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调车作业三角w有何要求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一、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1、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要求 1.1 所有参加铁路调车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体系的九项标准。
1.2 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的不同,可用响应的标准对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进行补充规定;
专用铁路的某些作业未纳入标准或因特殊要求执行标准由困难的,可按本企业标准执行,但国家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或专用铁路机车进入国家铁路作业,必须执行九项标准。
1.3 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可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得简化。
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同)规定的服装。
2.2 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2.3 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
2.4 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3.1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①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②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③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④ 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3.2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由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制动及防溜铁鞋应放置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地方,用后归位。制动铁鞋应成组放置在鞋台上(在雪少地区可放在涂由特殊标记的钢轨外侧),每组铁鞋只数及组距由车站规定。
3.3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4.1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4.2 调车作业由条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4.3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③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4.4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③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④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1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
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窄轨铁路及执行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由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各项标准中有关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同)。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由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5.2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由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道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调查开通正确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
5.3 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锁闭块)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炳落实)后,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鼓捣号码信号(有鼓捣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
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
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注销。
5.4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①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
推进运行时,30km/h。专用铁路,厂内正线运行时,40km/h;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30km/h推进运行时,20km/h。
②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
③ 专用铁路调动液体金属车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或调动重铸锭车及摆好的空模车时,10km/h。
④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②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③ 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④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⑤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⑥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⑦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
② 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
③ 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
④ 其他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
5.7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8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①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② 能进入揭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业审核批准。
5.9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
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
5.10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千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① 出站方向区间内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各企业公布);
②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返回的后部补机;
③ 一切电话中断;
④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5.11 车站值班员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没有固定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5.12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6 、调车色灯信号显示的规定 6.1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② 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③ 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
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业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6.2 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
② 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6.3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① 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
② 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现向调车区运行;
7、 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7.1 显示要求: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7.2 持旗要求:
①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② 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7.3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
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② 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
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③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
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
④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
⑤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云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
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
⑥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
对显示本条第(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7.4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夜间—一白色灯光高举头上。
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夜间—一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② 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
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
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45ْ;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
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
夜间—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手上左右小动。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做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
③ 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
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④ 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⑤ 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
⑥ 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
⑦ 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
⑧ 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旗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
夜间—一红色灯光上下摇动。
⑨ 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⑩ 联络信号:要求显示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单臂向上高举;
夜间—白色灯光向上高举。
○11 试闸良好(钩已提开)信号:表示手制动机已经实验良好或车钩已经提开。
昼间及夜间显示方式均同联络信号。
○12 指示司机鸣笛信号: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
○13 好了信号: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拢起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夜间—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14 试拉信号:要求对车组(列)进行全部拉动试验。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右臂上下摇动;
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
○15 推进信号:表示前方进路可以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平伸。前部的调车人员负责瞭望,正常情况下可不显示信号,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
○16 指示司机加速信号: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
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
8、 使用无线电台调车的规定 8.1 无线电台调车要采用无线电台调车灯制式。无线电台调车设备是调车工具,使用单位要制定使用、管理和维修办法。
8.2 车站要按规定的频率、电台编号固定使用。交接班时要检查试验,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
