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比如去年市召开人大代表会议选举市长时,建立了临时党委和临时党支部)。

思考:基层党委是否地位上高于党总支、党支部? (基层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都是基层党组织,因人数不同而设置形式不同。) 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2.党组织优化设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为什么专门提出这个要求,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以传统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行政地域为主的基层党组织单一设置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党组织设置长期未进行优化调整不符合党章规定,如去年的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中,就发现了不少超100人甚至超500人的大型党支部,进一步研究和推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党组织设置形式,已成为当前基层党建的重要工作任务。

下一步,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的要求以及党员人数的变化开展优化设置工作。

3.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

十九大党章对每届任期进行了修订。之前,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十九大党章统一修改为三年至五年。

(三)党支部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支部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十九大党章专门增加一条,在已经具体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提出了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党支部的具体职责。

党章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全党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更能看到党支部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党支部既要管好党员,又要加强政治引领,提升组织力是党支部工作重点。

(四)党支部VS党小组VS临时党支部 因为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因素,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内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比较困难,可以将支部党员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决策权利。

党小组根据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情况来决定,尽量同行政、生产组织相一致,便于党小组作用发挥。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3人。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党员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的,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长由所在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支委会指定。任期一般与党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的同时推选党小组长。

临时党支部是党支部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党支部。多依托临时单位机构、短期培训班等而设立,本质上属于党支部而不是党小组。因具有短期性特点,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五)党委VS党工委 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或工委,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如街道工委、开发园区工委、机关工委、两新工委等。

党工委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与党委相比较,从形式上看最直观的不同是,党工委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其领导班子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六)党组: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产生有其独特背景。第一次国共合作背景下,中共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中成立党团。中共七大将“党团”名称改为“党组”,此后党组制度不断完善发展。2015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施行,系统规定了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内容。从此,党组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七)党委vs党组 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有很多同志不解,非党组织等单位有基层党组织,设立党组是否多此一举?答案是否定的。

通俗地解释,以行政机关为例,一方面行政机关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另一方面,根据党章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任务职责是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党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加强党的领导目的。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十九大党章中,在党组任务上新增加了“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内容,更加强调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同时,也新赋予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职权。再者,与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这样的改动,强化了党组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党组权责一致、充分履职。

党委和党组直观上,区别主要有三点:(1)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3)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八)党组性质的党委: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有一类相对特殊党委(党组),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党章第九章党组部分第五十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部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建立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目的是加强对某个行业、某个系统的自上而下集中统一领导。比如,公安部党委、国家安全部党委、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资委党委、外交部党委。其设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党组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党组性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同时又以党委形态存在,直接承担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九)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十九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主要任务中,在“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前,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内容。可以说,职责更聚焦、任务更明确,担子也重了,压力更大了。

与党的组织对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为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基层纪委三个层级,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关于党委与纪委的关系、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的关系,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十)纪委VS纪工委VS纪检组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是上级纪委为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的派出代表机关,如街道纪工委、开发园区纪工委、机关纪工委、两新纪工委等。

基层纪委与纪工委,都受同级党委(党工委)和上级(派出它的)纪委双重领导。主要区别是:基层纪委是一级纪检机关,纪工委是派出机关;
前者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组织任命。

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纪工委与纪检组的区别组要在派出和派驻的不同。概括而言,前者受本级党工委和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前者的独立性更强、监督执纪问责权利更大,这从两者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权限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派驻纪检组更多被视为纪检机关自身的组成部分。

基层纪检工作实践中还会遇到派驻纪检组与机关纪工委关系问题。两者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但监督侧重点不同。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
中央国家纪工委负责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二、发展党员工作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提出“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4月9日,中央组织部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上把“认真解决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作为2018年5个专项推进解决难点问题之一。

(一)关于修订后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总要求有变化:
1.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

2.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党总支无审批权,党委不能授权。

3.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

4.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总要求有变化:
修订前:修订后:
坚持标准控制总量 保证质量优化结构 改善结构提高质量 慎重发展发挥作用 发展党员工作:
1个方针2个原则3个方面4个环节5个阶段 贯彻一个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坚持两个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

把握三个方面:思想方面、程序方面、材料方面。

注重四个环节:培养、吸收、归档、转接。

抓好五个阶段(五种身份变化):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

(二)发展党员分为5个阶段25个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派人谈话 第二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4.上级党委备案,5指定培养联系人,6.培养教育考察 第三阶段,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8.上级党委备案,9.确定入党介绍人,10.进行政治审查,11.开展集中培训 第四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13.上级党委预审,14.填写入党志愿书,15.支部大会讨论,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17.上级党委审批,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阶段,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小组,20.入党宣誓,21.继续教育考察,22.提出转正申请,23.支部大会讨论,24.上级党委审批,25.材料归档 (三)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年龄问题。年满十八岁,且符合党章第一条其他条件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须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居住地党组织(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还可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党组织提出。

