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X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学校2019
2019年XX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全县水域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XX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全县集中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解决当前水上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涉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推进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上安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涉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X任组长,副县长XX任副组长,XX镇、XX乡、XX镇、XX镇、XX镇、XX镇等涉水乡镇, XX办事处,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渔政局、县水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东管局、县砂管局、县环保局、县商粮局、县林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XX公司等涉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局,由袁干保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执法行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督查工作情况。
三、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如下重点:
1. 船舶无证、证照不全或证书过期擅自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员无证或证书过期擅自驾驶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超载运输的,非客船非法载客的,非法从事渡口渡运的;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执法主体:县地方海事处、县公安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 2. 无证和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及渔业船舶非法占用主航道的;
(牵头单位:县渔政局;
执法主体:县渔政局等单位) 3. 施工船、砂石运输船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执法主体:县水务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公安局等单位) 4. 无证采砂、偷采盗采、危害水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安全、采砂尾堆乱堆乱弃的;(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执法主体:县水务局、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 5. 水上餐饮违法经营的;
(牵头单位:县东管局;
执法主体: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地方海事处、县环保局等单位) 6. 水上非法违法加油的;
(牵头单位:县商粮局;
执法主体:县商粮局、县地方海事处、县环保局等单位) 7. 水上非法违法打藜蒿的;
(牵头单位:县东管局;
执法主体:县林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公安局等单位) 8. 影响航道安全的“僵尸船”;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执法主体:县地方海事处、县渔政局、县东管局等单位) 9. 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0.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11.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2. 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水上安全整治方案,要层层宣传发动,迅速部署落实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要组织力量,全面调查摸底;
要指导督促涉水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彻底整治安全隐患。各单位制定的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方案,请于3月8日前报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至11月30日)。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三个必须”原则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监管责任,开展专项整治,同时按照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形成高压态势,强力打非治违。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认真总结本单位水上安全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本单位水上安全整治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要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要落实属地责任。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水上安全整治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统一组织辖区水上安全整治行动,主动联系涉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排查涉水安全隐患,建立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机制,开展联合行动统一打击涉水违法行为,根据属地水域实际情况构建和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
二要落实部门责任。各涉水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能指导和参与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上安全整治行动。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水上安全整治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要牵头组织对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的水上安全整治行动进行督查,要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工作,3月8日前将本单位信息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整治工作中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县安委办将进行通报、约谈、挂牌警示、公开曝光;
对非法生产经营等单位取缔不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整治不力、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对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责。
(六)注重整章建制。在整治行动中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涉水职能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逐步构建我县水上安全管理的综合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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