8.3 使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但在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随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原因。
8.4 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正确及时,信号准备,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不得用无线电台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5 无线电台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显示含意及辅助语音见表1. 表1 信号显示方式 辅助语音 信号显示含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红灯 绿灯长亮 绿灯闪数次后熄灭 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黄灯闪后绿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二个红灯 一个红灯熄灭 停车、停车 推进、推进 起动、起动 连结、连结 溜放、溜放 减速、减速 十车、十车 五车、五车 三车、三车 紧急停车、紧急 停车并报告编号 X号解销 X号解锁 停车信号 (起动)推进信号 起动信号 连结信号 溜放信号 减速信号 十车距离信号 五车距离信号 三车距离信号 紧急停车信号 解锁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1. 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
2. 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图 二、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布置计划 1. 布 置 计 划 (1) 传达方式 调车 领导人 ① 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告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② 调车作业通知单按各企业规定格式符号及要求填写。
③ 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由于设备原因或作业条件限制,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时,交接计划办法,由《站细》规定。
(2) 布置计划 调车 领导人调车 指挥人 ④ 调车领导人有调车指挥人要亲自交接(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接取)计划,并布置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2. 传 达 计 划 (1) 传达计划 调车 指挥人 ① 调车指挥人应亲自向司机交递调车作业计划,传达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
② 对较远的制动组及扳道组,可由调车领导人用电话传达,制定人员用调车作业通知单抄写并复诵,核对无误后,向有关人员传达 (2) 工作分工 调车 指挥人. 制动长. 调车 人员. 调车 指挥人. ③ 向调车组人员传达计划时(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传达),要明确分工,布置重点注意事项,并及时听取复诵。
④ 在每个制动员的调车作业通知单上,做出分工标记(固定包线时除外)。
⑤ 接受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计划分工立即上岗,做好准备及检查。
⑥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工作 3. 变更计划 (1) 变更限制 调车 指挥人 ① 变更计划(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时,可以口头方式传达(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仅变更作业方法发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单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
② 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驼峰解散车辆,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司机,但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③ 作业中变更计划,影响编组顺序,股道停留车顺序和车数时,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
变更正线、道发线的调车作业计划时,须事先取得车站(场)值班员同意 (2)变更后报告 调车 指挥人 ④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内的作业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自行制定计划,并传达清楚。作业完了及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二排风摘管 1. 联系确认 (1) 联系 排风 制动员 ① 作业前要与调车领导人联系,了解开车到达情况和解体顺序,做到车次、股道、时间、钩序(组号)清楚,多人作业时,做好分工 有困难时,联系办法由《站细》规定 无列检站除外 防护办法由《站细》规定 (2) 确认 排风 制动员 ② 列车到达15min后,确认列检到达试风完毕 (3) 防护 排风 制动员 ④ 排风摘管,须做好防护。
排风作业在列车解体前完成 2. 排风摘管 (1) 排风 排风 制动员 ① 缓缓打开折角塞门,放出主风管的风。排净副风缸里的余风。做到风排净、不漏排、不抱闸 (2) 摘管 排风 制动员 ②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或车号员的开口通知单(或粉笔标记)按一关前、二关后、三摘管、四提钩的顺序,正确摘管 3. 复检处理 (1) 检查 排风 制动员 ① 检查禁止通过驼峰、不宜使用铁鞋制动的车辆,报告调车长或调车领导人。
② 排风摘管后,逐辆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制动员检查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检查办法。
(2) 处理 调车长 ③ 根据报告或指示,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手闸制动、禁止溜放或禁止过峰车的钩序,并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 三 作业前检查 1. 检查工具 (1) 检查工具备品 调车 人员 ① 检查手信号灯(旗)、无线电台、安全带、号角、口笛、防溜设施、铁鞋叉子、提钩摘管器、胶圈、简易放风制动阀等 车站未规定使用的工具、备品除外。
(2) 检查线路 连结员制动员 ② 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防护信号是否撤除,大门开启状态,调车组扳动的道岔是否良好,货物堆放有无倒塌可能,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3) 检查车辆 连结员制动员 ③ 核对现车,检查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有无压鞋及注意事项,调整好钩位 2. 选闸选鞋 (1) 选闸 连结员制动员 ① 使用手闸制动时,要提前检查闸链、闸杆、闸盘、闸台等是否完好。按照选前不选后,选重不选空,选高不选底,选大不选小,选标型不选杂型,选双不选单的要求进行选闸,使用折叠式手闸,应事先做好准备 (2) 选鞋 制动员 ②使用铁鞋制动时,要准备足够良好的铁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
2.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 三、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连挂车列 1. 作 业 联 系 (1) 布置联系 调车长 ① 根据计划要求,了解作业准备情况,通知司机开始作业 (2) 布置计划 调车长 ② 显示起动信号,指挥司机动车 2. 准 备 进 路 (1) 请求挂车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① 按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2) 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② 按规定能够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 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③ 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3. 连挂车列 指挥挂车 调车长 ① 接近车列下车,确认排风完了。
② 显示连结信号,指挥机车连挂 二牵出车列 1. 联 系 牵 出 (1) 信号联系 制动员 ① 提前到达取车地点,按规定摘管提钩,核对取车末端车号,确认调车长显示联络信号,向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 (2) 指挥动车 调车长 ② 向车列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显示联络信号,确认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 准 备 进 路 (1) 请求作业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① 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请求牵出 (2) 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②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 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③ 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要道信号后,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二牵出车列 3. 起 车 牵 出 (1) 确认信号 调车长 制动员 ① 确认车列起动无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
② 确认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遇特殊情况,连结员不能确认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时,由调车长负责确认、 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TOP 跨局、跨段对调工作信息 chnpla 副工长 UID4001 帖子84 精华0 积分1163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2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48 只看该作者 溜放车组间隔距离由《站细》规定 (2) 核对确认 连结员 ③ 车列牵出,按计划查对车数,核对提钩处风管摘开、无抱闸车及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正确 (3) 指挥停车 调车长 ④ 根据作业计划,确认车列停车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三溜放车辆 1. 作 业 联 系 (1) 联系溜放 调车长 ① 听取有关人员准备好了的报告,按计划指示开始溜放 (2) 汇报上岗 制动长 制动员 连结员 ② 向调车长报告准备好了 ③ 手闸制动,试闸良好后,向调车长或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④ 检查核对车组无误,确认制动员试闸好了信号后,向调车长报告或显示好了信号 2. 进 路 确 认 (1) 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①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② 连续溜放第一钩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电气集中设备除外) (2) 对道确认 调车长 连结员 ③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
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开始作业. 3. 溜 放 车 辆 (1) 掌握溜放 调车长 ① 开放(或显示溜放)信号。根据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车组大小、空重、车辆走行状态、难易行线等情况,掌握溜放速度,保证溜放车组速度均匀,间隔适当 ②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处理 (2) 提钩作业 连结员 ③按计划查对车数,大组车核对车号,随时确认调车长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状态,根据车组大小、走行性能、气候条件、难易行线、间隔距离、禁溜车等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采取停车措施 (3) 扳道作业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④按计划正确扳道,立岗监视溜放车组走行。
⑤ 做到溜放车组间隔不足规定距离不扳;
未过联动道岔不扳;
有压标车或有侧面冲突的可能时不扳 ⑥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4. 制 动 作 业 (1) 手闸制动 制动员 ① 手闸自动时,抓牢站稳,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试闸 ② 试好闸后,向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③ 正确观速观距,观前顾后,均衡调速,稳妥连挂 ④ 多人制动一车组,以第一位制动员为主,其他制动员听从第一位制动员指挥 ⑤ 制动完了,松开手闸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三溜放车辆 4. 制 动 作 业 (2) 脱鞋制动 制动长(员) ① 根据计划,掌握关键、重点股道、人员技术、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监视各股道车组走行,认真观速观距,正确调速。
② 发生危机行车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或向制动人员报警。
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将铁鞋归位、摆齐 (3) 铁鞋制动 制动员调车长 ① 根据计划钩序、辆数、空重、难易行线、停留车位置、车辆走行、气候条件,采用相应的下鞋方法。但单个车辆必须一车三鞋单轨双基本,小组车必须下基本鞋。
② 选择适宜地点,准备足够良好铁鞋,遇天气不良或钢轨有油渍、盐、碱、冰雪、霜等情况时,撒沙子,正确观速观距,适时准确安放铁鞋,做到安全连挂或车组间天窗不大于4m。
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撤除铁鞋,归位、摆齐。
④ 压鞋时,应按《站细》规定处理。根据作业进度,或在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安排取出 四摘挂 整场 1. 作业联系 作业联系 调车长 ① 根据计划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做好摘挂车整车整场准备。
