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
XX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 为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X办发〔20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X办函〔20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XX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通过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强化精细化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率”原则。
(三)主要内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是依据管辖区域分布状况、环境管理部门、环保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进一步整合环保执法力量,按照“联动式执法、网格化定位”要求,将环保部门管辖的区域按网格划分管理,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
(四)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县、以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二、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实施范围 1.按行政区域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对照全县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形成覆盖全县的县、乡(镇)、村(社区)网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网格的建立、指导和督查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进行网格划分,全面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
按要求确定网格范围、等级、重点区域及责任人等。
(二)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及时总结”原则,分三个阶段推进网格化和精细化试点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对全县区域进行网格化划分,并报县政府审定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进行网格划分,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 自20XX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由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划为主,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以市属直管企业、重点监管片区、重点企业等分布为辅,按行政区划为主要划分依据,建立三级网格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为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
乡(镇)行政区域、工业园区行政行政区域按照各自辖区范围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
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条块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模式。
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县环境保护局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各股室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同时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子网格,对全县环境质量和跨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负总责,将全县划分为XX个二级网格(XX个乡镇、X个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有关的重点片区及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为依据,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事项,对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合执法。负责本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执法监管及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乡(镇)行政区域、县工业园区区域建立二级网格。乡(镇)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各乡(镇)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领导,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工业园区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主体,园区规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责任领导,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工业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二级网格要组织开展污染源、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环保内容的日常监管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或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上报;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
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村(居)委会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内责任人,并兼职环保信息员,负责对网格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情况、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或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网格进行调查处理。
重点监管网格。将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予以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监管网格。各重点污染源企业要确定内部责任部门,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设有环保机构的重点企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环境监管工作,化工企业执行“一企一人”责任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各类环境保护报表填报等工作;
负责规范危化品管理与转运台账的记录,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负责污染防治设施、风险源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遇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除积极采取必要防范、补救措施外,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网格责任 1.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
(1)环境监察执大队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责任;
环保局相关科室按照职能划分,分别承担监督管理和部分直接管理责任;
(2)指导和督察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承担的直接管理责任。
2. 网格责任人员。各级网格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明确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三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一是网格责任领导。以一级网格为例: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对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建立监管网格局领导包干制。职责包括: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二是网格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三是网格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网格工作内容 各级网格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日常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总量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和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巡查;
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巡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巡查;
2.开展排污申报和收费工作;
3.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4.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现场整治督办工作;
5.依法开展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6.向群众和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规范环境管理工作;
7.做好信息互通工作,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积极参加各网格单元之间的交流。
(四)网格工作要求 1.开展日常巡查。各网格的监管人员,应将网格内的国控、省控、省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作为重点,视情加密检查频次。具体的日常环境监察频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国控、省控企业监察频次不得低于环保部、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的要求)。
按照监管频次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掌握辖区污染底数。各网格监管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排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3. 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各网格监管人员,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应尽快组织查处;
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原则上应第一时间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五)职责分工 根据职责分工,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各项监管工作。具体监管:
