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项目服务方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关要求以及x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水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采原则。
2、坚持有利于防汛、抗洪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4、坚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 (一)开采范围 县域采砂地点集中在两条河流,x河、x河。
1、x河可放置开采点为六段 (1)x浪乡x村东南河段;
(2)x浪乡x浪村河段;
(3)x浪乡x村河段;
(4)x镇x村西河段;
(5)x镇x河段;
(6)x山镇x东河段。
2、x河可放置开采点为五段 (1)x乡x村河段;
(2)x县林业局x村段;
(3)x镇x村河段;
(4)x镇x村—x村河段;
(5)x镇x村北河段;
(6)x乡x村北河段;
(已取缔)。
划定开采地点共计11段,预计开放采砂点13处,将严格按x省x县x河、x河河道采砂规划要求,有计划发放采砂证。
(二)开采时间、开采量 开采时间:明水期采砂规定5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
开采量:2020年因x线高铁及建筑行业建设,计划开采总量38万立方米;
每个采区一户(一套设备一滩,10000—20000立方米)。深度不超2米,不准超量开采,以免影响防洪。
(三)相关设施要求 采砂户应具备相应的采砂设备,配备技术人员和运输工具,明确运输线路,有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及时处理,采砂活动结束后对现场清理干净。
(四)开采审批程序和范围 1、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x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件;
(3)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4)河道采砂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达成的协议书等。
2、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2)具备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
(3)具备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和安全措施;
(4)具备符合要求的采砂地点、机具和运输设备及从业人员;
(5)具备符合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河道采砂点现场勘察:行政审批局将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制定开采范围,严格控制开采区域(有现场勘查范围图)。
4、审批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人到x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事务综合窗口xxx号提交申请材料,由x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x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协同x县水务局河道执法勘察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相关材料出具意见,报河道采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人至x县行政审批局领取河道采砂准采证。
四、具体要求 1、河道采砂准采证实行一户(一船或一滩)一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准采证。
2、严格按照河道采砂准采证(河砂)规定的开采坐标、期限、范围、开采量、深度、作业方式采砂。对同一个地点多个业主竞争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采砂业主,无违法采砂记录者优先。
3、必须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格要求采砂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规范采砂,每个采砂点根据现场条件不允许少于6个警示牌,警示牌标准按发证机关要求制作,做好安全工作。
4、各砂场采砂过程中要按照要求使用采砂工具和设备,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平复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行洪区、河岸堆放砂石料。
5、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6、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县河道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协议书》、《x县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
7、每个采砂点按照《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河道采砂管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保持原有状态。
8、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每个采砂户需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5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如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乱采乱挖、超量开采、损毁农田、堤岸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的,采砂结束后将全部返还,下一年优先放证。
9、河道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1)河道防洪工程、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2)铁路、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3)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
(5)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6)x河x城镇段(x公路桥—x县工业园区段—x河铁路桥);
(7)小x河整条河流(x山水库上游)。
10、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1)江河、湖泊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2)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
(3)防汛、抗洪时期;
(4)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11、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河道生物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和宣传牌;
12、不得破坏水环境、污染水体;
13、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保持原有状态。
14、本方案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区域、采砂户进行检查监督,并行使以下权利:
1、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2、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资料;
3、有权对采沙点的安全措施、安全警示等进行监督检查;
4、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5、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超范围开采情节严重的将联合行政审批局吊销准采证并处以罚款;
6、对无证开采、乱采乱挖、违法严重者,申报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六、河道采砂市场规范管理 依据《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道采砂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x县政府关于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委托县水务局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县水务局聘请x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评估,收取采矿权价款每立方米1.015元。经市场调研与采砂企业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协议商定,收取经营权协议价款每立方米2元。税务局应收缴税款每立方米1.89元,合计采砂企业应上缴各项税款每立方米5.00元(不包括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砂企业和个人在一次性缴纳经营权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税)款等全部费用后,由行政审批局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砂行为。上述所有款项均由县水务局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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