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通过消防评估验收)_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防自救”和“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依靠科学,严格管理,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把企业的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商场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并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抓好“谁在岗、谁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坚持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商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劳动人事和培训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即商场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并有严格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本着既安全。注意节约,又要便利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及时整改以免养患成灾。
第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积极扑救火灾,参加有组织的灭火行动是 商场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当发现火灾时及时向火警电话报警,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消防安全部门调查、取证,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部分 消防教育及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的目的是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懂得预防各类事故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条 物业部安保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及日常管理,商场内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凡到商场工作、实习的员工应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00到地下一层安全培训教室参加两个课时以上的安全培训,并在书面考核达标(90分)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各租赁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六条 岗前培训未达标的人员,应继续培训直至书面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物业部安保科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以租赁单位、部室、柜组为单位进行存档整理。
第八条 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档案管理表;
2、培训课程记录表;
3、书面考核存档;
4、奖惩记录表。
第九条 日常培训采取逐级培训制,由物业部安保科对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者进行培训,再由各部门培训到每一位员工,并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十条 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针对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把本部门培训加入到晨会内容(每周三为“培训日”),制订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以及落实情况于每月5日之前报物业部安保科备案。
第十一条 安保科将不定期不定向对商场各租赁单位、部室及各商场柜组员工进行书面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10:00至10:30。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二条 凡在笔试考核中两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5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在笔试考核中三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1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技术七级及普通职工凡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于罚款50元,并予以通报。两次以上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罚款100元,并进行停岗培训,直至笔试考核达标后(90分)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技术六级及以上员工,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职级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直属负责人处于5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培训的;
2、拒绝参加笔试考核的;
3、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4、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奖励及处罚部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物业部安保科负责执行,综合部、营运部配合管理。
第三部分 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进行不间断巡查,其频次不得低于两小时一次。
第二章 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一条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第三条 消防水源情况。
第四条 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第五条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第十条 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防火巡查的内容 第一条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第四条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条 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对不宜发生的火灾隐患至少每周抽查一次,发现有隐患迹象应立即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条 对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可采取抽查方式,每次每班组抽查人数不得低于当班人数的25%。
第三条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认定 第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安保科科核查。
第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安保科科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院办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由物业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
第三条 凡可当场作出整改的为一般性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进行当场整改,具体如下: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车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为严重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落实整改计划及措施,并在整改完毕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2、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3、自动消防设施所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闭式喷头、等损坏、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 5、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五章 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一条 在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应对一般性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责令当场改正:
