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合同风险的必要性】 合同风险有哪些

2021-10-22 12:54:56 | 浏览次数:

严控合同风险的必要性 每个企业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企业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按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可以把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不可抗力)、运营风险(市场环境)、财务风险(资金交易)和法律风险(由于法律因素引起,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具体风险有: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   4、诉讼风险  5、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  6、员工意外伤害风险 7、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   8、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9、投资合作风险   10、分支机构风险   11、借贷风险   12、担保风险   13、商标被抢注风险     14、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等。

下面我举一个案例来说明严控合同风险的必要性。

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子分公司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
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我的分享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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