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清洁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发展

2021-10-16 14:32:21 | 浏览次数:

城乡清洁问责制度 为了推动我区“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依照《玉州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当出现下列六种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时启动调查核实机制: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三)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它需要问责的。

    三、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
    问责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受理、分办、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反馈等程序规范操作。

    (一)受理:当发生“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调查核实机制启动情况时,玉州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效能办”)填写受理单对提出问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区效能办提出确定承办单位(可直接调查,也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调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采取独立调查、联合调查或委托调查的方式展开调查,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实。由有关部门调查的,要将调查结果报区效能办。

    (四)复核:区效能办在调查结束(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的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被问责对象反馈,充分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辨的意见,对问责情形进行复核。

    (五)提出建议: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区效能办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建议实施(1)责令整改;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等三种问责方式的,经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讨论同意后,由区效能办做出问责决定。

建议实施(4)扣除风险抵押金和扣发奖金;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诫免谈话;
(7)停职离岗培训;
(8)调离岗位;
(9)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10)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等七种问责方式的,由区效能办根据该七项问责方式涉及的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报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反馈:区效能办和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调查核实和问责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负责办理问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工作规则由区效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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