第二条 对严重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发,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收。
第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填写整改回执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所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部分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 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 严禁在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四条 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部分 消防监控室值班 第六部分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设置、配备。
第二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用于火灾报警、防火、防烟、疏散、通风和火灾扑救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条 任何员工均有保护商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任。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任何人不准损坏、圈占、遮挡、随意挪动消防设备的灭火器材的位置。
第二条 消防器材应汉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三条 消防门疏散通道、楼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随意堵塞。
第四条 消防设备停用检修前必须向物业部门报告,到安保科备案,经批准后,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方准施工。
第五条 各部(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应由所属部位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六条 物业部门对所有消防设施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好用,并建档登记。
第七条 物业部门负责消防商场(消防监控室)的值班,做好交接记录。
第八条 物业部所属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应更具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 设施、器材的报废与更换 第一条 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维保并更换配件;
1、瓶体油漆脱落的;
2、压力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
3、配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4、干粉灭火器使用满四年,第一次维保满四年的;
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满五年,第一次维保满二年的;
第二条 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1、干粉灭火器表面有严重锈斑、腐蚀严重的;
2、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3、水基型灭火器使用年限超过6 年的;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
5、瓶体因外力受损严重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
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第三条 消防水带使用满3年的,内壁粘连,外表尼龙层受损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四条 消防水喉胶管外壁出现裂痕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五条 消火栓、水喉阀门出现不能闭合,有滴水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六条 闭门器不能起到作用且妨碍防火门关闭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七条 防火门出现破损且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七部分 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法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电器设备,发挥电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先行作用。
第二条 按照供电部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达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按期记量交费、保证正常经营的目的。
第三条 遵守国家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合理用电。
第二章 电工值班管理 第一条 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实践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 电工在值班期间必须高度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操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两票、三制“规则,遵守岗位责任制,禁止擅离职守,禁止串岗、睡岗、溜岗或他人顶替。
第四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变、配电室和电工值班岗位,乱动开关、手柄和电器设备,值班室的门锁钥匙要电工专管。
第五条 电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胶鞋,使用好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六条 电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处理电器设备故障时,要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施工用具(如接地线、绝缘棒、高压验电笔绝缘工具等)。并掌握操作性质。
2、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值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立即断开电器,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报告领导。
3、严格进行巡视检查,掌握电器设备的运转状况。
4、填写好值班记录,标明仪表数据。
5、坚持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好交接记录。
6、用500伏或1000伏的兆欧表检测绝缘电阻。
7、变电站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8、配电室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
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
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
9、配电房不能堆放杂物,要定期做清洁,经常检查设备运行及电线线路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10、出入变电房或配电房,大门必须随手关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动物溜入机房,造成线路被咬损或短路等故障。
第三章 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安全用电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设备、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电压安装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条 高压危险区域、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器设备重点场所,都要悬挂警戒标志和禁止标志牌。
第四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严格按照商场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条 需动火到安保科办理动火许可证,配备灭火器 第三条 商场专业人员及时跟进装修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装修时将原专柜不用废线全部拆除 第八部分 用火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商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第三条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用火等级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物等;
2、加工间、较小空间内作业等;
3、楼顶屋面、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
4、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用火,确属施工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二级用火:
