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商业扶持办法

2021-10-23 11:33:47 | 浏览次数:

xx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践行”x山”理念,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我县农业向生态化、循环化、品质化、融合化、高效化发展,打造“有机农耕强县”,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或指定区域)经自愿申报,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正式登记注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作坊、农业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各类产业农合联)、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公开透明,动态监管、持续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生态农业基地创建 第四条  自然农法基地 对开展自然农法基地创建,列入创建基地名单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基地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1)连片种植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10万元;
(2)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给予以 奖代补15万元;
(3)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

自然农法基地补助资金分2年按各50%的比例拨付。期间如发现基地不继续按要求实施,于发现当年补助即行停止。同一基地只享受一次自然农法基地创建的补助,创建基地不得与历年建成基地有重叠。

自然农法基地基本要求:基地须产权清晰,环境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生产经营有良好的延续性。按照自然农法开展生产。种植粮油作物、蔬菜瓜果、水果、茶叶、中药材,搭配种植绿肥、饲用作物等;
油茶、香榧、笋竹林套种中药材、粮油、蔬菜瓜果、茶叶。可合理配套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内任何时段随机抽查和产品检测不得检出农(兽)药、除草剂等成分。在产品营销宣传和品牌打造上体现自然农法理念,每年开展营销活动4次以上。

第五条  原种农业基地 对开展原种农业基地创建,连片种植规模达到20亩以上(林地套种以60%折算面积),列入创建基地名单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5万元。

  原种农业基地基本要求:基地须产权清晰,环境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生产经营有良好的延续性。种植粮油、蔬菜瓜果、水果、中药材、特用作物等xx县地方品种。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在产品营销宣传和品牌打造上体现松阳地方品种和文化,每年开展营销活动 4次以上。

第六条  中医农业基地 对创建中医农业基地,达到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基地,按基地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按自然农法基地执行。

中医农业基地基本要求:基于自然界“相生相克,和谐共生”的生态规律,创新应用中医药技术和中(草)药农用产品(植保产品、动保产品、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保鲜等),生产过程中绝不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转基因品种等。在产品营销宣传和品牌打造上体现中医农业理念,每年开展营销活动 4次以上。

第七条  生态循环农业基地 对创建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符合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根据基地当年种养面积、密度和品种等,给予2-5万元补助。

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基本要求:1.基地须通过自然农法、中医农业基地验收并继续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或通过有机、绿色认证(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除外);
2.科学合理利用基地资源发展养殖业,养殖业所用饲料原则上要求50%以上由基地自己生产;
3.养殖方式、数量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 鼓励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农药及相关制品和方法,减少化肥、化学农药投入。

对xx水库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农药化肥禁用退用措施。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农药;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化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引导退用化肥;
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饮用水源上游集雨区域引导退用农药化肥。鼓励加快土地流转,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对使用本省商品有机肥达到1吨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吨。建立新垦造耕地地力培育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施用有机肥列入新垦造耕地项目地力培育验收的必备条件,管护期每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不少于400公斤/亩。

进一步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使用生物农药、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产品的,按其投入物化成本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生态农业基础保障工程 加强技术支撑。对植物医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每年给予xx万元经费支持,用于乡镇、村及片区网点建设和运转。对运行达到要求,经考核合格的庄稼医院,每年给予x万元经费支持。

强化人才引进。对由相关部门牵头引进,长驻本地指导自然农法等生态农业基地生产经营的人士,经办理签约手续,核验完成约定指导任务的,每年给予额度不超过xx万元的技术指导费。

扶植行业组织。对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生态农业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各类产业农合联),正常开展技术指导、质量管控、产品宣传推介等各项工作,对行业发展起到良好推动作用的,前三年经验收合格每年给予x万元经费支持,以后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给予x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复耕和退耕工程 对抛荒耕地或园地复耕,新种植食(药)用作物,面积达到20亩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达到质量要求的,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x元。两年内按有关要求应进行新垦耕 地后续耕种或两年内已享受类似项目补助的基地,不再给予该项奖励。在松古盆地退旱还水种植水生作物连片面积达到5亩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达到质量要求的,于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奖励x元。

第十一条  生态农业整村推进工程 鼓励村集体整村推进自然农法、中医农业和有机农业基地创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现有村集体土地或整合农户承包土地,以土地出租或入股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创建活动,建立自然农法、中医农业或有机农业基地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xx万元;
建立自然农法、中医农业或有机农业基地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xx万元。对生态农业整村推进成效显著的行政村,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该面积指当年实际种植面积,不重复计算,不逐年累加。

