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推行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
XX县推行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推动乡(镇)、村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统计工作秩序,提升乡(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聘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一条 各乡(镇)要依照《统计法》科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组建较为稳定的乡(镇)统计工作队伍,确保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有2名专职统计人员和1名兼职统计人员,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配备有1名专职统计人员和1名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条 各乡(镇)需配备一名首席统计员(专职统计员)负责全乡(镇)统计工作管理,保证统计工作的相对稳定和延续性。
第三条 首席统计员由乡(镇)选聘,报县统计局备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首席统计员选聘办法,县人社、统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真正把业务精、作风硬、能吃苦、肯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聘到首席统计员队伍中来。
第四条 选聘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二、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首席统计员由所在乡(镇)从在职在编且从事统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中推荐。首席统计员需要调整的,应征得县统计局同意,确保统计队伍稳定。
第六条 新任首席统计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45岁以下,大专学历,须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
各乡(镇)现任统计员被推荐为首席统计员时,年龄可以放宽,但必须要经验丰富,爱岗敬业,能充分胜任乡(镇)统计工作。
第七条 首席统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本乡(镇)统计工作的协调能力;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诚统计、服务社会,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职责 第八条首席统计员要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本乡(镇)统计事务,对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领导,负责搜集、报送、整理、分析和管理本乡(镇)村的基层统计资料。
3、 履行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本乡(镇)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把关上报工作。
4、 按照《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乡(镇)统计工作站达标工作。
5、 组织实施有关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6、 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四、工作待遇及管理 第九条 首席统计员享受乡(镇)工作的待遇,实行乡(镇)政府和县统计局“双重管理”、“双重考核”。
第十条 首席统计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民主测评、乡(镇)领导打分、县统计局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打分四部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每年考核为优秀首席统计员的比例原则上为30%。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统计员,不再享受年终的津贴部分。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各乡(镇)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组建乡(镇)首席统计员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首席统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
五、任职、调动及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新任职的乡(镇)首席统计员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按时到岗任职,积极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现代信息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为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队伍的稳定,各乡(镇)首席统计员和统计岗位人员调动或变更时,应按照“先配后调”的原则进行。统计岗位人员调动或变更时,需事先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并填写审批登记表,县统计局和乡(镇)要做好岗位调换、统计业务交接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县政府成立推行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X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 县政府办副主任 XX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XX 县编办主任科员 XX 县人社局主任科员 XX 县财政局副局长 XX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XX XX 镇镇长 XX XX 乡副乡长 XX XX 镇副镇长 XX XX 乡副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总统计师XX 同志兼任。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打造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基层统计队伍,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X办发〔20XX〕X号)要求,县编办、人社、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首席统计员推行工作。县编办要做好人员编制分配工作;
人社部门要协助做好首席统计员与辅助统计员的选聘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全县统计业务经费以及大型普查经费;
统计部门要做好首席统计员的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保障统计工作站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县统计局要积极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改善乡(镇)统计工作站条件,为首席统计员提供专用统计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施,提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安装数据处理软件,建立联网直报平台,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和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县统计局要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加强对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要以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为契机,认真对照国家、省、市制定的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积极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适应统计工作新要求。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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