1、开业前期施工作业;
2、其它临时用火。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固定用火:
在施工现场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驻地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明显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用火作业的审批 第一条 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审批表,经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物业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证,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第二条 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物业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审查。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易爆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固定用火点由物业部检查认定,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第四章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在正常经营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二条 设施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和可燃物料全部送至安全固定地点,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第三条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单位书面出具,动火分析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部位、竖井、中庭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五章 用火作业过程管理 第一条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二条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第三条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第四条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第五条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第六条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第七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第八条 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九条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第十条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第十一条 物业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第十三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作业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查验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十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第十七条 施工区域及要害部位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商场安全用电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用火作业审批 第一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
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班组或岗位;
第二条 用火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4h,如需延长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动火作业审批应经过物业部安保科负责人、物业部负责人及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动火。
第四条 动火作业结束时应想物业部安保科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部分 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 第一章 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 第一条 商场为消防重点单位,为了做好自防自救,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必须建立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商场所属各单位要成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由各应急小组组成。
第二条 专职(志愿)消防组织是群众性消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能吃苦耐劳的人员担任,在各级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防、灭火工作。安保科负责日常管理和训练,并制定训练计划和学习制度。
第三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分工明确。平时做好本部门消防工作,遇火情可按分工积极扑救火灾。专职(志愿)消防队可分为:火灾扑救组、人员疏散组、救护救人组、物资抢救组、通讯联络组。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物业部安保科组建并管理。组建时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破拆器材。其人数不得少于四人,并实行24h值班。
第五条 志愿消防队由各部室、商场结合实际情况组建,各租赁单位单独建立。
第六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员工在职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并及时变更人员花名册。安保科应每半年重新向市消防机关提报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花名册。
第二章 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队员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员防火意识。
第二条 努力学习防、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防、灭火技能。
第三条 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者有权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
第四条 经常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备好用。
第五条 积极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因。
第三章 行动准则 第一条 消防组织负责人电话或对讲设备应保持24H畅通,接到火警后,应组织战备值班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险情。
第二条 以救人第一为原则,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第三条 通知水暖科、强电科、弱电科、保洁公司、各商场、租赁单位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请求消防、公安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员工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第五条 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第六条 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第七条 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应立即撤离。
第八条 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第九条 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
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第十条 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
第十二条 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安保科长进行汇报。
第四章 专职消防队备勤管理 第一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备勤,非工作时间员工,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出,保持通行畅通。
第二条 日常备勤人员不得少于非工作时间员工的90%,日常训练及专业理论技术培训时,带队负责人应保持对讲机及手机的通信畅通。训练及培训地点不得在距单位500米以外的场地进行。
