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质量控制系统管理制度》、《**省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职业道德守则》、《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所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
第三条 本所所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初步业务活动,应当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第四条 本所应当审慎接受对本所外部的“接下家”业务,即前任注册会计师非本所的业务。
第五条 本所原则上不允许接受本所内部的“接下家”业务。因特殊原因,须得到合伙人批准后方,可承接该业务。
第六条 本所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评价言夏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接受或保持之前,应充分考虑该业务对本所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该业务的委托人或责任人的诚信和经营、财务风险的潜在影响,谨慎评信业务承接风险,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第八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接受与保持之前,应评价执行业务必要的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不得接受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第九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之前,应考虑承接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于该项业务的委托人和责任方。
第十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接受与保持之前,应根据本所《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将拟承接业务划分为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包 搭童大项目中的特殊项目,堂大项目还卷区分上市实体与非上市实体,并技照本 制度规定实施宣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业务接受与保持程序。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本所《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
童大项目的子公司及下属隼位隼独出其报告的应按《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的 标准划分为童大项目。V 童大项目中的特殊项目是指符合本所《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件的项目。3 上市实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隽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 计和审亥、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至控制》隽十九条,是指其股份、 股昙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餘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r进行交易的实体。
非直大项目是指不属于宣大项目的其他所夜项目。
第十一条 本所上市实体项目的业务接受,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核后,报经 总所审计风险管理部合伙人审核,由首席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署核准意见。首慮 合伙人认为如窄需要,可提请董事合议。
本所童大境外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项目垣应与BDO指定国际守门员进行充分 沟通,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核后,报经总所审计风险管理部董事合伙人审核, 由首席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署核准意见。首席合伙人认为如窄需要,可提清董事 合议。
董事合议的项目,需经过参加合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芝,方可承接。" 本所宣大项目中的特殊项目,其业务接受与保持,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 核后,由首席合伙人核准。
本所除特殊项目以外的宣大项目的业务接受,应当由行业核准合伙人核准。
本所除特殊项目以外的童大项目的业务保持,以及非堂大项目的业务接受与 保持,应当由项目合伙人核准。
第十二条 行业核准合伙人名隼由审计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报经风险管理委 员会确定后,定期頒布。
行业核准合伙人,应具备以下以下条件:
一、 具窄蔓好的顚业道德和业务卖质,独立性符合规定;
二、 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管理措施 三、 至少是在一年以前晋升的权苞合伙人;
四、 其窄从事相关行业多年的工作经验。
本所合伙人可通it自荐或推荐方式进行申报行业核准合伙人。习 第十三条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针对拟接受或保持的业务实施相应的质圣控 制程序,以合理保证只窄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家户关系和具体业务:3 一、 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窄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卖质、时间和资源;
3 二、 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 三、 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第十四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只窄在符合独立性和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 要求,并M拟接受或保持的业务具答二列所窄特征,才能将其作为签证业务(包 括审计业务)予以接受或保持:3 一、 签证对象适当(签证对象其有多辩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 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it程、行为等);
3 二、 使用的标准适当M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标准是指用来对签证对 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当涉反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和扳露);
3 三、 注册会计师能够获歎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陰讼;
3 四、 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 度相适应(保证程度包括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 五、 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筌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 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签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 能不具窄合理的目的。Z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上述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筌证业务予 以接受或保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签证业务(如商定程序、 代编財务信悠、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五条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 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本所才接受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 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
“ 二、 确认本所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3 第十六条 本所有关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实施与核准,应形成书面 记录。3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七条业务接受,是指本所接受新客户的业务或现窄客户的新业务。“ 第十八条业务保持,是指本所保持现有客户的连续业务。“ 第十九条 行业核准合伙人,是詣由审计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报经风险管理委 员会确定的,对某行业(领域)具体业务的承接或保持与否能够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签署核准意见的本所合伙入。V 第二十条注帝会计师,是指在实施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时,能 够代表本所对外洽谈业务的本所项目合伙人。3 第三章 业务接受与保持应考虑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实施初步业务活动,初步了 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业务对象待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 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反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 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将接受或保 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一、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注册会计师至少应考虑的主要事项包括:“ (-)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反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 (二) 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3 (三) 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反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 则等态度的信息;
