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广西23个特色旅游名县

2021-10-20 10:47:25 | 浏览次数: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特色旅游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 录 序号 项目分类 最高得分 页码 1 旅游经济发展与综合带动效益 353 1 2 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环境保护 122 3 3 特色旅游宣传促销 80 5 4 特色旅游餐饮购物娱乐 45 6 5 旅游公共服务 110 6 6 旅游产业规模 85 7 7 政府主导与政策措施 60 8 8 旅游教育培训与精神文明建设 55 8 9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60 9 10 旅游安全 30 9 合计 1000 序号 内 容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自查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与综合带动效益(353分)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 75 1.1.1 30.1%以上 75 1.1.2 25.1%—30% 62 1.1.3 20.1%—25% 50 1.1.4 15.1%—20% 39 1.1.5 10.1%—15% 29 1.1.6 5.1%—10% 20 1.1.7 3.1%—5% 12 1.1.8 1-3% 5 1.2 旅游业总收入在全区各县(市、区)中的排位:在全区排名居第一的得20分,第二名19分,第三名18分……,依此类推,第二十名得1分,第二十一名以下不得分。

20 1.3 旅游税收占县(市、区)财政收入比重 50 1.3.1 30.1%以上 50 1.3.2 25.1%—30% 41 1.3.3 20.1%—25% 33 1.3.4 15.1%—20% 25 1.3.5 10.1%—15% 18 1.3.6 5.1%—10% 11 1.3.7 2%—5% 5 1.4 年接待游客人次(含过夜游客) 30 1.4.1 501万人次以上(过夜游客301万人次以上) 30 1.4.2 401万--500万人次(过夜游客251万-300万人次以上) 25 1.4.3 301万—400万人次(过夜游客201-250万人次以上) 21 1.4.4 251万—300万人次(过夜游客151万-200万人次以上) 17 1.4.5 201万—250万人次(过夜游客101万-150万人次以上) 13 1.4.6 151万--200万人次(过夜游客51万-100万人次以上) 10 1.4.7 101万—150万人次(过夜游客30万-50万人次以上) 7 1.5 全县(市、区)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 40 1.5.1 5001万元以上 40 1.5.2 4001万元—5000万元 33 1.5.3 3001万元—4000万元 26 1.5.4 2001万元—3000万元 20 1.5.5 1001万元—2000万元 15 1.5.6 501万元—1000万元 10 1.5.7 201万元—500万元 5 1.6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所占比重 30 1.6.1 30.1%以上 30 1.6.2 20.1%—30% 23 1.6.3 10.1%—20% 16 1.6.4 5.1%—10% 10 1.6.5 2%—5% 5 1.7 有接待游客吃住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1.7.1 51家以上 30 1.7.2 41—50家 25 1.7.3 31—40家 20 1.7.4 21—30家 15 1.7.5 11—20家 10 1.7.6 10家以下 5 1.8 有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5个以上按20分计) 20 1.9 通过发展旅游业带动农民或城区居民增加收入 30 1.9.1 年人均增收2001元以上 30 1.9.2 年人均增收1501—2000元 25 1.9.3 年人均增收1001—1500元 20 1.9.4 年人均增收501—1000元 15 1.9.5 年人均增收301—500元 10 1.9.6 年人均增收100—300元 5 1.10 有生产或经营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厂家、家庭作坊、商店(厂家每家3分、作坊或商店每家2分,最高得9分) 9 1.11 县城、乡镇有地方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游客购物的步行购物街 9 1.12 特色旅游村镇:评上中国旅游名镇名村的得10分,评上广西旅游名镇名村的得5分。