第三条 备勤人员不得在备勤室吸烟、饮酒,备勤期间应做到有警必出,不得延误出警。
第四条 备勤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在3分钟内迅速到达出警地点,并佩戴标准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备勤人员所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用于其他,如需维护保养应保证75%的装备供给使用。
第五条 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举办时,备勤人员不得外出,个人防护装备应穿戴整齐。
第五章 专职(志愿)消防队器材的维护保养 1、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为专职(志愿)消防队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2、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负责每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工作。
3、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应保证完整好用,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4、装备送修或维保期间应保证75%的装备处于正常状态。
5、装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耗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在短时间内予以补充或使用代替品。
6、专职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是用于保护专职消防队使用人员安全的重要装备,员工因爱惜使用不得过载或超限使用。
7、配发的装备、器材应保持整洁,维护人员应每日对器材进行擦拭。
第十部分 疏散演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由商场总经理负责,物业分管副总或物业部长组织,安保科具体实施。
第二条 安保负责消防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实施过程的安全防护。
第二章 预案的制定及实施 第一条 商场总体消防预案每年演练次数不得低于四次,各部门商场预案演练不得低于12次(安保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演练)。
第二条 安保科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演练方案,每次演练前应针对演习地点、演习内容、参加人员及范围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及实施、保障方案。
第三条 预案演练方案制定后应上报单位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预案演练实施时应选择在没有外来人员逗留的场所进行,以防止对逗留人员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第五条 演练工作应在演练指挥组的指挥下有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商场总经理为演练指挥组组长,负责演练工作的全局指挥;
2、分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负责演练工作中消防设施及现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指挥;
3、分管运营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负责演练工作后勤保障、应急救援;
4、物业部长负责物业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挥,负责消防系统、第二梯队的指挥;
5、物业部各专业科室负责人根据演练分工负责所属项目的演练;
6、商场后勤部门负责演练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六条 预案演练时,在防护措施不到位、防护人员不具备当次演习需要时应立即终止演练行动,以防止造成意外人员伤亡事故。
第七条 演练过程中,演练保障防护人员应根据演习方案在指定的工作岗位,演练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演练保障队伍应设置应急分队,应急分队在演习指挥组指挥下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后前保障。
第三章 预案总结与修订 第一条 演练时,应在演习区域根据防火分区及视频监控室设置演习观察员,观察员负责演习过程中各类数据的记录及整理上报。
第二条 每次演练结束一小时后,个演练环节负责人及演练观察员应到会议室召开演练总结会,总结演练中存在的不足以及经验及时总结汇报。指挥组组长及副组长负责对各环节进行点评。
第三条 安保科负责对每次总结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总结,根据书面总结形成预案修订方案,并在一周内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四条 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顺序上报审核,审核后公布新的预案方案。
第五条 预案修订后,各部门、商场、租赁单位应结合新的预案和自身实际修订本部门预案。修订后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部分 燃气电器设备 1、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
2、钢瓶标志上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材料牌号、钢瓶 重量等。
3、钢瓶在第一次充气使用前必须进行试漏检查,可用肥皂水对焊缝、瓶阀等部 位进行检查。与调压器连接好后,其连接处也必须用肥皂水检查。
4、钢瓶必须竖立使用,与燃气具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不得与其它明火同室使用。
5、钢瓶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并不得使用如何方式对钢瓶进行加热。
6、用户不得自行将瓶内气体向其它瓶内倒装,不得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7、钢瓶在使用中如发现泄漏,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
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制度 一、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保证站内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对变配电站及楼层配电室进行定时巡视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值班人员每整点抄表一次,半点巡视一次,做好高、低压总柜、分柜及变压器的运行情况记录,检查各路负荷的运行情况,做好总负荷及变压器温升记录,并切实做好运行负荷的调整和功率因数补偿,保持功率因数大于0.9。
四、检查运行中的设备时,要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取下警告牌,禁止进入栅栏后触及导电部分。巡视中要认真查看运行设备的完好状况,巡视检查必须到位,充分运用听、摸、看、闻等方式,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记录并上报,情况严重时要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
五、对有运行缺陷的设备,应加强监视,如果发现其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六、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及人身事故时,如导线折断,接地短路等,必须立即采取停电措施,组织灭火。
第十二部分 仓储管理 第一条 仓储部门(各部室、商场、租赁单位)负责人即仓储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含品牌散仓、部门资料室、仓库、租赁单位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仓库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在安保科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条 对仓库新职工要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五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六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垛、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七条 仓库内主要消防通道不小于2 M,并保持间距、顶距。货物距房顶不小于75cm;
灯距不小于80cm 第八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有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内、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第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的规定。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电器设备的安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要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时,必须有动火证,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整好用,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八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三部分 禁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吸烟造成的公害,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购物中心禁烟区域:办公区域、宿舍区、经营区域、公共区域、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含员工停车场)、后院、室外广场。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进入禁烟区域,作为禁烟对象:
1、购物中心内XX系统工作人员。
2、各租赁业户工作人员。
3、与XX、各租赁业户有业务往来的各业务人员、配送人员。
4、在XX购物中心内施工的施工人员。
第四条 以上禁烟对象在禁烟区域内不得吸烟。
第五条 有独立用餐房间的餐饮区、与购物中心其他区域相对独立的就餐区,顾客吸烟不受本规定限制,但该区域工作人员、管理者应做好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四楼游戏厅、台球室必须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对封闭的吸烟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现场工作人员应劝阻吸烟的顾客到就近的吸烟室吸烟。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该营业区域必须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巡视吸烟室并及时清扫烟头,将确认熄灭的烟头放入难燃材料制成的封闭容器集中倾倒到垃圾场。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禁烟区域(不含室外广场)内,发现顾客吸烟时,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监督顾客熄灭烟头,劝阻时注意文明用语。对于不听劝阻的顾客,可拨打8059110,交由安保科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安保科接到电话后,应及时通知就近队员前去制止,同时通知中控室尽可能采集相关视频。用对讲机联系时,应注意文明用语。
第九条 各出入口值班的安保队员及时劝阻吸烟的顾客,待其熄灭烟头后方可允许该顾客进入禁烟区域。
第十条 保洁员应及时倾倒室外广场垃圾桶上方的烟头。
第十一条 各经营区域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购物中心内XX系统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工牌。
(2)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元,累计处罚。
(3)办公内网全网通报。
(4)书面通报到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商场。
(5)计入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与XX有业务往来的各业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现场制止吸烟行为,监督其妥善处理烟头。
(2)通报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
(3)对有备案的相同违反规定者,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元,累计处罚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被处罚部门在办公内网全网通报。
第十四条 各租赁业户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工作证。
(2)按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元,累计处罚其所在单位。
(3)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配送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送货停车证。
(2)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元,累计处罚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
(3)书面通报。
第十六条 在购物中心内施工的施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施工证。
(2)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元,累计处罚其所在单位。处罚额度超出其单位预交的施工安全保证金的,通报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交足罚款。
(3)书面通报。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取证的烟头,按照上述条款处罚责任区内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态度蛮横拒不承认的,取证后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XX购物中心百货物业部负责解释,执行主体为百货物业部安保科。
第二十一条 所处罚款开具收据,罚金交百货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XX系统工作人员被没收的工牌,交相关营运部;
没收送货停车证回收作废;
没收的施工证作废。
第十四部分 装修改造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场规划红线内所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包含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广告策划施工、租赁业户装修改造、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
第三条 商场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场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施工进场手续办理主体为:
1、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手续办理主体是物业部;
2、广告策划施工手续办理主体是百货、超市门店营运部;
3、租赁商户装修改造手续办理主体是租赁商场、超市门店营运部;
4、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手续办理主体是百货招商部各商场、超市门店营运部。
第五条 施工进场手续办理的前提条件:
1、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
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有施工预算;
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2、广告策划施工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
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3、租赁业户装修改造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租赁商户申请;
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4、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
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六条 上述前提条件的具体要求:
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须有承办主体具体承办人、部门(商场)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
2、商场总经理批准的租赁商户申请须有租赁商户公章且有租赁商户负责人、租赁商场或超市门店营运部具体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
3、施工图纸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包括:落位平面图、经营布置图、效果图、土建施工图、水电暖等安装图纸(含系统图纸)。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定空间规则、装饰风格并在图纸适当位置签字确认;
物业部审核、分管总经理审定消防、安装图纸并签字确认,填写《改造装修施工审批表》。
4、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标准,且安全、可行。
5、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从业资质证件。
6、审批流程须符合股份公司、集团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符合具体要求的前提条件下,由手续办理主体具体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填写《施工审批表》,依次由安保科长、物业部长、商场总经理会签进场手续。
第八条 商场总经理审批后,由承办人带领施工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到物业部安保科办理手续。
第九条 办理施工手续时,项目经理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
2、会签的设计图纸原件;
3、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份;
4、《施工审批表》;
5、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
7、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各1份;
