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从工作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
第三条 省外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省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省内(外)出差审批单》(见附表),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参照省上相关规定,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总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经理级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总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经理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由经理级及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制定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如省内出差中西宁市区,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月—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主任级及以上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主任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县)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省内(外)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便利,就近省亲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公司规定报销。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主任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主任级以下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标准间) 西宁 400 250 70 海东 300 250 60 海西 300 200 60 海南 300 250 60 海北 350 250 60 黄南 350 250 60 玉树 350 300 60 果洛 350 300 60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总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经理级以下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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