10 2 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环境保护(122分) 2.1 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30 2.1.1 旅游景区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标杆性和独特性 10 2.1.2 能较好地挖掘和展示本地特色文化,形成较强的地方特色文化氛围 10 2.1.3 旅游景区景点对游客具有较强吸引力并有较强的参与性和互动性 10 2.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9 2.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3 2.2.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3 2.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3 2.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40 2.3.1 境内拥有保存完好、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建筑、古街区、古村落、古民居群或民族村寨,并制定保护措施(每项得5分、最高得分10分) 10 2.3.2 本县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2.3.3 旅游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2.3.4 旅游景区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2.3.5 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部门对乡村旅游做出规划,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2.4 特色旅游产品开发 10 2.4.1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工业旅游、民俗旅游、长寿养生旅游、探险旅游、民族风情旅游、温泉疗养旅游、边境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4.2 有8条以上 10 2.4.3 有6条以上 8 2.4.4 有4条以上 6 2.4.5 有2条以上 4 2.5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5 2.5.1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2.5.2 各景区景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饮、购物、娱乐点以及市民广场等应设置《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检查一处不设立扣1分,扣完为止) 10 2.6 中心城区环境 18 2.6.1 绿化覆盖率≥30% 3 2.6.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3 2.6.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3 2.6.4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 3 2.6.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5% 3 2.6.6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产品获得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3 3 特色旅游宣传促销(80分) 3.1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得分依次为20、15、10、5分) 10 3.2 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主办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旅游大篷车等宣传活动(1次5分,2次以上10分) 10 3.3 设立旅游网站宣传本地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游、民俗风情游、长寿养生游、温泉疗养游、探险旅游、农业观光游、工业旅游、边境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每条得3分,最高20分) 10 3.4 根据地方民族特色和旅游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市、区)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10 3.5 参与全区、全国和国际性特色旅游品牌评选活动(在国际性评选活动中获奖得10分,在全国性评选中获奖得8分,在全区评选获奖中获奖得5分) 10 3.6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资料,并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10 3.7 每年到客源地举办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1次7分,2次以上15分) 10 3.8 邀请区内外媒体记者和旅行商到本县(市、区)考察旅游景点线路(1次5分,2次以上10分) 10 4 特色旅游餐饮购物娱乐(45分) 4.1 旅游餐饮 10 4.1.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餐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4.1.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4.2 旅游购物 15 4.2.1 特色旅游商品在全国、国际性展销中获奖(国际奖得10分,全国奖得8分,全区奖得5分) 10 4.2.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体现本景区或地方特色,种类丰富(有5种以上) 5 4.3 旅游文化娱乐 20 4.3.1 建有对公众开放的文化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民族文化的场所 5 4.3.2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有民俗风情表演,有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 4.3.3 有专门为游客表演的大型旅游演艺节目得10分,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10 5 旅游公共服务(110分) 5.1 旅游交通 35 5.1.1 距城区5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进出口 5 5.1.2 有旅游客运码头及内河星级游船 5 5.1.3 城区、中心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公路 5 5.1.4 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公共汽车 5 5.1.5 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照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5.1.6 有自驾车旅游营地并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为自驾车旅游提供便利 10 5.2 旅游厕所 25 5.2.1 主要街区和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充足、位置合理、清洁卫生 8 5.2.2 通往旅游景区路上及旅游餐饮、购物等场所设立的公用厕所数量和布局合理,清洁卫生。

7 5.2.3 旅游厕所有残疾人专用厕位 5 5.2.4 以上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清晰 5 5.3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30 5.3.1 在主要街区和旅游景区设立具有旅游咨询、预订、受理游客投诉等服务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 15 5.3.2 在旅行社、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厅、旅游购物场所公布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5 5.3.3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市民广场、星级饭店门口设有本地旅游地图广告牌,免费给游客和当地居民提供旅游信息资料 10 5.4 旅游导览标识及语言环境 20 5.4.1 交通集散地以及旅游饭店、餐厅、娱乐和购物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 5.4.2 旅游景区有中外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介绍牌、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游览线路中的导游全景图等) 5 5.4.3 城区通往景区的道路设有中外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旅游标识牌 5 5.4.4 旅游服务场所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员 5 6 旅游产业规模(85分) 6.1 有国家5A级景区1家得30分,有4A级景区1家得10分、有3A级景区1家得5分、有2A级以下景区1家得3分,最高得30分(如果A级景区同时评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0 6.2 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得10分,有全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得5分,最高10分(如果示范点同时评上A级景区称号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10 6.3 有五星级饭店1家得20分,有四星级饭店1家得10分,有三星级饭店1家得8分,有二星级饭店1家得5分,有一星级饭店1家得3分,最高得20分。