② 需越区作业时,同时通知联系越区 2. 进 路 确 认 (1) 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3. 确认动车 确认动车 调车长 ①推进运行时,确认扳道长(员)股道号码及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瞭望进路,指挥运行 4. 连 挂 车 辆 (1) 检查线路 制动员 ①检查线路、车辆停留、货物装载,调整钩位 (2) 推送车辆 调车长制动长连结员制动员 ② 推送车辆先要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 连挂车辆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⑤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⑥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采取安全措施。
⑦ 推送或牵出车辆前,按规定确认车列挂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
2.铁路调车编组作业程序图 四、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作业标准 1. 作业联系 (1) 联系编车 调车长 ① 根据计划要求,与有关人员联系编车 (2) 联系进路 扳道长(员) 调车 区长 调车长 ② 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③ 需越区作业时,通知联系越区 2. 准备进路 (1) 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作业员 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二连挂车辆 1. 检查动车 (1)挂车检查 连结员制动员 ① 挂车前检查线路、铁鞋、停留车辆、关门车、货物装载,调整好钩位 (2)指挥动车 调车长 ② 确认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单机或牵引时除外),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 连挂车辆 (1) 选分车组 调车 人员 ① 按计划要求分解及边组车组 (2) 信号显示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②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③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确认挂妥后,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全部起动后显示好了信号 三编组作业 1.联系牵出 (1) 联系转线 调车人员 ①本场转线,按规定联系,准备进路,指挥牵出。转场时,必须征得他场值班员的同意 (2) 信号联系 调车长 ②确认制动员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的信号,指挥机车牵出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三编组作业 2. 牵出车列 (1) 监视行走 调车长 ① 牵出车列起动后,确认制动员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② 进路准备妥当后,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有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报告人 (2) 指挥停车 调车长制动员 ③确认车列牵至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3. 推进车列 (1) 确认进路 制动员连结员 ①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
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起动 (2) 推进车列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② 推送车列,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⑤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并听取司机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⑥ 将车列停放适当位置,并试拉确认车列停稳,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后摘钩 (3) 编成复检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⑦ 按规定复检遍成车列。
⑧ 列车遍成后,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
2.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程序图 五、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准备作业 1. 作业联系 (1) 抄收确报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 ① 与列车调度员(确报站\运转车长)联系,了解摘车的位置\车数\货物品名及收货人,空车了解车种、吨位. ② 将车站待挂车辆报告列车调度员,确定挂车车次、位置、作业时间 无调车长的车站,调车长的工作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或云站车长担当 (以下同) (2) 联系取送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或调车区长) ③ 与货运人员联系,商定摘车地点,确定装卸作业时间。待挂车辆要掌握装卸进度。
④ 指示货运人员做好取送车准备 2. 作业准备 (1)计划传达 车站 (助理) 值班员 (调车 区长) 车站 值班员助理 值班员 车站 (助理) 值班员 (调车 区长) 调车长调车长 ① 中间站作业时,在办理列车闭塞(预告)后,通知调车作业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② 编组(区段)站,列车成组摘挂或临时甩车,需本务机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通知助理值班员联系、指挥调车作业并按规定联系进路。
③ 向调车指挥人传达计划及注意事项。
④ 做好作业分工及安全预想,提前上岗。
⑤ 亲自向司机递交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达作业注意事项和作业方法。
⑥ 检查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2) 核对现车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⑦ 按计划核对现车,并检查车站状态 (3) 排风摘管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⑧ 按规定排风摘管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二摘挂作业 1. 动车准备 (1) 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信号长 (员) 信号长(员) ①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② 电气集中的车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
设备不允许时,由远而近依次排列进路。监视信号显示、机车车辆走行 已事先由人检查除外,由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 要道还道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③ 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非集中区去集中区,集中区去非集中区的联系办法,按《站细》规定办理 2. 指挥牵出 (1) 指挥牵出 调车长 ① 指挥动车前,确认连结员显示的起动信号;
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起动后,确认连结员的好了信号,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2) 指挥推进 调车长调车长调车 人员 ② 推送车辆,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
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的位置。
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 停留要求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⑤ 当车辆越过联运道岔需返岔时,调车人员应向扳道长(员)显示过岔的好了信号 3. 作业检查 (1) 检查线路 调车 人员 ① 进入占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必须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后,方准进入 (2) 确认通风 调车 人员 ②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确认通风良好 4. 摘挂车辆 (1) 摘车防溜 调车 人员 ① 摘车时,必须在车辆停妥后,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再提钩 (2) 挂车防溜 调车 人员 ② 挂车时,挂妥后,再撤出防溜措施 (3) 连挂车辆 调车 人员 ③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长台,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推进运行前须试拉。
④ 摘挂列车挂妥后,应进行试拉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二摘挂作业 5. 出站(跟踪调车) (1) 请求出站 车站 值班员 ①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出站调车的作业方法、时间。
② 按GB/T7178.1中4.5.8、4.5.9的规定,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或调度命令,并与邻站办理越出站界或跟踪出站调车手续. ③ 通知邻站出站调车时间,填记行车日志(另起一行). ④ 两段站揭挂“区间占用”表示牌 承认邻站出站调车,在行车日志亦应另起一行 调车机车距运转室较远时,可指派板道员及收加 不准办理跟踪调车的车站由《行规》规定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 (2) 填发通知书 车站 值班员 调车长 ⑤ 按规定正确填记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交给调车长并通知有关人员。
⑥ 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准交给司机进行作业 (3) 出站(跟踪)调车 车站值班员 调车长 ⑦ 通知扳道长(员)出站(跟踪)调车的注意事项 ⑧ 作业完了后收回出站或跟踪调车通知书,交车站值班员注销后装订 (4) 开通区间 车站职班员 ⑨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作业完了。
⑩ 出站调车(双线区间正方向除外),与邻站办理开通区间手续,开通区间;
跟踪调车,通知邻站作业完了时间,两站均在行车日志词栏记入跟踪作业完了时间。
⑾ 撤除“区间占用”表示牌 6.作业后处理 (1) 道岔恢复定位 信号长(员) 扳道长(员) ① 作业完了后,应及时将道岔恢复定位,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2) 调车结束 调车 长 ② 将车辆停留及防溜措施等事项报告车站值班员 三摘挂作业 1. 作业报告 (1) 向调度报告 车站 值班员 ① 填记行车揭示板 ② 作业后向列车高度员报告 2. 确报传递 (2) 向作业站确报 车站 值班员 ① 接受运转车长委托,向有关站传递摘车,卸货确报 ② 确报传递站,要根据运转车长投递的摘挂列车编组顺序表迅速向前方解体站发出确报 六、铁路调车取送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关车(去程) 1. 挂车 (1) 挑选车组 调车 人员 ① 按作业计划要求,挑选车组 连结风管数量由<站细>规定 (2) 连挂车辆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② 显示连挂信号,指示挂车. ③ 挂妥后,撤除防溜措施;对遗留车辆应先采取防溜措施再摘开 ⑪ 车钩 ④ 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确认末位车辆起动后,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 (3) 接管试风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⑤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应确认通风良好. 2. 运行 (1) 要道动车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① 车列前部瞭望人员,应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得到扳道员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向 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运行中,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② 确认连结员(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 起车运行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调车长 连续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③ 确认车列起动夫 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了 ④ 确认连续员(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⑤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⑥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⑦ 推进运行经过无人看守道口前,要显示指示司机鸣笛信号,适当控制速度 ⑧ 走行线上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开通走行线并加锁时,可不停车检查,运行中应回强瞭望 3. 送车 (1) 检查确认 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贺 ① 进入货物线、岔线、段管线前应派人检查线路及停留车,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货物装载无异状,车门关闭,装卸停止,防护信号及装卸机具已撤除,车下无障碍 检查人员由<站细>规定 (2) 摘车防溜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② 按作业计划及货运人员的要求,对好货位,拉好档,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二取车(去程) 1. 连挂返回 (1) 连挂 调车 人员 ① 按“程序一项目不暇接挂车和项目2运行”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 要道 调车 人员 ② 由货物线、岔线、段管线返回时,须确认扳道人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进入指定的股道 2. 交接报告 (1) 交接 调车 人员 ① 规定由调车人员交递货运票据时,应认真负责交清货运票据. (2) 报告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② 每次作业完毕,应将计划变更的情况,停留车及防溜措施等,一并向调车领导人报告清楚 七、铁路调车停留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一 车辆停留 1. 停留限制 (1) 停留限制 调车 人员 ① 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线路的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是,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③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 道岔处理 (2) 道岔处理 车站 值班员 扳道员信号员 ①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没有轨道路的线路及到发线兼货物停留车辆时除外)。