“ (四) 客户是否辻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乎;
“ (五) 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3 (六) 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3 (七)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 (八) 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者。3 二、注掰会计师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 信相关的信息:3 (一) 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这种沟通包括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反该事项的性质和内容以及 最终处理的结果,客卢是否有人为地、错误地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 情形及其证据等;
“ (二) 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策 三方询问。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 (三) 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例如,通it客户的年报、中期 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工商年检报告、贷款卡信息、税务申报资料 等,获取相关信息。3 如果通迂: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 户不够诚信,注掰会计师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可以考虑 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清况、管理人员反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 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四) 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接受和业务保持阶段均应考虑客户的诚信。注册会 计师対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増加。“ 第二十三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新容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曼否保持现有业 务或考虑接受现疱客户的新业务时,应评价自夏的执业能力,不得接受不能胜任 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訪客户戒现有客户的耕业务,野需的胜任能力、素质和资 源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 的现有合伙人和员工的差本情况:“ 一、 本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 二、 本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老要求,或具各有效获取必要技能 和知识的能力;
3 三、 本所是否捐有走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表质的人员;
“ 四、 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蒂助;
“ 在判断拟接受或保持业务涉反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可能会起出注册会计师的能 力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例如,当业务对象是信息技术系统 的逐营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专家的工作;
当业务对象是法律法 规的違循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 五、 如吴等要项目质箜控制复核,本所是否其答(或者能够将噫到)符合标 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至控制复核人员;
3 六、 本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习 如吴决定接受或保持彖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本所注册会计师应与客户就相关 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国和局限性产 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3 第二十四条本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 或考虑接受现衣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 利蓍冲突,以及注册会计师本人反拟执行该业务的其他人员是否具窄独立性等相 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 每次业务的接受或保持,異求所夜受独立性要求约京的人员对按照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保持了注立性作出声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供与客户委托 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便使本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事务 所内部不同层次人员之间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及监督,以满足独立性要求。3 根据职业判断,对执行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窄关系和 其他事项,所衣应当保持法立性的人员应当将注意到的可能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 况立即告知总所职业道德管理部。经核实了解后,总所职业道德管理部应当将已 识别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巷序的清况,立即传达给项目负责人以及受独立性要求 约束的人员。3 第二十五条本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 或考虑接受现衣客户的新业务时,还应考虑以下其他事项的影响。3 一、 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芝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迂 趋中发现的宣大享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遣成的影响。例如:客户可能已 开始将其经宣活动拓展到本,餘不其备专长的领读•等。, 如吴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迂程中发现客户守法箜营意识淡尊或内部控制环 境恶劣,或等对业务范图施加宣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堂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 等,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遣成的影响。必要时,应考虑终 止该客户关耒。3 二、 考虑承接业务后获知堂要信.息的影响;
。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后可能获知了羨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承接业务前获 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该项业务。在这舛情况二,注帝会计师应当采取如七措施:, (一) 分析确定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本所向委托 人报告或在芸些情况二向监管机构报告,向主管合伙人汇报分析情况,必要时提 清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3 (二) 向主管合伙人提出建议,包括是否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者是否同时 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戻其客户关系。必旻时提噫,风险管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三、解陰业务约定或家户关系时的考虑;
3 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求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咨户关系之前应当考虑采取 如下措徳:3 (一) 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本所根据衣关事实和情况可能 釆取的圣当行动;
3 (二) 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針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是适当的,本 所应当薫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家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袴;
“ (三) 考虑是否存在顚业准则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应当保持现窄客户关 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反原因;
3 (匹)记录宣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命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3 第四章 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程序2 第一节重大项目的业务接受程序3 第二十六条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与潜在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含招标接洽)之前, 应登陆本所内网查询童大项目业务受理公示信.意,确定并无本.所■已进行业务接洽 后,方可与潜在客户开展洽谈。首次业务洽谈之后,应按無本所宣大项目业务受 理公示制度的规定立即办理童大项目业务受理公示申请手续,并在内网予以公示。