20 6.4 有旅行社1家得5分,其中有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家得15分。最高得15分。

15 6.5 有旅游车船企业1家得5分,最高得10分。

10 7 政府主导与政策措施(60分) 7.1 党委政府对旅游产业的定位、部署、机构、决议、规划、政策 30 7.1.1 党委政府对旅游业发展做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5 7.1.2 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7.1.3 建立旅游业发展领导机构并定期研究旅游发展重大问题 5 7.1.4 人大政协参与旅游发展工作并定期听汇报作决议 5 7.1.5 旅游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有效实施 5 7.1.6 政府制订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奖励政策 5 7.2 旅游业发展专项经费 30 7.2.1 县(市、区)政府对旅游发展每年有专项资金投入801万元以上 30 7.2.2 县(市、区)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501万元—800万元 25 7.2.3 县(市、区)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301万元—500万元 20 7.2.4 县(市、区)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201万元—300万元 15 7.2.5 县(市、区)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100万元—200万元 10 8 旅游教育培训与精神文明建设(55分) 8.1 旅游教育培训 30 8.1.1 党委政府对公务员开展旅游发展业务知识培训 5 8.1.2 对旅游服务人员广泛开展礼仪礼貌、服务技能培训 5 8.1.3 本县(市、区)有旅游服务人员在导游大赛、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奖(国家级10分,自治区级8分,地市级5分) 10 8.1.4 对企业进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宣贯培训 5 8.1.5 本县(市、区)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 5 8.2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25 8.2.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和总结 5 8.2.2 旅游行业(旅游管理部门、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车船公司等)荣获单位或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获得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国家级每项10分,省级每项8分,地市级每项6分,县级每项4分,最高10分) 10 8.2.3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居民中持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 5 8.2.4 有规范居民基本行为的文明守则 5 9 旅游监管与游客满意度(60分) 9.1 旅游监管与执法 40 9.1.1 政府建立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坚持旅游黄金周值班监督检查 10 9.1.2 有编委批准职能明确的旅游局和质监所,人员充足 5 9.1.3 旅游局、质监所或旅游执法大队开展旅游监管工作 5 9.1.4 旅游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旅游执法工作机制,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定期联合检查,效果明显 10 9.1.5 大力贯彻实施旅游法和各项国家旅游标准、相关标准及地方旅游标准 10 9.2 游客满意度 20 9.2.1 游客满意率98.1%以上 20 9.2.2 游客满意率95.1—98% 15 9.2.3 游客满意率90.1—95% 10 9.2.4 游客满意率80%—90%(低于80%不得分) 5 10 旅游安全(30分) 10.1 城区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 3 10.2 旅游景区(点)和游客集中场所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 10.3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 4 10.4 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10 10.5 县(市、区)有紧急救援机构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旅游者 3 10.6 主要旅游区有医疗救护点 3 10.7 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告制度 4 说明:
1.获评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最低分应达到900分;

2.游客满意率在初审、验收时才进行,游客满意率不达95%以上的一票否决;

3.如发生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的一票否决;

4.“特色旅游产品”指的是吸引游客来旅游的特色景区景点及旅游线路。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试行)》说明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区建设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市、区)。县域旅游业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确定的20个首批创建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各具特色的重点旅游县。开展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是广西旅游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创建工作沿着明确的目标深入健康发展,自治区旅游局根据多年来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广西优秀旅游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的工作实践,在认真研究并借鉴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简称“标准”)。

本《标准》按照特色旅游名县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当前旅游发展形势的现实要求,从特色旅游名县的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特色旅游品牌打造、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环境、旅游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教育培训、旅游文化娱乐、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住宿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旅游餐饮与购物、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产业规模、旅游经济发展水平等16个方面,对特色旅游名县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作出了详细的量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深入开展创建工作,是全区旅游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更是20个创建县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第一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也将在2014年底评定产生。因此,在编制说明中,特别明确注意把握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设区市、各责任单位特别是20个创建县要端正对创建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突出特色、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提高旅游效益和旅游产业素质”、“不做表面文章、注重实绩实效”等指导思想,克服重名轻实、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等不良倾向,使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下去,促进旅游工作基础和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断提高,从而为全区旅游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产生,按照“创建——自检——申报——初审——验收——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各创建县要按照《标准》的各项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等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和所负责推进的创建县旅游发展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加强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推进和督查指导;
自治区旅游局要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作为全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积极推动,要按照《标准》的要求从各方面加强对各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于今年底派出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创建县开展中期评估及督查指导工作。要通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争取在 2014年底有10个左右的创建县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

