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篇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2篇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篇一)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植物疫情,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公共安全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辖区,对原发或传入、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快速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全面摸清疫情状况,采取断然措施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
2 疫情分级 依据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范围和趋势,将植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1)特大疫情(Ⅰ级):全区在7日内发生5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2)重大疫情(Ⅱ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3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5个以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10个以上**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3)较大疫情(Ⅲ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1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3个以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5个以上**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4)一般疫情(Ⅳ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1个以上全国或者**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防控农林植物重大疫情指挥部(简称“区植防指”),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日常和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区植防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局(区植物检疫站)、区财政局、区林水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下设区防控农林植物重大疫情指挥部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办公室(简称“区植防指办”),设在区农业局。各镇街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3.2 职责与工作任务 3.2.1 区植防指:根据疫情确认报告,宣布启动本预案;
统一指挥全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防控计划,落实防控经费;
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防控工作的到位率;
审核把关镇、街道和媒体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发布疫情信息;
督查镇街疫情预防、控制、扑灭等各项工作以及防控物资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3.2.2 区植防指办:负责防控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汇总和报送相关信息,保持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
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和区植防指的工作指示、工作动态;
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有关防控技术培训;
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印发和信息发布工作;
承办区政府办和区植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区植防指办成员单位 (1)区农业局: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和普查工作;
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鉴定确认工作;
实地调查核实疫情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监督和指导疫情封锁、扑灭等防控工作,包括疫情扑灭、无害化处理、农业生产补救等技术指导;
依法对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管;
负责对镇街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疫情识别、封锁扑灭和安全防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植物疫情监测、普查、铲除(深修剪)、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区植防指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3)区卫计局:负责监测植物疫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人间疫情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4)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情封锁和强制扑疫工作,负责疫点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管理,确保疫情扑灭工作的顺利开展。
(5)区科技局:负责落实植物疫情防控技术研究,为植物防疫、检疫、扑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6)区林水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山林、河道两岸、道路绿化带、城区绿化带等相关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评估疫情对环境的影响。
(7)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相关物资和资金;
做好疫点的监控工作,承办区植防指办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在区植防指办设立植物疫情监测点的基础上,各镇街应根据辖区种植业特点建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体系,在辖区内设立若干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普查和动态监测。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4.2 预警预防 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程序做出预警;
提供疫情扑灭相关技术意见。检查控制疫情各种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的防治效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封锁、扑灭和控制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植物疫情发生情况,建立Ⅳ级(一般植物疫情)、Ⅲ级(较大植物疫情)、Ⅱ级(重大植物疫情)和Ⅰ级(特大植物疫情)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Ⅲ级响应由区植防指报请区政府决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由市植防指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Ⅰ级响应由省植防指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Ⅰ、II级应急响应中,区植防指应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5.2.1 先期处置 (1)发生植物疫情后,区植防指办应立即组织属地镇街会同区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对染疫植物进行封存、消毒和销毁,封锁疫点,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
(2)属地镇街应收集汇总疫情种类、发生程度、分布范围等有关情况,报区植防指办,并根据现场实际或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由区植防指办与省市业务部门会商后确定疫情等级,及时上报区植防指。区植防指根据疫情等级上报区政府、省市植防指。
(3)区植防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强制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车辆、仓库和其他可能污染疫的情况进行检疫、消毒或销毁除害处理;
封锁疫情现场;
查验携带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的人员和运输工具;
禁止疫区货物上市销售;
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疫情发展和危害程度的变化需变更疫情等级的,区植防指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2.2 信息报送 5.2.2.1 一旦发生植物疫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向农业、植物检疫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政府报告,也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5.2.2.2 疫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和损失情况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2.2.3 疫情报告程序 (1)疑似疫情报告。区植物检疫机构接报后,应立即派植物检疫员赴现场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植物重大疫情的,要立即采集样品进行确诊。
(2)确认疫情报告。区植防指办接到辖区内重大植物疫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农业局24小时内派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要商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取样送省植物检疫机构做进一步检验;
省植物检疫机构还不能确诊的,应送样到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鉴定确认。疫情确认后,在2小时内由区农业局报告区植防指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3)疫情发生后,疫情影响地要每周向区植防指办报告1次疫情。重大、特别重大疫情,每天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
疫情得到控制的,实行零报告制。
(4)加强与毗邻县市有关部门协作,建立重大植物疫情信息报告、协调机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3 指挥和协调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4 应急处置 (1)植物疫情发生单位和所在镇、街道负有对疫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执行区植防指下达的工作举措;
相关单位须根据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检疫、封锁现场、消毒除害等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2)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特大疫情,区植防指应根据上级植防指的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由上级植防指统一指挥实施疫情控制行动。
(3)发生特大植物疫情后,区植防指应当根据上级植防指指令,立即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疫情监控和扑灭行动有效进行。
5.5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中,应迅速查明植物疫情来源、植物疫情传染源,查清植物疫情发生、扩散、消灭等整个过程,形成总结性报告,供领导参考决策。
5.6 新闻报道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必须上报农业部备案。由省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确需新闻报导需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审批。
5.7 应急结束 在区级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须全部销毁,农产品、种植地土壤等按规定处理并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省市植物检疫专家组系统考察论证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区植防指向区政府提供可解除疫区封锁的报告,报请上级发布解除疫区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处疫情被扑灭。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疫情处置补助。按照各类重大植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对控制、扑灭疫情造成的损失,按程序进行合理评估,并由区财政给予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2)各镇街和农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疫区调整种植作物布局、经营范围等进行指导,以尽快恢复生产。
