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三个必须
**区工商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党组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主席或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主席或党组书记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党组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党组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单位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对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党组书记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 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主席或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本系统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报党组成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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