8、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9、施工证工本费:5元/个;
10、施工证保证金:15元/个;
11、施工保证金:施工区域面积不足100m2的2000元;
每增加100m 2(含)增加1000元;
最高金额为10000元;
12、灭火器租赁费:10元/天/具;
13、施工管理费:200m2(含)以下的,80元/天/区域;
400m2(含)以下的,90元/天/区域;
400m2以上的,100元/天/区域;
14、建筑垃圾集中清运费:100元/m3,按照虚方计算;
15、施工标示牌保证金费100元/个。
第十条 上述资料及费用说明:
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留存物业部安保科存档、备查;
原件由手续办理主体存档,以便进行费用报销结算、备案统计。
2、会签的设计图纸原件:留存物业部安保科存档、备查。
3、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份:由物业部各专业科留存进行过程服务、监管、验收。
4、《施工审批表》四联:第一联物业部留存存档;
第二联安保科留存进行统计、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联施工单位留存备查;
第四联手续办理主体存档。
5、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安保科存档。
6、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安保科办理施工证时审核用,审后立即退回。
7、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各1份:安保科存档用。
8、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安保科办理施工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作治安档案用,加盖紫色 “施工证审核用”章。
9、施工证工本费5元/个:不返还。
10、施工证保证金15元/个:验收完毕退回证件时返还,证件丢失不返还。
11、施工保证金:按照面积核算,施工验收无异常返还,损坏设备、设施、施工人员违纪扣除相应金额;
施工过程中扣除完毕应及时补交。
12、灭火器租赁费10元/天/具:办理动火证时交纳,每100m2可自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13、施工管理费:按照面积核收,不返还;
主要包含夜间施工安保配合费、总值班配合费、公用照明能耗费、夜间安防费、承办主体配合费等,但不包含施工用电电费。如减免此项费用,必须由手续办理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商场总经理批准。
14、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垃圾存放处,XX商场集中清运。按照《××××商场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15、验收完毕,将施工标示牌完整送交后,保证金退回。
第十一条 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1、安保科查验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无误后存档;
2、安保科查验会签的设计图纸原件存档;
3、安保科查验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份留存,手续办理完毕通知各专业科领取;
4、安保科查验《施工审批表》并将第二联存档,将第三联、第四联分发给项目经理、承办人;
5、安保科查验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复印件存档;
6、安保科查验施工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紫色“施工证审核用”章后存档;
7、安保科代表商场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责任书》;
8、安保科按照上述要求核算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保证金、施工保证金、灭火器租赁费、施工管理费,开具交款收据;
9、承办人陪同项目经理凭交款明细到百货财务部交款,开具收款收据后到安保科领取施工证;
10、安保科填写《施工登记表》,图纸资料编号存档;
11、安保科通知专业人员领取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通知中控室有关施工信息,由中控室值班人员填写进出场路线,由安保科通知项目经理路线。
第十二条 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施工审批表》第三联、施工证,在许可的施工时间、施工区域内按要求施工。
第三章 施工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经营部位施工围挡必须使用石膏板围挡,应将施工区域全部密闭。
第十四条 围挡出入口必须安装木质门框及夹板门,统一安装暗装锁具。门口悬挂施工标示牌。
第十五条 围挡四周及门外侧必须悬挂符合营运要求的围挡布,围挡布必须无缝连接(活动门除外),且与石膏板围挡结合密实。
第十六条 承办主体在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对接好施工尺寸。
第十七条 进场、离场前需由租赁、合作合同签订双方检查现场设施设备及物品,并填写《交接验收清单》。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手续办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监督,及时配合施工单位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由物业部强电科联系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施工用电规范。
第二十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不得损坏消防箱;
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紧急按钮、强弱电接线盒等;
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降落,防火卷帘门周围0.5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消火栓周围1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物品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
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
第二十一条 每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值班人员应及时检查。中控室应及时设防。
第二十二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优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 “3C”认证、环评认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商场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完毕,施工手续办理主体会同物业部、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施工验收表》。由物业部送电运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由物业部向施工手续办理主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内部装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送电运行:
1、未验收;
2、验收不合格;
3、违反《安全协议书》,拒不整改。
第六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设施包含消火栓、喷淋、水幕等消防系统,任何人在非应急情况下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泄水前,必须填写《消防系统施工泄水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获到审批后,施工单位、商场、物业部均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施工操作按泄水、施工、试压检漏、充水等程序进行,各相关人员集中精力、各司其责,减少消防系统无水时间。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没能如期充水或遇到突发事故,现场负责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商场负责人和物业部共同验收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的立即整改。
第三十三条 改动局部报警设备但不涉及联动设备的装修改造,需将改造区域的线路从整体消防回路中断开,将改造区域前端和后端设备进行总线相连,现场做好人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改动局部报警设备和联动设备的装修改造,除将改造区域前、后端设备总线连接外,必须避免联动设备的多线联动控制和自动报警主机控制同时停用。保证至少一种启动方式可以远程启动联动设备。
第三十五条 消防主机中某一回路卡中所带消防点都在装修改造区域内,装修改造时将消防回路卡外带末端设备的总线挑出;
如多线联动设备线路需改动无法正常使用,则必须做好人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消防主机中所有回路卡内所带的消防点都在装修改造区域内,装修改造时将消防主机离线,并确保消火栓系统正常,同时做好人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及改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末端设备的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二次安装,不得改变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增大安装间距、被隔断遮挡等。