第十二条  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程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对新购置已列入中央、省级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进行补贴。对新购置未列入中央、省级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沼液运输车、油茶脱壳机、油茶籽烘干机、榨油机、香榧脱壳机、香榧炒制机等农业装备实施购置补贴,按实际购置价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作。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给予“机器换人”省级示范乡镇5万元、示范基地3万元,省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3万元、示范合作社1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程 鼓励农户和村集体流转土地。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耕地面积50亩以上(含)、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林地面积达100亩以上(含)、期限 15 年以上(含),用于农(林、渔)业生产,并且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手续齐备的土地流出农户和村集体,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耕地每亩100元、林地每亩30元的奖励。

对新增连片流转耕地面积50亩(林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林地15年)以上,用于农(林、渔)业生产的经营主体,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记载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耕地每亩50元、林地每亩20元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生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 以松阳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取得SC认证后,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认定,设备投资在200(含)-500万元的企业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补助9%;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以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改造提升示范试点 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被列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改造提升示范试点的项目,取得SC认证后,设备投资额在100(含)-500万元的补助25%;
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以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农业龙头企业培育 由县经济商务局和统计局对取得SC认证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年销售收入达1000(含)-2000万元的每年奖励3万元,年销售收入为2000(含)-5000万元的每年奖励6万元,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年奖励8万元,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首次新上规的当年奖励少于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2万元。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七条  名特优工坊建设 对按照“小而精、小而美、小而特”建设标准的作坊、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此为基础增加工坊文化墙的,增加奖励1万元;
增加工坊文化墙、车间参观通道的,增加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强化产品认证 对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通过绿色食品、“丽水山耕”品牌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认证主体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续展产品按照新通过认证奖励标准减半计算。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且正常规范使用标志的,每个产品每年全额补助标志使用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再给予印标费50%的补助。鼓励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开展欧盟、美国、日本等有机食品认证,奖励标准与国内有机食品认证相同,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多个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可重复计算奖励。

以松阳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并入驻食品加工园区(小区)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设立车间参观通道的,增加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推进标准制定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及以上)、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企业或团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对其他参与起草标 准的企业或团体,以上述奖励标准减半为总额,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给予奖励。主导起草企业或团体是指标准制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企业或团体。

  第四章  生态农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打造营销平台 在xx县城开办松阳本地生态农产品直营店,在门面醒目位置设立松阳生态农产品专营标牌,店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地农产品50个以上,其中自然农法、原种农业和生态种养基地农产品20个以上,并保持正常运转,经申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第一年给予补助5万元,以后对每年运转正常的给予补助2万元。

在上海、杭州、宁波和本地超市核心区块设置松阳生态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区(专柜)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在门面醒目位置设立广告牌,推介xx县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和生态农产品,经申报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第一年给予补助3万元,以后每年对正常开展经营的给予补助1万元。

对经县农旅转化办验收认定的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购物网点,经星级评定后,按照评定结果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进品牌建设 经许可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或“集体商标”+“企业商标”推广销售松阳农产品品牌的企业,于前三年每年给予奖励1万元;
产品包装按大包装、小包装分别给予包装印制发票额度50%的补助,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包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参展活动 对参加政府、业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按参加县外省内、与浙江接壤省份、与浙江不接壤省份和国外,分别给予相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助0.3万元、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企业以特装展馆类形式展示,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依据发票,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参加小吃一条街活动的企业,视活动规模、耗费人力、设备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企业补助1-3万元。

在县内指定地点,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我县生态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助3-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创建融合基地 鼓励生态农业融合发展。对通过验收并继续按照要求开展生产经营的自然农法基地、中医农业基地,和通过有 机、绿色认证的基地,结合建立体验农业或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对建立农事体验基地,面向社会提供农事体验服务,体验区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全年正常开展农事体验6个月以上,年接待体验人数500人次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在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2万元。

对创建农业科普教育基地,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正常开展生态农业科普教育活动,达到要求且通过验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基本要求:1.创建主体为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场所;
3.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产品;
4. 做好科普宣传工作,有固定网络或其它宣传平台,每月更新不少于2篇文稿或图片;
5.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6.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实践活动不少于4次。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项目(奖补)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运行和资金管理。项目奖补政策实行申报制。由主体自主申报,年初申报立项、年中检查指 导、年底验收奖补。由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和奖励政策的审核、审批、指导、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兑现等工作。各部门须规范工作程序,并出台基地的建设标准或验收办法。香榧、油茶、笋竹林林下套种的自然农法基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举报主体和基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5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产品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同时三年内暂缓享受其他农业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税务发票为准,以不含税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与本县现行扶持政策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同年度已享受同类财政资金项目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同一类别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县级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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