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对盲巷的界定

2021-10-24 13:12:32 | 浏览次数: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密闭防灭火管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闭墙构筑标准。

1、矿井所有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按照建造的质量标准,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中应明确规定砌筑过程中的顶板管理。密闭墙的施工设计和注意事项,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2、永久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永久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7m,四周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帮≥0.5m,底≥0.3m,底≥0.3m,所有密闭墙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及墙面喷浆的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要平整。

4、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观测孔:在离底板高度为墙高的三分之二处设直径不小于25mm管径钢管,不锈钢球阀。措施孔:在密闭的三分之二的高处,直径75mm以上钢管,管口距墙面500mm、法兰闷头。放水孔:直径50mm以上钢管,管口距墙面500mm,管路底板沿距底板300mm,“U”型管高度不小于200mm,外管要比内管高10mm左右。

5、密闭墙前栅栏:高度1.8m,材料不限,网孔200mm×200mm;
栅栏上留检查人员通过的小门,铰链连接,上锁。

6、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7、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8、密闭墙前的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

二、密闭墙验收制度:
1、密闭墙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早调度会通知,由通防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2、为了确保永久密闭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3、密闭墙验收合格现场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需重新构筑,该密闭墙不予验收,并罚责任人。

4、验收合格后,通风队技术员将密闭墙具体位置及时进行填图。

5、密闭墙必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密闭墙具体位置、墙体内预留三孔位置、墙体结构、墙体厚度、充填黄土厚度。

三、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制度:
1、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前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无杂物、积水、淤泥;
无瓦斯积聚。

2、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做到一墙一记录一台帐,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图纸要与现场实际相符。

3、瓦斯检查员每周负责检查1次矿井的永久、临时密闭;
检查内容包括密闭内外二氧化碳、瓦斯和墙体、围岩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密闭检查记录簿。

4、密闭墙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针对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5、密闭墙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的,按严重“三违”处罚。

6、因检查不到位、维护处理不及时、质量不合格,造成墙内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或自然发火隐患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和遇到突发情况做到的防范措施等,报矿总工程师、矿长批准后,方可拆除。

通防科 2019年11月

推荐访问: 密闭 井下 管理制度 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