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风险等级 核心定义 基本分类标准 正 常 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 注 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
(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 级 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可 疑 借款企业(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l)借款企业(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企业(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企业(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企业(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企业(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被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 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企业(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企业(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企业(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企业(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企业(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等发生贷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l)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