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XX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XX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XX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及《XX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区政府任命的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 三、宣誓组织实施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区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四、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六、宣誓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国家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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