(二)自检:各创建县、各责任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后,每半年(即2013年底,2014年6月)要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同时要对照《标准》各项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自查自检,努力找出差距,并相应修订创建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三)申报:经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2014年下半年,创建县再次经过自检认为已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创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上报申请初审文件,说明经过创建和自检,认为已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请求进行初审。申报文件包括:1、创建县申请初审的公函;
2、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各项要求进行的自检评分表;
3、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的总结汇报。

(四)初审:由创建县所在的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设区市申请初审的创建县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旅游局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参与;
初审工作主要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然后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重新评分,并帮助创建县找出工作差距;
对初审合格、认为已基本达标的创建县,由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进行验收的报告,说明经过对该创建县的初审,认为已达到标准,请求进行验收。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请求验收的文件包括:1、初审工作详细汇报;
2、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进行的初审评分表;
3、创建县上报的所有文件及附件材料

(五)验收:
1、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进行,根据各设区市初审后申请验收的创建县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工作组赴创建县开展验收工作(2014年10月至11月)。

2、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标准》和创建特色旅游名县、优秀旅游市县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将邀请国家旅游局派员参加,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验收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提出的初审报告,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再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对创建县各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验收,特别是参照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做法,征询国内外游客(至少150人)对创建县特色旅游品牌、旅游环境、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服务质量的意见。

4、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要与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认真交换意见,并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对经过验收达标、游客满意率较高的创建县可正式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对未达标或虽然总分达标但游客满意率较低的可不予推荐。

(六)命名表彰:
1、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创建县进行专题审议。对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授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牌和证书,并对海内外公告。

2、对于创建工作深入扎实、成效显著但暂时还未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的创建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文予以表彰,鼓励其继续抓好创建工作。

三、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区重点旅游县均创建成为对国内外游客具有较强吸引力、旅游效益好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为确保“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质量和信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复查。对于命名后不思进取,旅游环境、秩序、质量、效益滑坡,国内外游客满意率明显下降的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查实情况后,将发出通报并取消其称号,收回其标牌和证书。同时,为鼓励更多的县积极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形成良性准入和退出机制,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将从明年起每年评定一次,成熟一个评定一个。自治区确定的20个创建县是今明两年的重点创建县,其他未列入20个创建县的县,特别是已开展创建广西优秀旅游县的县可以改为申请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广西优秀旅游县创建和评定工作从此终止;
国家旅游局部署安排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也已包含在《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之中,不再另外评定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根据今后创建工作的实践和旅游发展新形势,自治区旅游局将在创建工作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适当时候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作出补充和修订。

附件2 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发创建特色旅游名县有关重要文件和实施方案
组织审定并下发《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组织召开首批创建县工作会议和创建责任单位工作会议;
组织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已验收达标的特色旅游名县进行审定。

联系推进首批创建县的自治区领导: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不定期到所联系推进的创建县督查指导创建工作,协调创建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项目睥推进工作,督查所联系推进的创建县的自治区责任单位抓好创建工作。

推进首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创建县旅游发展现状进行考察调研后与创建县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加大投入加强创建县的特色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宣传营销、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培训等;
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

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有关创建特色旅游名县文件,制订《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编印创建工作手册;
从业务上积极指导20个创建县及所在设区市和自治区责任单位做好创建工作;
加强对创建县的特色旅游品牌打造和旅游产品(主要是旅游景点线路)宣传,加强对创建县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培训、旅游监管及旅游标准化等方面的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对基本达标的创建县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各设区市和首批20个创建县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参照以上自治区的做法并按照全区旅游发展大会上发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中的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设基本要求”确定自己的工作职责。

推荐访问: 广西 评定标准 特色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