公示目的还在于接受事务所全体人员对客户管理层诚信、事务所及人员独立性等 方面信息的监督。3 如拟洽谈业务已窄公示记录,本所注册会计师应立即中止与客户的接治,但 不应因此影响专业资源的共享。如存在业务接洽冲突及调配,由首席合伙人负责 协调。3 第二十七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堂大项目初次业务承接时,应实施如r初步业务 活动:
一、注册会计师在与潜在客户达成接受意向之后,应当详细了解潜在客户的 业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3 (一) 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与單位性质,股东反治理 层、管理层人员情况,客户的主要竟争对手情况,客户所处行业反其在行业中的 地位,財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堂等近期相关财务信崽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 况,该行业或客户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务或法规情况等;
3 (二) 前三年中更换为其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三) 前三年中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
3 (匹)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
3 (五) 客户是否有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限制性要求;
3 (六) 客户是否意图降低审计费用而使本所实际收取的审计费用低于前任注 册会计师的收责額或意图支付较大福度的高于前任会计师的审计收责;
3 (七) 客户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巳经,现重大冋题而不能持续经营;
“ (八) 监管机构在前一年度是否对其发出监管意见函,或予以处罚、公开谴 责等情况;3 (九)客户是否已被证券交易所对其交易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
3 (十)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诚信情况;
3 (十一)媒体对客户或对客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报道情况等。— 二、 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所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本所及拟参与拟接 受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独立性评信;
3 三、 如为初次承接业务,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 通,执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趋序表中相应趋序,并对沟通陰吴进行评价;, 匹、如客户财务报表含窄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垣成部分的財 务信.息,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应趋序,以评价本所 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的适当性;
3 五、 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潜在客户所了解的情况,按魚本制度的窄关 原则,充分考虑本制度要求考虑的各项因素,对业务风险进行初步诺信,并形成 书面的初步业务活动报告。3 在实施初步业务活动时还应充分考虑以r情况,包括但不限于:3 (一) 潜在客户对出具审计报告时间的限制性要求是否使审计人员窄充分的 針间实施必要的审计趋序与获取审计证据;
3 (二) 潜在客户所同意支付的寧计费用是否与必要的审计成本相适立;
・ (三) 潜在客户所从摹的业务是否为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U實 易等特殊业务而审计人员对该等业务不熟悉,M无法获得专家的指导;
3 (四) 潜在客户是否受到过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且又未改正的;
“ (五) 潜在客户是否经當调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三年之内二次更 换为其实施审计的会计师寥务所);
3 (六) 其他可能产生宣大风险的事项。3 六、 通迂投标方式接受委托的,在制作标书时应尽可能获取初步业务活动所 筹的基本资料,并针对初步业务活动的评信陰吳,考虑是否提交标书;
3 七、 在接受委托之前,潜在客户拒绝提供初步业务活动所需相关资料的,一 般不应接受委托。3 第二节 重大项目的业务保持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接受同一客户的连续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隽三 童的规定实施初步业务活动。3 在实施初步业务活动时,本所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證发生的可能 造成业务风险的童大事项,如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是否受到监管部门 的处罚而尚未纠正、客户及其环境本期的宣大变化等清况。3 在实施独立性评信时,本所项目负责人应检查项目小垣成员是否仍保持了独 立性与婆守职业道徳,在迂去一年中与客户相关人员是否保持了不适当的联糸或 径来关系,包括接受其超越业务范国或正當标准的款待等。3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上一年度审计中发现并提清被审计隼 位调奏,M被审计隼位管理当局承诺将在本年度改进的享项,本年度是否继续存 在或发生。如存在此类情况,注册会计师在评信管理层诚信时,应充分考虑其影 响。3 第三节重大境外业务的业务接受与保持程序。
第三十条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堂大境外业务的业务接受与保持时,除实施本制度 规定的宣大项目的初步业务活动外,还应按照《宣大境外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实施初步业务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3 第四节重大项目中的特殊项目的业务接受与保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堂大项目中的特殊项目的业务接受与保持时,除 实施本制度规定的童大项目的初步业务活动外,还应针对其特殊项目的性质、审 计目的、舞弊风险领域、堂点审计领域等方面实施更加深入的初步业务活动,并 形成书面记录。3 第五节 非重大项目的业务接受与保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所注册会计师应比照堂大项目业务的接受或保持程序,建合项 目的具本清况,实施初步业务活功。3 第五章 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核准记录。
第一节初步业务活动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所上市实体项目的业务接受,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核后,报 经总.所审计风险管理部合伙人审核,由首席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暑核准意见。
本所宣大境外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项目垣应与BDO指定国际守门员进行充分 沟通,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核后,报经总所审计风险管理部董享合伙人审核, 由首席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暑核准意见。〜 本所宣大项目的特殊项目,其业务接受与保持,应当经行业核准合伙人审核 后,还应由首席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署核准意见。3 本所除特殊项目以外的堂大项目的业务接受,由行业核准合伙人核准并书面 签署核准意见。3 本所除特殊项目以外的童大项目的业务保持,以及非堂大项目的业务接受与 保持,由项目合伙人核准并书面签署核准意见。3 本所的所笙■业务,应获轡相关核准意见后签订业务约定书。核准意见应形成 书面记录。3 第三十四条行业核准合伙人、总所审计风险管理部合伙人或董事合伙人以及首 .腐合伙人在审核it程中,应当堂点关注风险评信报告陰论的适当性、本所及相关 人员的独立性、业务收责的合理性、业务约定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 是芸季在法律%虹并签暑习面审核意见。3 第三十五条业务约W书中的禁止「生修正条款K得挂官进行任何修改' 増刪;
业 务约定书苑本中涉及喂制修正条款' 允许修改内容条款中实际修改与补充内容时 涉及对本.所的实体权利产生重五影响的或建反相戋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的,应 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向本所法律部客询。在法律部提出审核意见之前,不得 提前签约.业务约定书签订.名,本所应苴统一编亏■: # 第二节业券接受与保持的核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业务接受核准单”与“业务保持核准单”,是本所冃以至录客户 戋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书面核准流转记录。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大员应对 其发表明确意见并署名审批。# “业务接受核准单”适同于接受新客户的业务或现童客户的新业务的核准;
“业务保持核准单”适冃于保持现童客户的连续业务的核准。# 按本.所重大项目与非重大项目核准趕序的K同, “业务接受核准单”与“业务 保持核准隼”分别有'重人氛目适列”和“非重人项目适同”两类业务K同的格 式Q # 其中,按照本所二市实体与非二市实体重工项目核准趕序的K同,重工项目 适列的“业务接受核准単”又分别有“二市实体业务接受核准単(重人项目适冃/ 和“非二市实体业奔接受核准隼(重大项目适用)”两神K同的格式。。
本所注却会计师应按照供本制度规定,填写适冃的“业务接受核准单”(或“业 务保持核准専f归入该业务的初步业务活动底稿;
并作为签订业务约定书的核 准流转文智提文给事务所负责业务约定书流转编亏的部门。。
第六章 附 WN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风陰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官颁布支3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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