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

2021-10-17 10:38:41 | 浏览次数: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 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着力督促和协调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发展规划、抓好工作落实;
定期排查特别是农村地区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
定期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
组织开展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坚持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社区)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分析矛盾纠纷总体形势,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出解决办法;
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告上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党委、政府;
村级每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工作,建立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台账,有具体防范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发挥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统一登记矛盾纠纷,工作台帐、调处卷宗规范完整;
村级矛调室每周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记录,有矛排台账,有普法宣传教育文件及资料;
建成乡级金牌调解室并高效运转,各村(社区)全部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矛盾纠纷调处室。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 3、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调解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定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采取化解措施,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 4、成立矛调小组,并设立矛调室,每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排查台账。(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银监办、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 5、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1-3名专兼职调解人员。(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会、信访局。) 6、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 7、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8、理清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联动协作关系基础上,开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或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推动健全矛盾纠纷科学高效分流调度、工作全程留痕机制,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
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防止形成行业性、区域性社会风险;
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现场处置、社会面管控、舆论引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确定县级试点,配套项目资金,并联合法治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论证,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
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责任单位:政法委。) 9、定期分析通报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状况,不断完善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减少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的发生。(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 10、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及时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设分歧。(责任单位:卫健委。) 11、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责任单位:团县委。) 12、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单位:法学会。) 13、调解因建筑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城市拆迁和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住建局) 14、教体系统纠纷。(责任单位:教体局。) 15、调解因军转安置工作、劳动保障、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设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对劳动争议要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责任单位:人社局。) 16、调解因土地开发、征用、矿产资源开发等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17、调解因国有企业转制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工信局。) 18、调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
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任务重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及时化解治安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推进村(社区)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与村(社区)综治中心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会同有关单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侦破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时要注意调查纠纷起因、激化过程、化解不力责任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层次逐案报告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公安机关;
探索建立网上警局。(责任单位:公安局) 19、调解因环境损害、生态破坏赔偿引发的纠纷。(责任单位:环保局。) 20、调解因传销、制假售假、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1、调解出租车行业、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交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22、调解因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 23、调解因优抚、退伍安置、求助、殡葬服务等产生的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责任单位:民政局。) 24、调解因南水北调等库区移民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水利局。) 25、调解石化系统协解人员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中石化方城分公司) 26、调解因非法集资、储蓄、证券和金融系统协解人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银监办。) 27、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督查考核和宣传培训,指导、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其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有内设部门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责任单位:司法局。) 28、明确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儿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
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
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
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探索建立调解过程中的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
会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群团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推动程序安排、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对接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法庭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或单位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室),形成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主干、以诉调对接工作站(室)为纽带、以非诉调解组织为基础的诉调对接网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探索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法院。) 29、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和健全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依法主持和解;
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积极开展涉检信访患诉化解工作,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诉人所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派员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减少和预防信访风险。(责任单位:检察院。) 30、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责任单位:总工会。) 31、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责任单位:妇联会。) 32、健全完善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的衔接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责任单位:信访局。) 33、将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财政局。) 34、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要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行政调解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有共同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由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推荐访问: 化解 清单 职责 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