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亦应加锁 二防溜措施 1. 实施方法 (1) 防溜方法 调车 人员 ① 在线路上停留的滚动轴承的车辆及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或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等作业或拉道口不能连挂一起时,按车组在两端实行防溜。
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手闸制动机和以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等)进行防溜;
不能连挂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
③ 超过6.0‰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须连挂机车;不能连挂机车时,由车站指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批准后,纳入《站细》。
④ 对停留车辆的防溜设施,无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或手闸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2. 检查确认 (1) 接班检查 有关 人员 ① 对站内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接班时检查确认,并实行对口交接 (2) 防溜报告 调车 人员 ② 对停留车进行防溜后,在一批作业结束时报告调车长(编组场、编发场除外)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技 术 要 求 三手推调车 1. 请求调车 (1) 办理手续 有关 人员 ① 手推调车须办理请求手续,得到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的准许后,按规定进行手推调车 是否登记由<行规>或<站细>规定 货物线内的手闸制动胜任人员由车站指定,并经车站考试公布 (2) 计划下达 车站 值班员 调车领导人 ② 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 ③ 必要时通知扳道员防护 2. 防溜监督 (1) 制动 防溜 制动 人员 ① 由胜任的制动员负责制动,并提前试好手闸 (2) 监督检查 调车长 货运 人员 ② 在正线、到发线或在衔接正线、到发现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由调车长(无调车长的车站为助理值班员)负责监督或进行手闸制动。
③ 在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检查。
3. 移动限制 (1)辆数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① 每批移动不准超过一辆重车或两辆空车 在超过2.5‰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由铁路局(企业)批准 (2) 速度限制 胜任 人员 ② 移动速度不得超过3km/h (3) 特殊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③ 手推调车,手闸必须良好. ④ 在超过2.5‰的线路上;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接发列车时,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以及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均禁止手推调车 4. 报告制度 (1) 汇报制度 有关 人员 ①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报告调车领导人 (2) 揭示防溜 车站 值班员调车员 ② 中间站在行车揭示板上,用下列符号标明停留车的防溜措施: 拧紧手制动机—○x 放置铁鞋— 或 放置防溜枕木— 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TOP 【公开信】给铁道论坛潜水员和暂未注册游客的一封信 chnpla 副工长 UID4001 帖子84 精华0 积分1163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3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49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 第202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05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10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
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
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第213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
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
推进运行时,30km/h。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
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9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23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
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嘹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6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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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
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4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3.0.3条规定,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5条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3.0.6条 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3.0.7条 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3.0.8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0.1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
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第4.0.2条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
第4.0.3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4.0.4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第4.0.5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4.0.6条 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4.0.7条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电报格式如附件1)。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4.0.8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10日内报铁路局(5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
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4.0.9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
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TOP chnpla 副工长 UID4001 帖子84 精华0 积分1163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5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1 只看该作者 第4.0.10条 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4.0.11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
第4.0.12条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20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4.0.13条 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 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1.1条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第5.1.2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
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1.3条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5.1.5条 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第5.1.6条 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5.1.7条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
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5.1.8条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5.1.9条 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5.1.10条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
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5.1.11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5.1.12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规则第409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
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5.1.13条 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5.1.14条 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
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
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 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2.1条 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5.3.1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5.3.2条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
第5.3.3条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上;
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第5.3.4条 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第5.3.5条 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5.3.6条 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5.3.7条 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第5.3.8条 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六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6.0.1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6.0.4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7.0.1条 对行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铁道部铁劳〔1997〕11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执行。
第7.0.2条 对发生行车事故后,不按本规则及时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7.0.3条 对拖延事故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单位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0.4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8.0.1条 米轨铁路构成各类行车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结合米轨铁路具体情况制订,并报铁道部审批。
第8.0.2条 本规则一些重要内容的具体含义,按本规则附件2的解释执行。
第8.0.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4.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5.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 6.外转行车事故通知书(安监报-3) 7.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1~4.5) 附件1: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级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线别代码:繁忙干线为A;
干线为B;
其他线路为C。
5、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事项:
(1)发生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名、线别代码、站名、区间、公里、米);
(3)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4)机车型号(所属段别);
(5)牵引辆数、吨数、计长;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人员伤亡(死亡、重伤人数,分路内外人数);