1.县环境保护局及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一级网格,指导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规建环保局、片区环保所建立二级网格,二级网格的建立情况由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汇总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规建环保局负责二级网格建立的同时,组织并指导各自行政区划内划分三级网格建立,细化监管网格、制定工作规程、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精细化管理要求等,并汇总上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依分工对网格内的企业开展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统筹协议和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局要成立网格化和精细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结合网格实际,全面做好检查监管,要将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要会同各二级监管网格单元在日常监管中,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划分情况,加强对所属范围内企业定期不间断监察,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使各类环境投诉和污染隐患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注重信息收集,提高执法效能。通过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准确掌握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分布情况,熟悉和摸清监管对象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群众诉求和舆情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辖区环境监管“一企一档”数据信息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效能。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片区网格要充分发挥好信息员的作用,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情况,增强群众及企业环保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做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自身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对于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和反馈,确保工作运行顺畅。
附件:1.XX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XX县环保系统网格化管理三级网格划分情况 3.XX县二级、三级环境网格化管理表 4.XX县重点企业环境网格化管理表 5.XX县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情况表 6.工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7.环境执法全程留痕管理实施方案 8.环境执法业务流程化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 XX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 成 员:县委编办主任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文广新局局长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县海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附件2 XX县环保系统网格化管理三级网格划分情况表 序号 网格 区域 责任领导 联系单位 责任人 一级网格 县环境保护局 全县 行政区域 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 二级网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 专职环保员、片区环保所 专职环保员、片区环保所负责人 县工业园区规建环保局 园区区域 园区规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园区规建环保局 园区规建环保局分管领导 三级网格 村委会 社区 行政区域 各村委会 (社区) 村委会 (社区) 村委会(社区) 主、环保信息员 居委会 居委会主任 居委会 附件3 XX县二级、三级环境网格化管理表 序号 网格 区域 责任领导 联络单位/部门 具体责任单位/部门 责任人 1 XX镇(乡) 行政区域 XX 环保办 环保员、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主任 2 XX社区(村) 行政区域 XX 所在乡镇 社区(村)委会 各村、社区主任 3 附件4 XX县重点企业环境网格化管理表 序号 网格 区域 责任领导 联络单位/部门 具体责任单位/部门 责任人 专职 人员 1 XX公司 企业 区域 XX 能源 环保部 能源 环保部 XX 2 3 填表说明:
1、以企业为单位填写网格一栏;
2、区域为企业所在区域;
3、责任领导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分管领导;
4、联络单位为企业负责环保工作子公司或部门;
5、责任单位为企业负责环保工作子公司或部门(若无负责环保的子公司,该栏可与联系单位相同);
6、责任人为负责环保工作的子公司法人或部门领导;
7、专职人员为负责专门环保工作的工作人员,至少2人。
附件5 XX县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情况表 序号 一级网格 网格责任领导 二级网格 责任人 联络人 三级网格 主要 责任人 1 XX公司 XX 安全环保部 XX 环保安全部 具体负责人 废水、废气处理站 公司环保员 附件6 工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对企业的差别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分类监管,是为了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效率,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进而达到对污染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式。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对象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环境管理机制,优化环保服务,有效降低环境管理成本,提升执法效能。
二、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分类监管适用于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认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企业。
三、分类监管的原则 (一)效能原则。抓住企业环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突出管理的重点,提高环境管理的效能。
(二)协调原则。体现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与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协调统一。
(三)服务原则。针对不同企业的需求,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改进环保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四、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分类,差别管理。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找准共性规律,科学合理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差别管理。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针对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三)信息应用,动态管理。分类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各类电子台账,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内部资源共享,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岗位应通力合作,协调运行,各级监察机构要做到职责到人、合理分工、运行有序、监督到位。
五、分类监管的类别划分及标准 (一)类别划分 根据全省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能力、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的污染型企业分为A、B、C 三类,其中A 类企业为优先服务对象,B类企业为正常管理对象,C类企业为强化监管对象。
(二)分类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实行A类环境管理。
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局的相关管理规定,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2.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3.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规模(或排污量)相配套且稳定运行达标率100%以上(每年至少两次以上监测数据为凭);
4.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正常稳定传输;
5.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6.企业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环境保护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档案完整(包括现场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7.两年内无环境污染投诉案件或投诉经查不属实的;
8.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凡不符合A 类企业管理条件且未发现C 类企业所列情形的企业实行B类环境管理。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行C类环境管理。
1.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不规范,近一年内有不正常运转或擅自停运现象,污染物超标排放。
2.连续两次监测不达标,或一年内监测达标率50%(含50%)以下;
3.近一年内有环境污染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经查证,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问题,且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
4.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属于主观故意;
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业;
因环境违法问题多被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
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环境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严管的企业。
六、分类企业认定程序及升降级管理 (一)认定程序。每年年初负责现场监管的监察机构预先核定辖区内监管企业类别,然后由局务会作出分类认定,并予公布实施。
