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综合实训中心管理制度|职业教育实训课计划
**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综合实训中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综合实训中心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技能培训服务,满足人才培养、工学结合的需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级管理 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由各有关处室协同各专业教学部具体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1.由教学副校长主管全校的综合实训中心工作。
2.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与调整事项。
3.由教务处制订和完善综合实训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各专业教学部制定和实施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查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分配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及进行投资效益评估;会同各专业教学部统筹实训计划、实训项目的管理、实训课程的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的管理等;会同校督导处检查考核实训教学质量。
4.由总务处负责综合实训中心的财产管理及会同有关专业教学部负责重大采购事项;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掌握全校综合实训中心固定资产的增置、验收、登记、分类、编号、报损、报废、报失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财产管理方面的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房管理及其它财产管理等;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保证账目准确,账物相符;充分利用校园网实现实验室、综合实训中心资产的自动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校产数据资料网上传输、网上查询等。
5.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教学部负责综合实训中心的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6.由财务处负责正常实践性教学经费和投入经费的供给,掌握好经费划拔、经费查询、经费使用记录、经费余额等情况,监督好经费的合理使用,做到勤俭节约。
7.由保卫处负责综合实训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专业教学部管理 实训教学工作在专业教学部主任统一领导下,由主管实践教学的专业教师具体管理。
1.由主管实践教学的专业教师负责本专业教学部的实训教学工作。
2.由专业教学部办公会议审议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与调整报告。
3.由专业教师制订和实施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反年度评估报告;审查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负责分配各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进行实训计划、实训项目的管理、实训课程的管理;检查和督促各综合实训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考核实训教学质量;负责综合实训中心的财产管理及配合总务处进行重大采购事项;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掌握综合实训中心固定资产的增置、验收、登记、分类、编号、维护维修、校内调剂、外借、报损、报废、报失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保养、维护和修理;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协助人事部门做好综合实训中心的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协助后勤保卫处做好本单位综合实训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本单位综合实训中心的运行情况,各实训项目开出情况、物料领用情况等;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供“仪器设备利用率”、“实训项目开出率”等评价考核指标。
第三章 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1.各专业教学部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任务和卫生职责。
2.各专业教学部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环境污染,保持环境的整洁和整齐,确保实验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校对综合实训中心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各专业教学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提出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4.安全员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清除室内外的易燃物品,并定期检查消防灭火器材,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修。
5.各专业教学部相关人员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各种配电线路不得自行更动,不得超负荷用电,定期检查、及时排除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非工作需要禁止在综合实训中心内使用电炉、电热器和空调。
6.各专业教学部要经常清查综合实训中心钥匙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提醒大家不要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综合实训中心。
7.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实习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在实习实训等实训(工作)场所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8.各综合实训中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9.综合实训中心要严格要求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建立师生共同参与的卫生值日制度,确保环境的干净、整洁。
10.每学期结束后各专业教学部要组织安全、卫生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11.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送交保卫处。
12.学校对安全制度执行好的单位、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巨大者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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