(8)设备破损程度(机车、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装载货物品名及损失情况;
(10)救援工作完了时间;
(11)线路开通时间;
(12)其他。
附件2: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 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军用列车、行包专列、回送空客车车底除有特殊通知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
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脱轨”:
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4、“繁忙干线”:
系指京哈(含京秦)、京沪、京广、京九(含广深)、陇海、浙赣(含沪杭)线。
“干线”:
系指滨洲、滨北、齐北、绥佳、牡佳、滨绥、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包、丰沙、京通、京承、京原、大秦、石太、石德、北同蒲、南同蒲、侯月、集二、胶济、蓝烟、兖石、兖菏、新菏、阜淮、淮南、宁芜、皖赣、杭甬、宣杭、鹰厦、外福、锦承、新焦、太焦、焦柳、孟宝、宝成、武九、湘黔、湘桂、黎湛、南昆、黔桂、阳安、汉丹、襄渝、成渝、川黔、贵昆、成昆、宝中、包兰、干武、兰青、兰新、南疆线。
“其他线路” :系指繁忙干线、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多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行车事故时,按高等级线路列算。
全路大范围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相应调整线路等级分类。
5、“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
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6、“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车辆在段管线或站管线上进行给油、给煤、给水、补砂、清扫、检查等而调移的作业。
7、“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时履行铁路运输职务或服务的现场人员,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救援人员)的伤亡。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发生变化,亦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
8、“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以事故现场实际的开通时间为准。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转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
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装接触网时,按实际中断行车时间,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如接触网没有送电,改由蒸汽、内燃机车牵引运行时,不扣除90分钟。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
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
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0、“安全成绩”:系指铁路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天数;
铁路分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天数。
11、“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m2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
12、“列车发生爆炸”系指由于爆炸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
13、“客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发生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未满2小时而中途摘车时,列一般事故。
14、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与其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5、一次造成两项以上事故时,按最严重的算一件。设备每发生故障一次,不论影响几列列车只算一件。
16、“占用区间”: 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TOP chnpla 副工长 UID4001 帖子84 精华0 积分1163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6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2 只看该作者 行车岗位理论百题 车务·连结员 哈尔滨铁路局 教育处 运输处 前言 为使职工培训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求,解决我局当前职工培训教材与现场生产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职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度超前性,促进职工学技术、练硬功活动的开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由路局教育处组织编写了以培训行车主要工种为重点、职工岗位应知应会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岗位理论百题》系列手册。
该《行车岗位理论百题》系列手册是由部分分局业务分处,站段教育室、业务部门具有丰富现场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职教人员、工人技师等共同编写的,并经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把关定稿完成。手册包括了行车岗位基本规章、标准化作业、非正常情况下应急故障处理及“四新”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力求做到贴近现场、通俗易懂,便于职工学习和掌握。它既可用于行车主要工种职工日常学习,又可供职工规范化及适应性岗位培训使用。
本手册是在各分局职教分处及有关站段教育部门提供的大量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由 哈尔滨局运输处于柏涛、哈尔滨分局运输分处郝玉成、佳木斯分局运输分处李春江、齐齐哈尔运输分处朱志君、海拉尔分局运输分处何建成、鸡西站王岩 同志进行编审。在此,对资料提供单位和编审人员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广大职工提出宝贵意见。
哈尔滨铁路局教育处 二○○五年三月一日 1.车站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答:车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
2.铁路线路如何分类?答:铁路线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别用途线。
3.车站参加调车作业人员应做到哪些?答:(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的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4.调车作业必须在哪些关键环节上卡死?答:调车作业必须在领导、指挥、计划、联系、检查、确认、信号、速度、了望九个关键环节上卡死。
5.调车工作的“九固定”是什么?答:固定调车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工具存放地点。
6.什么叫调车钩?调车钩分几种?答:调车钩指完成一次摘车或挂车工作的行程。调车钩可分为:牵出钩、摘车钩、挂车钩、转线钩、溜放钩等。
7.什么叫调车半程?答:调车机车连挂车辆或单机,不变更方向的一次移动称为调车半程。
8.什么叫调车程?答:自一股道至另一股道并变更运行方向的一次移动称为调车程。
9.什么是推送调车法?答:凡使用机车将车辆由一股道调送到另一股道,在车辆调动过程中,不进行摘车的调车方法,称为推送调车法 10.什么是单组溜放法?答:机车推动车列加、减速一次溜出一个车组,等待调车信号,进行要道还道或回牵后再溜放下一车组的溜放方法称为单组溜放法。
11.什么是连续溜放法?答:机车推动车连续不变更运行方向的加速减速,每加速减速一次溜放一个车组,连续溜放几个车组后才回牵的作业方法称为连续溜放法。
12.哪些车辆禁止编入列车?答:(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3.哪些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答:(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14.调车工作的单一指挥如何规定的?答:调车工作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15.调车作业计划变更有何要求?答: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16.一批作业计划能变更几钩?超过时怎么办?答:一批作业计划,系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中所列的钩数,变更计划次数不限,但总数不得超过三钩。如超过三钩时,调车领导人应重新编制书面计划。
17.〖JP3〗调车指挥人遇必须变更原调车作业计划时如何处理?〖JP〗答:调车指挥人必须严格执行调车作业通知单,如在调车作业过程中,调车指挥人发现必须变更原计划时,应向调车领导人反映,由调车领导人重新编制书面计划。当去专用线调车时,如遇有现场的实际情况与原计划不符时,调车指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作业计划,用口头方式布置,但在作业完了,必须及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18.《行规》关于试拉的规定?答:推送车辆前、编组列车及列车摘挂的最后一钩作业完了,均应进行试拉。
19.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有哪些?具体要求是什么?答:(1)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同)规定的服装。(2)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3)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4)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20.调车速度是如何规定的?答:(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
推进运行时,30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躲、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人《站细》。
21.什么叫难行线?答:经过道岔、曲线多,阻力较大,车组难以溜行的线路为难行线。
22.什么叫易行线?答:经过道岔、曲线较少,阻力较小,车组容易溜行的线路为易行线。
23.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遵守哪些规定?答:(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
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2〉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其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24.什么叫驼峰?答:驼峰是利用车辆的重力和驼峰的位能(高度)辅以机车推力来解散车列的一种调车设备。
25.驼峰分为几种? 答:驼峰分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自动化驼峰。
26.两台机车同时在一条线路上作业的限制有哪些?答:(1)两端不能同时向线路内推车;
(2)空线上禁止两端同时相对溜放;
(3)不准同时一端推车,一端溜放;
(4)不准一端连挂机车,一端推车;
(5)横向划分的调车场两端作业的机车车辆,均不得越过各自方向缓冲地带界标,需要越过时,按越区作业办理。当缓冲地带停有越标车辆时,两端仍可同时作业,但禁止与越标的车辆连挂。需要连挂时,必须先停止一端作业,另一端方可开始作业。具体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27.哪些情况禁止手推调车?答:(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人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28.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有哪些规定?答: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29.接发客运列车时哪些情况不准调车,哪些情况可以调车?答: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30.什么叫越出站界调车?答:因受调车设备限制需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进入区间的调车叫越出站界调车。
31.越出站界调车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
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32.跟踪出站调车如何办理?答: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33.遇哪些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答:(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了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34.何谓驼峰作业能力?答:依照驼峰的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在一日内所能分散和编组各方向的货物列车数或车辆数。
35.哪些线路禁止停留机车车辆?答:安全线及避难线,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36.调车作业中,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谁负责和确认?答: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时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37.《技规》推送车辆时有什么要求?答: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
38.哪些车辆禁止溜放?答:(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9.哪些线路禁止溜放?答:(1)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2)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3)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4)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40.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先确认列车、车列暂不移动,然后由通过台或两车车钩上越过,勿碰开钩销,要注意邻线有无机车、车辆运行。严禁钻车。