第三十八条 对于独立分隔的散仓,如采用全封闭隔墙,需在每个散仓内安装一只感烟探测器;
如采用半封闭隔断,其顶部至顶棚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安装一只感烟探测器。
第三十九条 不涉及改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末端设备的装修改造,不得遮挡或损坏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当打磨隔墙或吊顶腻子时,需对烟感加防护罩,同时做好人防措施,并在装修结束时立即摘除防护罩。
第四十条 改动喷淋管道的装修改造,施工时只泄掉该防火分区的喷淋水,其他区域喷淋水确保正常,防止大面积无水。
第四十一条 改动消火栓管道的装修改造施工时,只泄掉该消火栓头或该消火栓立管的水,消火栓主管和其他立管确保供水正常。
第四十二条 如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都要改动时,严禁两个系统同时泄水,必须确保有一个系统供水正常。
第四十三条 防火卷帘门手动操作方式为摇柄或倒链的,施工前应进行维护测试,施工现场应配备摇柄或将倒链放下,在消防设备断电的情况下可以确保现场及时手动操作。
第四十四条 装修改造结束后,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一次消防联动调试, 以确保消防设备的报警和联动功能正常有效。
第四十五条 安全设备系统分为四级管理:
1、优先一级: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的主机设备;
2、优先二级: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重点部位的末端设备;
3、优先三级: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次重点部位的末端设备;
4、优先四级: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一般部位的末端设备。
第四十六条 各监控区域的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先以最低优先级的同型号设备来代替,且设备离线(故障)时间不能超过下列时限:
1、优先一级的区域不超过8小时;
2、优先二级的区域不超过24小时;
3、优先三级的区域不超过48小时;
4、优先四级的区域不超过120小时。
第四十七条 设备离线(故障)按等级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明确设备离线(故障)时期现场负责人。
1、优先一、二级区域内的设备离线(故障),应做好相应的人防和物防措施,并向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汇报。
2、优先三、四级区域内的设备离线(故障),应做好相应的人防和物防措施,并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八条 设备离线人防措施:
1、优先一、二级区域在监控设备离线时期,现场负责人应制定人防方案,填写各人员交接班记录,并派专人负责记录设备维修进展状况;
2、优先三、四级区域在监控设备离线时期,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对设备维修人员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并填写科室设备维修日志备案;
3、安保科负责加强对设备离线(故障)区域的重点巡视工作,并填写日志备案(后附表5);
4、安保科需与设备故障区域的部门负责人及夜间总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填写该区域营业期间及夜间重点巡视交接表(后附表6、表7)。
5、设备故障区域部门负责人指定两名区域安全员,将重点巡视落实到人,保证该区域人防措施周密、安全。
第四十九条 设备离线维修时间控制:
1、设备恢复时维修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在相应的设备离线(故障)表中;
2、科室负责人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设备恢复运行的具体时间。在离线时限内解决故障的,科室负责人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超过时限时,科室负责人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超时原因;
部门负责人需向总经理汇报超时原因。
3、超过5天解决故障的,物业部负责人除对总经理汇报外,还需向物业本部汇报超时原因及人防和物防措施,并填写设备离线(故障)汇报记录 第七章 退场 第五十条 施工敷设完毕,施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场手续:
1、《施工验收表》;
2、交款收据、施工证、灭火器。
第五十一条 退场手续办理流程:
1、安保科查验《施工验收表》,安保科存档;
2、安保科查验收款收据;
3、安保科查验施工证;
4、安保科退还施工人员照片;
5、安保科清算退还保证金金额,在收据上签字;
6、安保科清算退还施工保证金金额,在收据上签字;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凭收据由物业部长签字后到百货财务部清算余款。
第八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进场手续办理主体职责:
1、根据经营需要起草施工改造申请报告;
2、联系有关单位出具设计图纸;
3、自行审核空间规则、装饰风格并在图纸适当位置签字确认;
4、联系物业部各科审核消防、安装图纸并签字确认;
5、指定承办人,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6、按照流程报批;
7、根据商场总经理批示进行办理;
8、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对接。
第五十三条 物业部职责:
1、组织各科进行图纸审核;
2、图纸审核出的问题积极与施工单位协商;
3、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各科及时服务;
4、负责协调消防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施工图纸;
5、负责施工过程安防设施的巡视;
6、负责施工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内部装修中未涉及的其他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与物业部积极协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奖励及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购物中心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全面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物中心区域内XX系统工作人员、各租赁业户工作人员、与购物中心内各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业务人员、配送人员、施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百货业态物业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重视安全工作,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及学习,考核成绩优秀、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奖励50元/人次。
第五条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处置事故,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奖励200元/人次。
第六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在预防事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奖励500元/人次。
第七条 敢于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现象,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奖励100元/人次。
第八条 对安全保障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实施的,奖励100元/人次。
第九条 全年无火灾隐患,并能模范遵守、积极贯彻学习安全制度的部门,奖励部门200元。
第十条 宣传安全知识,积极钻研安全管理业务,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和长远规划并采纳实行的,奖励200元/人次。
第十一条 被评为安全管理年度先进单位、部门、个人的,奖励500元/次;
被区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评为先进的,奖励1000元/次;
被评为市级安全管理先进的,奖励2000元/次。
第二章 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整改外,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其上级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20元;
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1、占用消防通道的;
2、遮挡消防设施的(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防火卷帘门下摆放物品的;
5、员工不能熟练掌握消防“四个能力”基本内容和职责分工的;
6、专柜、商场(单位)散仓内无人未关闭电器设施的、散仓内存放食品的(餐饮项目除外);
7、专柜、商场(单位)散仓内货物码放超高影响消防喷淋作业的;
8、专柜、商场(单位)散仓内货物码放距离灯源小于50厘米的;
9、商场、租赁单位内部设置的消防设施保养、卫生清洁不彻底的;
10、岗位防火检查记录、培训记录不全面的,书面记录不详细或与现场不符的;