3.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发展对象一般不可由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4.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问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参加过邪教组织、刑满释放、吸毒戒毒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需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的考验。(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 6.时间把握问题 ①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可根据提出入党申请的人数确定,一般递交入党申请书3个月以上、具备条件方可推荐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时间应一年以上,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才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收到预审材料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支部,政治审查合格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③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特殊情况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书面提出。如果预备党员还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另外,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基层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⑤上报时间:党支部应及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如超过3个月上报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如超过6个月上报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⑥审批时间:上级党委必须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⑦入党时间的确定: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为入党时间。比如:2018年5月20日,党支部批准为预备党员,上级党委批准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党员入党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⑧转正时间的确定:预备期满一年之后的同月同日。比如:党支部批准为按期转正,批准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上级党委批准按期转正,且批准时间为2019年6月300。党员转正时间:2019年5月20日。如果有延期情形的,如延期半年的,那么党员转正时间应该为:2019年11月20日。

⑨党龄计算时间: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比如,上述所说的党员的党龄是从2018年5月20日算起。

7.政治审查 ①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上面说到,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提出“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审查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审查其政治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②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③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形成结论性材料。

④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⑤政审合格后方可报上级党委预审,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8.表决方式。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级党委审批时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均可),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审批预备党员。

9.人数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系数内。

10.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入党介绍人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申请人一般可以不退场。

11.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委不能授权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2.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3.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14.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15.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四)入党志愿书的管理使用 细则第4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志愿书》填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不少《入党志愿书》填写极不规范,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
①入党志愿填写简单,有的只写了几行字,很不严肃。

②入党介绍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有的没有写职务、没有签名,没有填写时间。

③支部大会决议填写不规范,这个问题还比较普普遍。比如,有的没有填写开会时间,有的没有清楚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有的没有写清楚表决方式,有的没有写清楚得票情况,有的支部书记没有签名,有的把填写时间等同于支部大会开会时间;
有的没有填写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的情况,谈话人也没有签名。

规范填写表述应为:
比如,XX年XX月XX日,XX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XX名,实到会党员XX名,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经无记名投票表决,XX同志得赞成票XX张、不赞成票XX张、弃权票XX张,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按收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④填写的时间不符合逻辑,比如,党总支部、党委审批的时间与支部大会召开时间隔得很近,有的才隔一两天,甚至有的党委审批填写的时间每次都与支部大会时间隔得很近。有的没有写清楚召开总支、党委会议的时间。

⑤入党时间认定错误,有的把支部填写决议的时间当成为入党时间,有的把党委审批的时间当成入党时间。

⑥有的党委审批没有书记签名或没有填写时间。

⑦转正填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与上面所说的问题一样,特别是对党龄计算认定错误的还不少,往往把支部大会召开讨论转正时间当作党龄的计算时间,有的甚至把党委审批的时间当作党龄的计算时间。

规范填写表述应为:
比如,XX年XX月XX日,XX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XX名,实到会党员XX名,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经无记名投票表决,XX同志得赞成票XX张、不赞成票XX张、弃权票XX张,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XX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XX年XX月XX日,经XX党委会议研究,同意XX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或者,XX年XX月XX日,经XX党委会议研究,同意XX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齡从XX年XX月XX日算起。

三、党员档案管理 (一)党员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导致党员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档案长期被闲置。

2.管理松散,档案缺失严重,有的地方会部分丢失,比如丢失入党志愿书或者是预备党员登记表等等。

3.管理方式和管理设备落后,普遍表现为党员档案的存放之处过于陈旧,多年的党员档案没有被及时翻阅和整理,被存放在一些保密性差的地方,防腐防潮条件较差,另外,还有很多党员档案跟文书档案放在一起,杂乱不堪,而且材料不齐全。

(二)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 1.申请入党: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群团组织推优表、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培养联系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备案表、入党介绍人登记表、发展对象政审表、政治审查情况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4.预备党员的接收: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党委会会议记录、预备党员备案表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转正申请书、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支部大会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汇总表、党委会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6.其他材料:思想汇报、发展党员工作信访情况记录、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档案整理 现在对党员档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要参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及时将入党材料归档,进行整理立卷。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统一保管。

档案查借阅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履行档案查阅手续,要注意的可以查阅但不得借出。

转递档案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3.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党员档案补办程序 党员档案丢失,如何补办? 党员档案丢失,最重要的是补办入党志愿书。

补办程序 1.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2.收集证明材料: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
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或支部大会记录;
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或党委会议记录;
其当年入党的党员花名册;
缴纳当年党费的存根;
县、师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党组织关系转递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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