41.什么叫军用列车?答:在铁路上为输送部队和军用物资以及其它军事目的而专门开行列车的统称。
42.铁路军用运输的“三优”是什么?答:“三优”是指军事运输作为国家指令性运输任务,在办理运输过程中要做到计划优先、组织优先、费用优惠。
43.什么是军运号码?答:军运号码是表示运输计划和区分运输等级的标志,也是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调度指挥和联系工作的代号。
44.GB/T7178对调动标有〖FK(W1。1〗〖BG(〗〖BHDWG,WKW〗〖XXZX-YSX1.8mm〗〖XXZSX2mm-YX〗〖HT6”〗[SQ+1.5mm〗〖JZ〗W〖BG)〗〖FK)〗的车辆有何规定?答:(1)注有〖FK(W1。1〗〖BG(〗〖BHDWG,WKW〗〖XXZX-YSX1.8mm〗〖XXZSX2mm-YX〗〖HT6”〗[SQ+1.5mm〗〖JZ〗W〖BG)〗〖FK)〗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2)编组和编挂注有〖FK(W1。1〗〖BG(〗〖BHDWG,WKW〗〖XXZX-YSX1.8mm〗〖XXZSX2mm-YX〗〖HT6”〗[SQ+1.5mm〗〖JZ〗W〖BG)〗〖FK)〗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的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有一辆接风管。(3)在接近、连挂注有〖FK(W1。1〗〖BG(〗〖BHDWG,WKW〗〖XXZX-YSX1.8mm〗〖XXZSX2mm-YX〗〖HT6”〗[SQ+1.5mm〗〖JZ〗W〖BG)〗〖FK)〗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4)其他车辆向停有〖FK(W1。1〗〖BG(〗〖BHDWG,WKW〗〖XXZX-YSX1.8mm〗〖XXZSX2mm-YX〗〖HT6”〗[SQ+1.5mm〗〖JZ〗W〖BG)〗〖FK)〗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
45.哪些车辆及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答: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人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46.为什么不准抢钩?答:“抢钩作业”除了直接可以造成列车运行或出发晚点外,由于是抢着干活经常容易使调车、接发列车工作简化作业程序,联系脱节,在匆忙中极易造成严重事故,对行车和人身安全威胁很大,所以不准抢钩。
47.某到发线有效长1050m,已知机车换长为21,问换算容车数是多少?答:到发线容车数=[有效长-机车长度(1台或多台)-30m(附加安全制动距离)]÷(143或11)=(1050-21×11-30)÷(143或11)=697或906(辆)舍去小数。得该到发线的容车数为69或90辆。
48.使用平面无线电台时,必须执行什么原则和要求?答:使用平面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但在发现危机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随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原因。
49.使用平面无线电台时的要求有哪些?答:必须正确及时、信号准确、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不得用无线电台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0.无线电台通话的标准用语有哪些?答:有十车;
五车;
三车;
连挂注意;
连挂;
连挂好了;
连续连挂;
试拉;
前进;
后退;
溜放;
前进再挂(按机车定向为淮);
后退再挂(按机车定向为准);
鸣笛;
停车;
减速;
前进稍动;
后退稍动;
压钩;
加快;
试拉好了;
×道开通。
51.劳动安全守则中“四做到”是什么?答:(1)做到班前充分休息;
(2)做到工作精力集中;
(3)做到正确着用护品;
(4)做到横过线路“一站、二看、三通过”。
52.劳动安全守则中“七不准”是什么?答:
(1)不准饮酒上岗;
(2)不准擅离岗位;
(3)不准飞乘飞降;
(4)不准随车捎脚;
(5)不准钻越车辆;
(6)不准抢越线路;
(7)不准走轨面、枕木头、线路中心和车下坐卧。
53.在车列、车辆运行中禁止哪些行为?答:(1)在车钩上,在平车、砂石车的边端或端板支架上坐立;
(2)在棚车顶或装载超出车帮的货物上站立或走行;
(3)手抓篷布或捆绑货物的绳索,脚蹬轴箱或平车鱼腹形侧粱;
(4)在车梯上探身过远,或经站台时在低于站台的车梯上;
(5)在装载易于窜动货物的车辆间和货物空隙间站立或坐卧;
(6)骑坐车帮;
(7)跨越车辆(使用对口闸除外);
(8)两人及以上站在同一闸台、车梯及机车一侧踏板上;
(9)进人线路提钩、摘管或调整钩位。
54.何谓行车事故?答: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55.行车事故分哪几类? 答: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56.什么叫溜放调车?答:使用机车推送车列达到一定速度,在行进中提钩使摘离的车组利用所获得的动能,溜向指定地点的调车方法,称为溜放调车。
57.调车指挥人在作业前要检查哪些工具备品?答:检查手信号灯(旗)、无线电台、安全带、号角、口笛、防溜设施、铁鞋叉子、提钩摘管器、胶圈、简易紧急制动阀等。
58.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遵守哪些规定?答: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59.集中联锁的车站,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或开放变更时,调车作业的联系办法是?答:(1)调车信号开放后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应先通知司机和调车指挥人。(2)调车信号因故不能开放或机车车辆未出清原排调车进路须中途返回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信号长〕允许,由调车指挥人口头通知司机,并负责在不能开放的调车信号防护区段领车。(3)集中连锁的车站,调车进路上设有两架及其以上调车信号机,遇有上述情况的作业联系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60.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是多少?答: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是75mm。
61.顺着线路行走注意哪些安全事项?答:顺线路走时,应走两线路中间,并注意邻线的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
62.横越线路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答:横越线路时,应一站、二看、三通过,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
63.横越停有机车、车辆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答: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时,先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然后在该机车、车辆较远处通过。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
64.平面牵出线调车作业的程序是什么?答:(1)连挂车列;
(2)牵出车列;
(3)溜放车辆;
(4)摘挂整场。
65.造成脱轨的原因是什么?答:(1)调车作业前未认真检查线路及车下有障碍物;
(2)道眼距离不够或货物堆放不牢固;
(3)推送作业无人领车或造成上档或轧上东西;
(4)挤岔子未及时发现进入四股而脱线;
(5)道口轮缘槽内有杂物。
66.怎样防止脱轨?答:(1)严格按规定内容检查线路车辆;
(2)推送车辆前端必须有人领车,遇特殊情况及时停车;
(3)严格扳道四程序制度,尤其是认真确认尖轨与基本轨密贴,防止进入四股;
(4)及时清理轮缘槽,轮缘两侧不干净不进车。
67.哪些军用列车不得补轴?答:(1)卫生列车(包括使用代客车编成的卫生列车):(2)13辆以上客车(自备客车)编成的军用人员列车;
(3)一级整列方案运输;
(4)上级有特殊要求的运输。
68.摘车时的作业程序是什么?答:(1)先关闭靠机车方向的折角塞门;
(2)再关闭另一端的折角塞门;
(3)摘开风管;
(4)提开车钩。
69.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如何显示?答: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
70.曲线上挂车时应注意什么?答:在曲线上挂车时,应调整好钩位,将两钩头向曲线内侧扳动,使两车钩间中心水平线相接近,并将两钩舌各开六七成,以加大两钩接触面;
降低连挂速度做好防止溜逸的准备;
调整钩位时,必须在停车状态下进行,并要以信号防护,调车人员站立位置要适当,信号显示要及时。
71.清扫道岔时,遵守哪些规定?答:清扫道岔前应得到车站值班员或有关人员的同意,清扫电器集中道岔或联动道岔,必要时,应先将安全木楔置于尖轨与基本轨之间。清扫后及时将清扫工具撤除,并向车站值班员或有关人员报告。
72.调车作业一般事故有哪些?答:(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岔子;
(4)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3.推进连挂车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推进车辆时,前端必须派人领车。推送车辆较多时,应指派足够的人员中转信号。中断信号或信号不明,应立即停车。
74.何谓关门车?答: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人全列车的制动系统。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
75.货物列车中编挂“关门车”有何规定?答: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人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
超过6%时,按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
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
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76.旅客列车中编挂关门车有何规定?答: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谁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77.调车作业必须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答:(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
(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78.在电化区段使用手闸制动有何限制?答: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在带电的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蹬上敞车)使用手闸制动;
敞车、平车上使用手闸制动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以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79.影响车辆溜放速度的因素有哪些?答:(1)车辆的体积(包括车上货物外露体积)、重量及车辆构造、走行部分的技术状态。体积小、重量大的车辆溜行快,体积大、重量小的车辆溜行慢;
(2)线路阻力,包括曲线阻力、道岔阻力及坡度阻力。易行线为经过道岔、曲线少,下坡道;
(3)车组的大小。大组车溜行慢,小组车溜行快;
(4)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自然因素。如冬季凝轴或逆风时,车辆走行阻力增加,溜行速度降低。
80.《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对上下车有哪些要求?答:(1)上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5km/h。下车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2)在站台上,上下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3)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和高度超过11m的站台上作业时,必须停车上下。(4)登乘内燃、电力机车作业时,必须在机车停稳时再上下车(设有便于上下车脚蹬的调车机除外)。(5)上车前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砂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踏板的牢固状态。(6)不准迎面上车。(7)不准反面上车(牵出时最后一辆除外)。(8)上下车时,要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
81.何谓调车?答:除列车在车站的到达、出发、通过及在区间内运行外,凡机车车辆进行一切有目的的移动通称为调车。
82.什么情况下应使用夜间信号?答: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83.手信号的显示要求?答: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84.持旗要求是怎样规定的?答:(1)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2)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将拢旗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85.去货场、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事先派人检查有何规定?答:调车组应事先派人检查道岔位置正确、尖轨密贴、大门全开、门钩挂好、线路确无障碍以及停留车情况、货物与钢轨的距离等符合规定,并通知装卸或检查人员停止工作,撤除防护后,方可进行作业。如不能事先派人办理时,应停车检查。
86.减速信号:
答: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87.取消信号如何显示:
答: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上下摇动。
88.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答: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
夜间-红、绿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89.线路两旁及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离有何规定?答: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90.“五不提钩”的内容是什么?答:(1)计划不清不提;
(2)未对手闸铁鞋“好了”信号不提;
(3)禁溜车不提;
(4)后溜车组技术间隔不够不提;
(5)前溜车组未过分歧道岔不提。
91.〖JP3〗简易驼峰作业中分解车列时,对连结员提钩有何要求?〖JP〗答:(1)按计划核对车数,大组车核对车号,随时确认驼峰信号机或调车长手信号的显示状态,根据车组大小、车辆走行性能、气候条件、难易行线、间隔距离、禁溜车等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采取停车措施。(2)遇有漏摘制动软管或没有提钩链的车辆使用提钩摘管器进行摘管提钩。
92.调车作业中连结制动软管的规定?答:遇下列情况必须全部接通制动软管:(1)区间岔线调车往返时;
(2)调动乘有人员(押运人除外)的车辆时;
(3)调动客车(简易客车除外)及特种车辆时;
(4)旅客列车进行摘挂作业时;
(5)越出站界调车时。
93.在什么情况下应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答:当推进车辆挂车作业中遇天气不良,照明不足或受地形地物的影响,调车指挥人看不清停留车位置时,应派人在停留车前端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单机除外)。