(二)升降级管理。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对A、B、C类企业实行升降级管理,管理类别的转换,在满足分类管理类别条件的基础上,经负责监管的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局务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降类处理,违法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排污量)、改变生产工艺和生产地点,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的;
2.主要污染物采样监测达标率未达到要求的;
3.群众环境信访投诉剧烈的,经查属实的;
4.企业在接受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5.企业被各级环保部门列入挂牌督办或发生污染事故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管理;
6.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七、分类管理措施 (一)A类企业实行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1.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市级每三个月一次,县(区)级每一个月一次;
2.申请环保补助资金时,优先推荐;
3.企业可以优先评定各级“环境友好企业”或“环保工作先进企业”等称号,条件允许下情况下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B类企业实行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1.环境监察现场检查频次市级每二个月一次,县(区)级每半月一次;
2.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地点、污染物排放等工况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
4.对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包括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
5.对排污口规范化及在线计量、监控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主要污染物采样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检查企业各项环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
(三)C类企业实行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1.环境监察现场检查频次市级每月一次,县区级每周一次。
2.对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信用评价等级系统,逾期不能完成限改任务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3.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增加监督性监测次数;
4.采取限期治理措施;
5.对企业影响周围环境情况进行定期调查;
6.不予办理环保守法等相关证明,不予评先及拨入环保补助资金。
附件7 环境执法全程留痕管理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执法模式,有针对性的解决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避免“重复执法”和防范环境执法责任风险,促进高效执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执法全程留痕管理是指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通过不同形式固定下来,并进行科学系统的留存和管理的过程。执法全程留痕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激励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执法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风作风的转变,防范和化解监管执法责任风险。
二、原则和要求 实施执法全程留痕管理,要坚持以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为原则。
(一)建章立制规范。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努力做到制度对执法留痕管理的全程无缝覆盖,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
(二)贯穿工作全程。认真细致详实记录工作的每一环节与阶段留下的痕迹,执法全程留痕管理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做到痕迹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三)形式多样留存。执法全程留痕管理以书面材料为主,同时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如录音录像、照片、电子笔录等形式留存履职痕迹,对痕迹进行科学分类,实现档案化管理。
三、执法全程留痕管理的内容 (一)现场检查固定痕迹。结合网格化监管、分类管理要求,围绕查排污许可证,查排污达标情况,查“三同时”落实查环评,查治污设施,查违法行为等,做到检查有计划、现场有笔录、当事人和执法人员有签字、发现问题有处理意见、处理事项有结果、案件移交有清单。
(二)执法办案锁牢痕迹。锁定立案、调查、审批、告知和送达等办案重点环节,做到立案及时、取证确凿、审批齐备、告知记录、送达到位,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健全执法办案程序,明确办案人员责任,锁定办案痕迹。
(三)信访投诉留存痕迹。以“12369”投诉举报中心为平台,规范受理登记和分流转办流程,对分流转办的案件,健全相关移交文书,留存分办痕迹,使信访投诉案件件有着落;加强信访投诉案件办理反馈管理,对已经调解或依法查处的案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痕迹,使查处情况有据可查。
(四)案后回访留存痕迹。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跟踪调查,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是否规范、廉洁,征询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意见或建议,建立回访登记台帐,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归纳分类,并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成立实施环保执法全程留痕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执法全程留痕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检查督导。结合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开展,对环境执法留痕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大考核力度。将环保执法全程留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从考评机制上来保障环保执法全程留痕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环境执法全程留痕管理是促进高效履行职能,防范监管执法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环境执法全程留痕管理工作落实不力、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8 环境执法业务流程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动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协调不畅、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促进环境执法各环节更高效、最优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环境执法业务流程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执法业务流程化,是根据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能,按照执法工作的派发、受理、办理、办结、审核、督察、归档等基本环节,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进行明确,形成规范的、最优化的日常执法工作流程,实现目标通过流程控制,任务通过流程分配,责任通过流程分解,部门通过流程衔接,效率通过流程提速,从而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二、工作程序及流程图 (一)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污许可证监察 1.工作程序 步骤 要求 期限 收集信息 了解情况 ① 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排污申报情况;
限期治理情况、日常监测情况、群众投诉情况;
②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分类建档 ① 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分列目录;
② 按污染源进行分类,建立一源一档。
现场监察 制定计划 ① 按照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重点监管内容每季度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 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固定频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赶赴现场 ①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 配备现场执法装备到达污染源现场;
③ 出示执法或检查证件;
④ 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监察方法 ① 查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② 查阅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监测数据,了解治污设施配备、运行及污染物处理效果;
③ 查设备运行、操作等情况等设施存在情况;
④ 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
现场 赶赴现场 对设施运行异常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采样、拍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立案处罚。
对设施运行异常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采样、拍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立案处罚。
步骤 要求 期限 总结归档 ①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②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现场检查情况;
按年总结 2.流程图 定期整理、汇总、归档 定期复查 进入处罚程序 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给出明确监察结论 检查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 根据监控企业名单和分类监管评价等级,开展定期检查 环保局提供污染源名录 监察部门制定监察计划 否 是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 步骤 要求 期限 收集信息 途径 环保部门内部流转 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的批复后一个月内 日常监察;
群众举报 三日内 事项 1、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2、施工现场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情况;