11、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未导致严重后果;
13、使用自动扶梯运送货物未造成设备故障或严重后果的;
14、违规使用客梯运送货物的;
15、用电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16、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安装电器设备的;
17、使用不合格电器材料或带地线的设备使用两极插头的;
18、配电箱下方悬挂、堆放杂物的;
19、私自使用电炉子、热的快等设备的;
20、装修完毕两周内未履行验收手续的;
21、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50厘米内搭放物品的;
22、加工间天花未密闭,墙面瓷砖脱落损坏的;
23、未通过商场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
24、租赁商户、品牌厂家日常经营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及包装盒、包装袋、广告纸等丢弃至商场垃圾桶内的;
25、在打水、涮洗拖把等途中不采取防滴漏措施的;
26、随意将垃圾扔到花坛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其上级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50元;
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1、拒不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2、阻挠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正常安全检查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各商场、租赁单位不对员工进行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无书面记录的;
5、私拉乱扯电线的;
6、违章使用天然气造成燃气报警器报警的;
7、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50厘米内搭放物品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8、未经批准私自改动给、排水管道的;
9、未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的;
10、夜间封场未关闭给水、燃气阀门及电源开关的; 11、食品加工时未开启排油烟风机的;
12、加工间天花未密闭,墙面瓷砖脱落损坏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内安装完毕的;
13、在卫生间隔断、墙面等乱涂乱画的;
14、在卫生间洗手盆涮洗拖把等不规范行为的;
15、存在蓄意破坏商场设施的;
16、未在本经营区域内晾晒拖把、地垫等物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其上级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100元;
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1、同一类型安全隐患在所辖区域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的;
2、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递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的;
3、配电箱内存放杂物的;
4、租赁商户经营区域内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不能正常使用的;
5、夜间封场未关闭给水、燃气阀门及电源开关,造成经济损失的;
6、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的;
7、在商场内吸烟的;
8、装修施工建筑垃圾未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外运的;
9、垃圾未倾倒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处的;
10、淘汰的经营用品、柜台等占用空间较大的物品,未与百货物业部沟通私自乱丢乱放的;
11、租赁商户、专柜品牌运送生活垃圾的工具必须完好、密封,运送途中造成污染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其上级 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200元;
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1、违章使用明火,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损坏消防、监控等设备的;
3、未经商场专业人员允许,私自拆除设备的;
4、擅自使用消防设备,导致严重后果的;
5、使用自动扶梯运送货物,造成设备故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规使用货梯造成货梯故障的;
7、租赁用户未与商场签定《安全用电责任书》,拒绝专业人员对用电设备管理和检查的;
8、未经审批随意更改物业设施设备;
9、私自改动计量设施的违规行为;
10、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
11、经营、施工、维修、保洁、绿化产生的超长、超大废弃物或大宗杂物随意放到垃圾桶内或周围的。
第十六条 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违者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严禁私自改动,违者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餐饮项目严禁使用液化气罐,违者罚款1000元,并没收液化气罐。
第十九条 对所辖区域隐患整改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保留法律起诉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商场、租赁业户每月安全隐患通报批评5次以上的,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上述处罚条款,自物业部安全检查人员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财务部缴纳罚款。对拒交罚款因此离职的,由其主管领导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加倍处罚;
租赁项目拒不执行的,必要时采取限水、限电措施,至隐患消除,罚款缴纳后恢复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上述处罚累计执行。
××××商场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场(以下简称商场)范围内高空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商场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空作业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或在建筑物内作业时,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的操作或施工。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三条 高空作业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设施设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设备、设施使用方负全责。
第四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条 高空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材料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六条 高空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七条 高空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八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空作业。
第九条 作业单位及个人在使用作业设施、设备前必须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单位及个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安全资格证》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否则,发生事故,高空作业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商场物业部管理人员应向相关作业人员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暂停作业,并处500—2000元罚款。
1、无相关作业资质或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不接受商场物业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3、未按本规定采取安全防护的;
4、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作业设施、设备的。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的企业、及个人违反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作业的企业、及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与《××××商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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