94.带风作业摘风管时要执行什么作业程序?答:带风作业时,必须执行一关(关折角塞门),二摘(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
95.调整钩位、处理钩销时,怎样注意人身安全?答:调整钩位、处理钩销时,不要探身到两钩之间。对平车、砂石车、罐车、客车及特种车辆,应特别注意端板支架、缓冲器、风档及货物装载状态。
96.溜放作业提钩时遵守哪些人身安全?答:溜放调车作业应站在车梯上,一手抓牢车梯,—手提钩,不准用脚提钩或跟车边跑边提钩(驼峰调车作业除外),严禁在车列走行中抢越线路去反面提钩。
97.溜放信号如何显示?答:表示溜放作业。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98.检查线路车辆应检查哪些内容?答:(1)检查线路:检查线路有无障碍、防护信号是否撤除,大门开启状态,负责扳动的道岔是否良好、位置是否正确,货物堆放有无倒塌可能,道眼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不足规定距离不准进行调车作业。(2)车辆检查:核对现车、检查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防溜情况、货物装载、车门关闭、闸瓦钎、空重阀、关门车等情况。
99.什么叫越区作业?答:“赵区作业”是指调车机车由本调车区到其他调车区进行取送车辆作业。
100.什么叫转场作业?答:“转场作业”一般是指由调车场去到发场或去另一调车场的转线作业。
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TOP chnpla 副工长 UID4001 帖子84 精华0 积分1163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7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5 只看该作者 第49条 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条):调车机车检修时,替换的调车机车司机应由熟悉车 站设备的司机担任。对第一次在车站担任调车的司机,应派熟悉车站设备的司机(指导司机)跟车指导。在 石油专用线、军事专用线内进行调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应在专用线(取送车)运输协议中规定 ,并严格执行。
第50条 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7条):1.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一个调车组有 两名及其以上调车长时。在一个班的工作时间内,只能由一名调车长单一指挥,严禁轮换担任调车指挥( 使用无线调车设备,按其作业办法规定允许的除外)。2.中间站调车不足两人时,不准进行作业(不挂车 的单机和轨道车转线除外)。大车组推送及嘹望困难时,必须增加调车人员。
第51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1条):一、调车作业计划由 调车领导人编制。参加调车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有调车作业通知单或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二、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单机及轨道车转线、甩挂附挂机车时除外),调车作业通知单应交司机、副 司机各一份,禁止口头向司机布置计划(包括变更计划)。作业中变更计划,必须停轮向所有作业人员传达 清楚,方可继续作业。本务机车在中间站调车后,司机退乘时,应将调车作业通知单交机务段值班员存查 。禁止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采用通话方式指挥调车作业。三、作业中有限制的车辆及安全要求等应在“ 注意事项”栏内注明。四、因设备关系,调车领导人不能与调车指挥人交接计划的,以及对信号员、扳道 人员的传达办法在《站细》中规定。五、口头变更计划(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禁止口头变更计划)在一 张调车作业通知单内不得超过两次,钩数累计不得超过3钩。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按规定可用口头 方式布置、传达的,均可用无线电话传达布置。但必须按规定复诵核对,不得使用站场广播传达。
第52条 调车作业在副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调车作业因线路靠司机一侧是高站台、低货位、煤仓 、滑槽等须在副司机一侧显示信号时,调车指挥人向司机传达计划时要交待清楚,由副司机确认信号。机 车乘务组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
调车速度控制在15km/h及其以下,调车指挥人要及时正确显示信号, 并以音响信号辅助,切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53条 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中间站在同一线路两端禁止相对方向同时 进行调车作业(包括手推调车)。编组站、区段站需要在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作业时,应制定作 业办法和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54条 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4条):一、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的基本规定1.单 机或牵引运行时,由司机负责要道;
推进车辆运行时,由调车组人员负责要道。要道信号:司机为两短一 长声;
调车人员为进出股道的股道号码信号。还道人员将进路准备妥当、确认无误后,先显示股道号码信 号,再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未得到还道人员的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在警冲标、尖轨或调车信号 机前必须停车,与其距离不足50m时不准动车(列检设置防护信号需到达机车移动时除外)。2.一条进路由 两个及其以上扳道员准备时,司机或调车组人员向最近端扳道员要道,扳道员间依次由近及远向后~扳道 员要道;
还道时,由最远端扳道员开始,由远及近依次向前一扳道员还道。最后由最近端扳道员向司机或 调车组人员还道。3.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除司机外,应使用无线电话按规定的用语,以通话方式 要道和还道。二、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1.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时(含由集中区向非集 中区运行时),必须执行“进要进路、出要出路”的钩钩要道还道制度(驼峰作业和连续溜放除外)。2.调 车机或调车车列经过无人值守的非集中操纵道岔时,有关人员必须确认该进路开通正确后,方准越过。运 行中确认有困难时,必须在道岔前停车确认。三、集中联锁区(含集中联锁的中间站)调车作业要道还道制 度的规定1.在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不进行要道还道,但必须严格按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机车、车 辆必须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除无法移动的情况外,必须出清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区段,不得影响返 回时调车信号机的开放。不能从设备上一次排出的长调车进路,应当由远及近分段排列。调车指挥人和司 机应按运行方向距其最近的一架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需要由近及远分段排列时,信号员(车站值班员) 应通知调车长并通知司机,运行中注意严格按进路上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2.遇特殊情况,不能出清 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区段,在关闭调车信号机的情况下原路返回时,由调车长报告信号员或车站值班 员,必须取得准许并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向司机显示启动信号,运行到次一调车信号机前,按其显示进 行。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已同意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机原路返回后,应单独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在确认调 车机车、车列全部越过进路上的道岔前,严禁操纵该道岔。3.当调车信号机故障不能开放时(道岔还能集 中操纵,单独锁闭),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准备好进路,并将进路上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后通知调车长,可 以越过一架或数架关闭的调车信号机作业,但每次运行前,必须由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指定本次运行的停 车位置;
调车长应亲自或指派人员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显示起动信号并指挥机车严格按指定位置停车。
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加强联系,认真确认,严防臆测行事。4.集中联锁区停电或设备停用道 岔转为现地人工操纵时,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必须严格按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5.集中联 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但设有道岔现地操纵、局部控制设备的中间站,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办法按非集中 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6.集中联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中间站,在集中区作业时, 除按越出站界调车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调车机车、车列每次向站外运行前,都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调车指挥人方可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出站调车。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进路准备妥当,方可同意出站调车 。向站内运行时,特准凭进站信号机开放的引导信号进站。引导信号未开放,严禁越过进站信号机。车站 值班员从控制台上确认调车机车、车列越过相对方向进站信号机后,及时准备好进路,开放引导信号。在 允许时间内。同一出站调车通知书,可以多次往返出站调车。但运行中,有关人员应加强对进路开通位置 的确认。7.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之间的联系办法在《站细》中规定。使用无线列调的车站,允许调车指 挥人与车站值班员、司机间进行通话联系。
第55条 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一、集中联锁区,调车信号开放后,不得随意关闭,取消(变更 )调车进路。信号开放后,须取消(变更)调车进路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先通知调车指挥人,确认未 动车后,再关闭调车信号机,取消(变更)调车进路。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进路 准备好并通知调车长和司机后,在未通知调车长并确认未动车前,禁止取消(变更)进路。二、非集中联锁 及设有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扳道员已显示道岔开通信号后,在未向调车机显示停车信号并确认其停妥 之前,不得变更调车进路。
第56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4条)1.配有两台及其以上调车机的车站,应按调车 机台数划分调车作业区。正常情况下,一个调车区内同一时间只准一台调车机作业(设有驼峰预推线的除 外)。特殊情况,两台机车在同一区的两条平行进路上同时作业的防护办法在《站细》中规定。横向划分 调车区时,两区之间须至少有20m的安全距离,并应设立明显的标记。2.只有一台固定调车机,但经常有 两台机车(包括本站固定调机)同时在车站作业的,车站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3.越区、转场 作业的联系办法和安全措施在《站细》中规定。
第57条 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需进行试拉,确认全列挂妥后方 可进行:1.连续连挂时,车组间的距离在10车及其以上时,须试拉或顿钩;
2.推送车辆运行前须试拉:
3.编组列车,在编组(发)线上直接始发的,最后一钩必须试拉;
转入到发线始发的,转线前须进行试拉 ;
到发线上“坐编”列车时,最后一钩必须试拉。
第58条 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制动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7条):一、调车作业中连 结制动软管的规定1.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需连结全部制动软管,并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1)旅 客列车、军用列车、专运列车的甩挂作业。(2)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公务车、试验车及代号为T的特种用 途车。(3)整列客车底的调车作业。2.往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辆,是否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 数量由所在站、段会同机务协商确定,并纳入《站细》。二、调车机类型、取送车列重量及调车速度的规 定1.专用线、区间岔线、段管线取送车辆的调车机类型及速度限制由机务段、工务段(企业自行管理维修 的为所属单位)向车站提供,车站纳入《站细》并抄送有关单位。取送车列重量由机务段确定报铁路局批 准后,车站纳入《站细》。2.连挂车辆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后,司机应将速度控制在15、7、 5km/h及其以下,连挂速度不得超过5km/h(有特殊要求除外)。3.中间有游车的跨装车组,经过九号及其 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如牵引后折返推送转线、转场作业)或尽头线时,应以不 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送。4.连挂公务车、专运列车、乘坐有旅客的车辆时,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 5.调车机车通过各类减速器,减速顶和推峰速度按有关设计文件在《站细》中规定。雨雪、冰冻天气应 适当降低推峰速度。
第59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1.往尽头站台处送车或调车机去尽头站台 处取车时,应连结全部制动软管,进行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往尽头站台 处送车时,应将尽头站台视为停留车,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2.往尽头线送车时,在车列前 端距车挡或尽头站台30m处须一度停车,然后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推送至距车挡10m处停车(利用尽头站台 装卸时除外)。3.对距车挡或尽头站台不足10m的停留车取车时,在调车机或车列前端距停留车30m处须一 度停车,并对靠尽头端的第一辆停留车采取止轮措施后,方可连挂。