现场监察 准备监察 1、现场监察人员应两人或两人以上,持有执法证件,无利害关系;
2、保障现场取证设备完好、审批文书齐全;
3、明确现场监察具体任务、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行业特征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要求。
(1)了解是否开工。(2)确认二名由执法人员主管该项目。(3)有关审批文件材料法规。
现场监察前 实施监察 1、进厂(场)区检查时,主动向建设单位示证;
2、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批复、执行情况。
3、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对照环评文件,检查建设内容是否改动,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同步施工建设,环保投资是否落实等。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的频次:项目开工后,应至少现场监察一次;
处于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应每季度巡查一次;
市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对国家和市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区县对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监察频次参照市级监察机构。
4、已经投入试生产的项目,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试生产手续,是否超期进行试生产;
建设内容是否发生改变;
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同步建成并投用,排污口是否按照规范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同步配备;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是否落实等。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现场检查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状况(扬尘、噪声、振动、污水、建筑垃圾等)。
视情处理 1、情况正常的,属于例行监察。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发现异常情况,构成违法的,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尚未构成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对未经许可,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检查期间 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作出责令改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 总结归档 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年内 2.流程图 图一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的现场环境监察程序 电话联系 项目审批部门流转 信访举报 项目已开工建设 环境监察部门确定监察计划,做好执法准备 到达现场 出示执法证 核对是否存在异常或与环评文件及批复不符的情况 是否需要采样 执法人员进行采样送检或联系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采样分析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项目现场各项情况 请被查单位确认签字 现场监察结束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 材料整理归档 深入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责令整改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通报项目审批部门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报告 是 是 否 否 图二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察程序 继续开展试生产 环境监察部门确定监察计划并进行执法准备 现场监察结束,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 报送环境监察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试生产申请 项目开始试生产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察 出示执法证 请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各项情况 建设方提出试生产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受理后3日内委托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部门作执法准备 组织人员到现场 出示执法证 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成,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检查和询问笔录 深入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报项目审批部门 试生产申请不予许可,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检查和询问笔录 是否需采样 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生产,运转是否正常 深入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报项目审批部门 整改完成 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监察人员采样送检或联系环境监测部门采样分析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是否超法定要求 督促建设方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或延长试生产手续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各项情况 请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报项目审批部门 材料整理归档 转入项目竣工验收监察程序 监察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建设方限期办理验收手续或延长试生产手续 报项目审批部门 监察人员在限期内进行监督和督促,逾期未办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申请办理延长试生产手续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图三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及实施阶段的现场环境监察程序 (三)限期治理项目监察 1.工作程序 步骤 要求 期限 信息来源 文书 送达 ① 环保局移交有关限期治理手续,监察机构将限期治理通知书送达被限期治理单位,并按通知书规定要求督促其提交治理方 案;
②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制定限期治理方案,报送环保局和环境监察机构。
7日内送达 分类 建档 ③ 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目录,根据环保局移交的限期治理工程项目的内容、要求、标准,逐项建立档案。
现场监察 赶赴 现场 ①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 配备现场执法装备到达污染源现场;
③ 出示执法或检查证件;
④ 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实时监察 监察 方法 查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超标排污,是否按照治理方案实施工程、治理是否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已采取停产措施。
视情处理 ①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确认限期治理完成。
②异常的,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依法处理。
正常的,现场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异常的,立即取证,7 日内立案查处。
总结归档 ①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② 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及时向上级汇报, 于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
2.流程图 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 每季度整理、汇总、归档,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环保局管理部门 确认限期治理完成 一般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否 是 检查治理计划、进度、台账是否正常 否正常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否 是 检查企业限期治理是否完成 出示证件,两人以上执法 治理期间,定期到现场监察 监察部门确认限期治理决定书 的内容、要求、时限、进度 (四)征收排污费 1. 工作程序 步骤 要求 期限 申报 登记 1、排污者按期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每年1月15日前申报 2、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登记表》。
在变更前15日内或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的排污申报登记。
试生产前3个月内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4、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开工15日前 违法处理 对拒报谎报申报登记的,依法处罚。
发现后7日内立案 审核 登记 审核登记 按照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或者其它材料对“申报表”进行审核。
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录入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视情处理 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补报,否则视为拒报。
排污 核定 调查核定 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并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 救济途径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 复核决定 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内 违法处理 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者,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
复议及 诉讼 排污者对《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收费计算 依据法律、标准、核定的排污事实和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送达公告 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的征收 按期缴费 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银行。
