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皮卡车管理,本着降低使用费用、又满足用车需求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司《关于严禁使用劳务人员兼职驾驶公车的通知》提出的“生产用公车(皮卡、面包、SUV 等)谁用车谁驾驶,严禁安排专人驾驶公车”的要求,坚持“谁用车谁驾驶”原则,严禁使用劳务人员兼职驾驶公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指我队巡检用车鲁LGG537、鲁LBY016。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组是车辆管理的主管班组。主要负责:
1、车辆档案管理、运行费用管控、维修审核;
2、车辆日常派车、使用、保养、维修;
3、驾驶人员培训及调度;
4、车辆保险及入港证等各种证件办理;
5、车辆日常派遣、使用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各班组需要用车时,需先向综合组提出用车申请。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车辆钥匙。
第六条 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应对油量、刹车、轮胎、车身外观等做基本检查,并记录车辆里程。如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必要时向综合组汇报。
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驾驶员必须随时关注车辆的关键部位(比如灯光、转向、刹车、机油、轮胎等),若有问题及时报告,以便提前进行保养和维修。
出车后,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料。做好车辆相关记录,填写行驶里程,将车辆钥匙交还综合组。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公车行驶范围和路线,不得私自开往其它的地方。若情况特殊,用车人必须向当班值班长、分管副队长和队长说明原因,并同时上报服务保障中心。得到批准后方可行车。
第八条 车辆安排优先保证日常巡检、办公、送餐、设备物料运输用车。其他用车根据各班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和事情的轻重缓急,做统筹安排。
第九条 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程序汇报进行修理。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条 车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保养。定时检查、更换机油并记录更换机油里程,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车辆需保养由综合组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注明保养时间、保养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等,经技术组审核,报队长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须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家进行维修。由综合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需要的时间、维修内容、大致费用(维修费用须事先与维修厂家交流,获取准确报价)等,经技术组审核,报队长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综合组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维修申请表》不相符时,由技术组到修理厂实地核实,认真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加油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加油需到公司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到综合组对照车号领取加油卡和《加油通知单》,并在《车辆加油台账》上签字,加油完成后应及时将卡交还综合组。
第十五条 每辆车配备的加油卡专车专用,不得使用至其它车辆或私车,不准带其他容器加油。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时,需2人同时在场。加油完成后,驾驶员在《加油通知单》上写明加油车牌号和加油前公里数,2人同时在单据上签字认可。驾驶员将加油卡连同《加油通知单》一同交综合存档。
第十七条 综合组核算员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核算每台车辆的油耗,每月的加油情况报队长。
第六章 违章及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担。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车辆转借,更不得交与他人驾驶。私自将车开出或另作他用的,一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出车在外一定要注意选取停车地点和位置,严禁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和危险地段停车,否则由此导致的罚款及其它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因违章、带酒驾驶、醉驾等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事项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无故在外面逗留长时间占用车辆的,一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汇报调度二班。调度二班按照事故处置相关程序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的,按交通部门的认定划分责任。驾驶员有责任的,其损失除第三方和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外,不足部分由责任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综合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表1 车辆使用登记表 日期 车号 驾驶员 事由 审核 出车时间 还车时间 附件2 车辆加油台账 日期 车号 加油卡号 领用时间 领用人签字 加油数量 归还时间 领用人签字 加油通知单 年 月 日 车号:
加油卡号:
领用人:
加油通知单 年 月 日 车号:
加油卡号:
领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