第60条 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一、调动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规定1.调 车领导人应根据调度命令,货运票据中规定的条件,检查有关的建筑物和设备限界、相邻线路线间距及邻 线停留车情况,布置计划的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2.超限车与邻线停留的机车、车辆或线路上停留的 超限车与邻线上调动的机车、车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小于500mm无安全措施禁止调车。3.调车作 业中,超限车与固定建筑物或设备间的距离在150mm以上时可按规定速度运行;
距离在100至150mm之间时 ,速度不得超过10km/h;
距离在70至99mm之间时,不得超过5km/h。,小于70 mm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 可作业。二、标有△W标记车辆的调车作业办法:1.标有△W标记的车辆,调车作业中严禁溜放。并应 派调车指导或业务熟悉的干部到现场监督,严防违章作业。2.无论是调动△W标记的车辆还是去连挂该 车,调车机均需连结不少于所挂车辆总数1/3的车辆制动软管(不足三辆按二辆计),并经简略试验良好后 ,方可进行。3.连挂标有△W标记车辆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辆时,必须在距停留车10车处一度停 车,然后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运行至三车处,再以不超过3km/h的速度连挂。4.其他车辆向停有△W标 记车辆的线路上溜放或送车时。不得与该车连挂。△W标记的车辆在线路上停留时,与其他停留车必须留 有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三、“140”产品车调车作业的规定1.调车机与“140”产品车需隔离5辆及其 以上,并按△W标记车辆的调车作业办法办理。2.“140”产品车禁止通过驼峰。3.“140”产品车在车 站停留时,不得与邻线的内燃机车、蒸汽机车和装载“707”产品、爆炸品的车辆及旅客列车并列停放。
第61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条):一、编组站、区段站坡度超过1.5‰的到发线 上停留车辆,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下坡端手制动机。坡度超过1.5‰的调车线(驼峰线路除外)停留车 辆的防溜措施,以及坡度在1.5‰及其以下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和防溜办法,由《站细》规定 。二、调车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配有专调机车或日均调车作业100钩以上)线路上停留车辆,执行《技规 》第227条防溜规定有困难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以采用拧紧两端车辆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 木)牢靠固定的防溜措施。三、中间站列车甩挂作业前,应确认车列处于制动保压状态,并对遗留车辆采 取防溜措施后,方可进行;
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停留车辆必须拧紧车组两端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牢靠 固定。编组站、区段站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车辆是否需要防溜和防溜的措施由《站细》规定。四、在坡度 超过2.5‰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中间站应连结全部制动软管,编组站、区段站(驼峰解体除外)连结制 动软管的数量在《站细》中规定。五、设在6.0‰及其以上坡道上的车站,禁止调车作业(单机、轨道车转 线除外)。但遇必须甩故障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车时,应指定专人负责防溜,并连结全部制动软管, 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六、与正线、到发线衔接的货物线、专用线停留车辆时,不论车站防溜方式 如何,其靠到发线端必须拧紧车辆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牢靠固定。七、尽头线尽头方 向安装有挡车器时,停留车辆靠近挡车器一端是否需要防溜和防溜的措施由《站细》规定。八、按规定须 采取防溜措施的调车作业(溜放作业除外),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后,方可摘开车钩;
挂车时 ,连挂妥当后方可撤除防溜措施。九、由车站负责取送车辆的专用线,调车组应将专用线停留的车辆连挂 在一起,拧紧两端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或止轮器牢靠固定;
专用线人员应负责对防溜措施进行检查并保持 。十、车站与厂矿单位的专用线协议中,须有防溜工作内容,除明确责任划分外,还要有防溜具体要求。
并将有关内容纳入《站细》。十一、段管线(含客技站)停留车辆的防溜应比照专用线要求办理,并由其管 理单位制订具体办法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十二、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而分组停留的车 辆,中间车组防溜应分组拧紧车辆手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十三、电气化区段的车站,必须配置足够 数量的车辆防溜紧闸器。有接触网的线路停留车辆防溜不能使用车辆手制动机时,应采用车辆防溜紧闸器 。十四、车站应制定车辆防溜措施检查巡视制度,落实责任人,建立《停留车辆防溜检查巡视登记簿》, 并按规定认真填记。占线板标示的防溜措施必须与现场一致,标示符号:“○x”表示手制动机、“○v” 表示防溜紧闸器、“△”表示铁鞋或止轮器、“□”表示防溜枕木。防溜铁鞋、止轮器及防溜紧闸器要编 排号码,固定存放地点,指定专人管理。防溜铁鞋应有防盗措施。设在超过6.0‰及其以上的坡道上,禁 止调车的车站站名见第11表。
第62条 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条):一、遇下列情况也禁止溜放1 .担任调车的机车为双机重联,调车机车挂有机车、机械冷藏车或轨道起重机时禁止平面溜放。2。天气 不良(浓雾、暴风雨雪)和夜间照明不足,制动员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3.制动人员不够或制动人员 未挂安全带时。溜放调车时每一手制动机的最大制动辆数由车站根据线路情况查定后纳入《站细》。4. 机车后部挂有车辆超过3辆未连结制动软管时。5.发出列车的尾部尚未越过该线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时, 后部线路上禁止跟踪运行或向该线溜放作业。6.在中间站有电力接触网的线路上。7.在警冲标内保持 20m(驼峰溜放为30m)安全制动距离后,容纳不下溜放车组的线路。8.无手制动机或手制动机不良的车辆( 车组)(铁鞋及减速器、减速顶制动除外)。9.平板车装载货物无制动人员站立位置的(铁鞋及减速器、减 速顶制动除外)。二、调车作业繁忙并配有固定调车组的车站,须在有电力接触网的线路上、专用线、尽 头线、货物线、段管线进行溜放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站细》。三、我局禁止使用牵引溜放法 调车。连续溜放时,推峰速度,车组间的距离由车站根据设备、人员情况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64条 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一、到发线上手推调车,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 的同意,并由助理值班员监督进行。到发线上禁止转线作业。二、手推调车转线作业时,推车人员必须确 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应执行“要道还道”。在集中联锁的道岔上转线作业,必须得到 信号员(值班员)的准许;
转线作业完毕,及时向信号员(值班员)报告。
三、手推调车一次推动辆数以重 车一辆或空车二辆为限。在货物线或有装卸作业的线路(非到发线)内手推调车,须得到货运员的同意并在 其监督下进行。在衔接到发线的货物线上手推调车,并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有坡道的线路和与到 发线衔接的货物线上手推调车,必须在下坡方向或到发线一端安放好防溜枕木或铁鞋后方可进行,停车后 必须对该车(车组)采取好防溜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或离开。作业完毕,监督人员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 防溜措施报告车站值班员。具体作业办法在《站细》中规定。四、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接触网 未停电的线路上,禁止对敞车及棚车类的车辆进行手推调车。2.在同一道岔警冲标和尖轨尖端前30m的范 围内禁止推动两个车组向同一道岔接近。在警冲标内方30m以内向道岔方向推车时,道岔应向推动车组开 通。3.对2.5‰至5.0‰坡度的线路,个别站确需手推调车的,由车站制定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报铁路局 批准后,纳入《站细》。五、需在尽头线终端装卸作业时手推调车可不受10m安全距离的限制,但作业完 后,应将车辆推离线路终端不少于10m处停车并采取好防溜措施。
第65条 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1.牵出线上禁止装卸作业和停留非调 车的机车、车辆。不设固定调车机的车站牵出线,需要临时停放车辆和进行装卸作业的,其保证安全办法 由《站细》规定。2.专用线的走行线上原则上不准停留车辆。特殊情况必须在走行线上停留车辆进行装 卸作业时,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经铁路局批准。3.在专用线与车站接轨处未设隔开设备或起防护作 用的信号机时,专用线内已进入机车作业,在未与专用线扳道员取得联系,确认机车作业位置并进行防护 前,不准再放入另一台机车占用专用线的走行线或所衔接的线路上作业。
第66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1.越出站界调车最远不得越过站界700m。2. 机车(包括除轻型车外的各种动车)挂车到区间装卸作业时,或向区间岔线取送车,不得按越站调车办理。
3.出站调车凭证的补充规定(1)双线区间正方向越出站界调车,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 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即可出站调车。(2)设有出站调车按钮的单线自动闭塞区间( 不含按站间闭塞时),车站值班员确认闭塞系统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并通 知邻站后,按下出站调车按钮,口头通知司机和调车长,司机凭进站信号机背面出站调车表示器的进行信 号出站调车。(3)设有出站调车按钮的单线自动闭塞车站使用站间自动闭塞时,可不改变基本闭塞法,但 必须区间空闲并取得列车调度员同意后,与邻站办理电话记录,按下出站调车按钮,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 知书,方可出站调车。(4)单线半自动闭塞与未设出站调车按钮的单线自动闭塞区间,以及双线区间反方 向越出站界调车时,须得到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区间空闲,与邻站办理电话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 出站调车通知书后。方可出站调车。(5)使用电话闭塞(含信、联、闭停用)的区间,车站办理出站调车时 ,必须区间空闲,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或路票后, 方可出站调车。出站调车后即行发车的列车机车,可以使用路票出站调车,但应向司机和邻站口头说明。
出站调车后不立即发车的列车机车或调车机只准使用出站调车通知书出站调车。4.按电话记录办理出站调 车的区间两端站,均应将电话记录号码和起止时刻记录在《行车日志》上;
按其他办法办理出站调车的, 应将起止时刻记录在《行车日志》上。
第67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4条):一、待收回“跟踪调车通知书”后,应立即发 出电话记录号码通知前方站,双方均应将电话记录号码和起止时刻登记在《行车日志》上。跟踪出站调车 ,应通告前发列车司机。前发列车在区间停车后不得后退。特殊情况必须后退时,未得到后方站值班员的 准许,不得退入预告信号机或预告标内方。跟踪调车,前发列车虽已到达前方站,在未得到后方站跟踪调 车完毕的电话记录前,单线自动闭塞(方向电话闭塞)区间,禁止变更发车方向;
其他闭塞区间,禁止办理 区间开通手续。二、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1.前发列车为客运列车、军用列车、专运列车及尾部挂 有公务车的货物列车:2.无预告信号机或无预告标的车站,以及集中联锁的车站第一离去表示灯故障时:
3.夜间或昼间天气不良时:4.站间距离在5km及其以下的区间;
站外500m距离内有隧道的车站;
5.出站方 向有长大上坡道:6.调车机往站外方向推进运行时。三、下列情况禁止按跟踪出站调车办理:1.站间方 向电路闭塞,闭塞系统设有“出站调车按钮”的,禁止使用“出站调车按钮”办理跟踪出站调车。2.进 入区间岔线的列车或在区间内装卸作业,禁止按跟踪调车办理。四、禁止办理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如第 12表所示。
第68条 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一、装载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和整列客车车底停 放时,应将线路两端道岔开通邻线并锁闭,同时告知有关人员。二、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作业,摘下的 车辆无论是否影响下一钩作业,均不得停在警冲标外方。三、在到发线上装卸作业,只准在线路两端警冲 标内方进行;
超过6.0‰坡度的线路上,不准摘开机车进行装卸作业。
第69条 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1.由企业机车担任专用线取送车的车站,车辆在站内交接线路 及作业办法在《站细》中规定。2.企业机车乘务员必须持有铁道部统一颁发的、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年度 鉴定合格的《司机驾驶证》、《副司机证》。利用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由车站领导并担任作业。在 调车作业中,双方均应遵守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车站应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作业方法和安全措施,纳入 《站细》。
第70条 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一、专用线与车站线路衔接所设置的安全线道岔,不用时必须保持 定位。机车车辆越过后即应恢复定位。二、调车机去专用线取送作业前,调车领导人应通知专用线人员撤 下“防溜脱轨器”,在得到专用线人员“已撤除”的答复后,方可通知调车指挥人动车。运行中加强嘹望 ,发现情况及时停车处理。车站无法通知专用线人员(或未得到专用线人员“已撤除”答复)的,一律在防 溜脱轨器前方30m处一度停车,确认撤下后再通过。第71条使用无线电台调车的补充规定1.使用无线电台 调车,应采用灯显制式。信号显示方式、显示含义及辅助语音按《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规定执行。2. 调车作业中,当信号显示与语音提示、信号显示与作业要求不一致时,司机不得动车;
推送作业中信号中 断时,应立即停车。3.作业中联系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吐字清楚。通话标准用语规定如第13表。4.调 车作业应以灯显信号为主,发现灯显信号装置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改用手信号指挥作业,不得以通话方 式代替信号指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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