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和职责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掌握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中央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审计、财政、畜牧等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直农林牧场、街道社区等有畜禽养殖的单位,参照本办法合理安排动物防疫员,消除防疫空白点,防疫员工作补贴及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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