违法处理 未按期缴费的排污者,责令其限期缴纳,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 救济途径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2.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程序 (五)环境行政处罚 1.工作程序 步骤 要求 注意事项 步骤 要求 注意事项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 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等途径 7日内送达 立案审查 7 个工作日内对四项法定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表》。
2、立案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
1、对已经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对紧急案件可以先取证后立案,并在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 指定监察人员 1、监察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2、执法人员符合以下条件:有执法资格,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1、需要委托其他环保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2、受委托的环保主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主动示证 检查前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对拒绝执法检查的案件,相关证据中应当证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证据。
现场调查取证 1、调查应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
2、确认的违法事实应当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实;
3、收集的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
1、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①监测报告必须载明法定的四项内容;
②经环保主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③监督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实施查封、暂扣等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4、对五种特殊情况下取得的证据视为有效。
填写调查意见和审理意见 1、调查终结后,应填写,提出已查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送审查部门审查。
2、符合六种法定情形的,可以终结案 件调查。
3、终结调查后,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送审查部门审查。
部门审查 1、应当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由非调查部门、人员进行审查;
2、围绕六项法定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调查 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 案情涉及到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 应当出具专门的审查意见。
步骤 要求 注意事项 者重新调查取证。
领导审批 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对审结后的案件作出明确的批示。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集体讨论, 并制作笔录。
一般 程序 送达《事先告知书》 适用于不属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
送达回执,并保存并归档回执 当事人陈 述、申辩 听证 程序 告知听证 1、符合法定听证范围;
2、送达《听证告知书》及《听证回执》 1、送达《听证告知书》,不必再使用事先告知书》;
2、对拟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行政命令可视情况告知听证。
申请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不再组织听证 通知听证 1、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2、听证会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3、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4、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法定内容。
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
举行听证 1、听证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举行;
2、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结束,填写《听证报批表》,报领导审批。
1、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宣布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2、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定情形。
行政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 1、案件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的决定:处罚、不予处罚、移送有关机关。
2、责令改正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或 者同时作出。
1、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听证 时间不含)。2、责令改正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内容。3、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无需下达“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手续。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内容。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 日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根据需要抄 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 步骤 要求 注意事项 回证并存档。
执行 按期履行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2、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后督察 1、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提交《后督察报告》;
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后督察工作结束后 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措施 1、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以下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五种情形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
2、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措施时应当填写以下法律文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强制执行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案件移送书》。
结案归档 结案 1、属于 5 种法定情形的可以结案;
结案、2、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归档 1、对结案的案件应当归档;
2、应当按照顺序归档。
2.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现场处罚 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执行、开具《罚款收据》 据 案 归 档 “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源 否 先行调查取证 视情收集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环境监测报告》 《证人证言笔录》 《图片、摄影录音》 当事人有关资料 是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 不予 立案 XX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 案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审查 移交 执 行 审议审批 《制作行政案件审议记录》 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应制作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力 作出处罚决定 制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写《送达回证》 结 案 填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 补 证 免予处罚 复议或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处罚强 制执行申请书》 据 案 归 档 XX县环境保护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听证程序 法制审查 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 催告 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六)环境信访调解处理工作 1. 工作程序 步骤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受理 受理登记 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内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受理的结果 拟办呈批 根据信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和时限要求,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重要信访件,应逐级上报至局长批准 办理 分流转办 根据拟办意见,安排至少2 名执法人员,对信访反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制作调查(询问)办理笔录和取证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处理意见 根据办理结果,将有关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向信访转发部门反馈该信访件办理、处理结果 办结 调解回访 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满,申请信访复查,信访机关应积极向上级机关做好有关答复工作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办结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结案归档 信访件按要求调查处理完毕,相关法定程序全部结束,应对有关资料予以归档保存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2.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