6.2 调查报告 区植防指办及时系统性总结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措施作进一步梳理总结,形成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植防指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对讲机等通信工具保障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通信,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短信、微信等自媒体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疫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区植防指要组建由农业行政管理、专(兼)职植物检疫员、植物保护专家、农业专家为主体,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植物疫情控制处置预备队。
7.2.2 预备队作为应对突发植物疫情处理、控制的核心队伍,要配备必须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制订各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7.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调配车辆用于疫情调查、物资运输等,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车辆的正常运行、使用和维护。
7.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医疗、卫计部门实施。
7.5 治安交通保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公安、防暴等部门实施。
7.6 物资装备保障 7.6.1 区政府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监测仪器设备、诱剂、农药、药械、熏蒸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由区农业局建设和管理。
7.6.2 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要加强物资应急配备信息的收集,一旦需要可以紧急大量购买、充实应急物资。
7.7 经费保障 区、镇街两级财政应为突发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重特大植物疫情控制预备队的建立、装备、培训和演练等工作,保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
重大疫情发生时,提供相应应急保障资金。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植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在宣传、普及植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8.2 区、镇街两级植防指应召集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对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8.3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状态下,区植防指办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道植防机构要视情况组织训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8.1.1 重大植物疫情:是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梨树病害、扶桑绵粉蚧、甘薯茎腐病等全国32种植物检疫对象和**省20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新的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危害。
8.1.2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8.1.3 疫区: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
8.1.4 保护区:国家植保组织确定的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8.1.5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制有经济影响的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官方程序。
8.1.6 植物检疫程序:官方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执行与检疫性生物相关的检验、检测、调查、处理等方法。
8.2 预案制订、解释与更新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农业局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变化情况,新型药械引进和新农药试用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新规定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市**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篇二) 第一章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和对农业生产的损失,保护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情况发生。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植物疫情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植物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植物疫情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林、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民政、气象、宣传、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制定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协调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农林、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督查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农林局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农业植物疫情情况的会诊;
(二)为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三)组织实施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研究。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农林、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
(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由于疫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
第十一条 控制处置组由农林局牵头,公安、市场管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疫情监测、原因分析、疫情防治和扑灭等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紧急处置疫情发生时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
第三章 疫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二条 农业植物疫情由农林局依照下列原则组织诊断并确认:
(一)国家法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由市植物检疫站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市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对怀疑为国内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林局向省农业厅报告,并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后确认。
(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第十四条 农业植物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植物疫情由农林局负责确认;
重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绍兴市农业局后共同确认;
特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绍兴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后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 农林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流行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农林局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农林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
(二)农业植物疫情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林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属于人畜感染的农业植物疫情,应当同时通报卫计局,并由卫计局逐级上报。
(三)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报告的内容为:
⒈农业植物疫情的类型;
⒉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⒊发生的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
⒋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
⒌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启动;
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绍兴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一般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启动。
第十七条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封锁、扑灭、控制等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有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后,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
由市政府组织农林、卫生、市场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
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检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⒉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全方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市植物检疫站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⒉加强我市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⒊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
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⒋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观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林局向市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省政府发布解除令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宣布疫情被扑灭。
(五)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苗木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苗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⒉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⒊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市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二十条 财政局应当将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畜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局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后可能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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