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供货合同 工程材料购销合同
工程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因工程需要,特购买乙方所生产或代理的建筑、装饰材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 买卖标的: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质量 等级 单位 数量 (暂定)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水泥 50KG/袋 兴达 32.5R 吨 50 498.2 24910 2 粗砂 1mm-3mm 吨 170 137.8 23426 3 河沙 0.2mm-0.5mm 吨 20 254.4 5088 暂定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贰拾肆圆 (小写):¥ 53424 .00元 欧普 注:
1、合同为暂定数量,结算以实际供货量结算为准,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超过或低于合同暂定数量为由调整单价;
2、最终采购数量以甲方接货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准;
3、合同约定单价包括产品的价格、利润、生产加工费用、包装费用、上车费、运费、下车费、税金(含6 %增值税)等全部费用,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4.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跟合同一致规格型号及金额的发票(如发票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还需提供和付款金额一致的收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 质量标准:合同中的所有物资必须符合《GB50210—20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要求,且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封样的质量等级等。
三、 包装标准及费用:乙方应当采用标准方式或适宜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且货物包装不作回收,若因包装不当使货物受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包装及费用均包于合同单价中。
四、 交货期限、运输方式、装卸责任、交货地点、接交货人及联系方式:
1、 交货期限:由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 ,将货物送到甲方工地现场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2、 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费用及保险,乙方须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运输保险,在交货前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甲方只在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验收。
3、 乙方交货时提供由厂家出具的每批货物的清单、合格证及材料检验报告,如材料需要复检, 乙方应承担复检材料及复检费用。
4、 装卸责任及费用:
乙方负责货物装车及运输到工地现场的费用,卸货费用及责任由 乙 方承担。
5、 交货地点:
甲方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所在地址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6、甲方接货人: 姓名:
联系电话:
7、乙方交货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五、验收方法:
1、验收要点:
1.1收货时的验收 甲乙双方在到货当日内验收以下内容:
a. 送货(装箱)清单与订单数量是否相符;
b. 送货规格/品牌/型号是否与订单、合同及装箱清单相符;
c. 送货产品是否与封样样品相符,如不符,甲方可拒绝验收。
d. 包装及货物是否破损,受损程度情况;
e. 送货是否满足订单要求顺序,如不符,甲方可拒绝验收,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f. 乙方未按甲方订单货物全部到场,则视为本批次货物未到,直到本批次订单供完为止,乙方所送货物才予以结算。
若与上述各项有不符之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未到场,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2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验收:
对有些缺陷需在安装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或性能或现场试验等),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确系产品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补货,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异议的处理:验收及使用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提出异议时,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处理,48小时内解决问题;
若乙方拒不处理,甲方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处理方式,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4、 材料品质未按约定的材料样品、材料规格、材料质量、材料品牌等供应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当批货物价格10%的罚款。若造成工期延误和对甲方信用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追加处罚。
5、 通过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如因乙方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结算;
2.乙方提供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材料申购单》和甲方确认收货时签收的送货单;
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结算单格式,按送货日期汇总其所送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并盖章确认。最终结算金额经甲方核算后,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定金:
无 ;
2.材料进度款:
货物到现场以后支付材料金额的70% ;
3.材料结算:货物全部供应完成后 5 日内完成结算事宜,并于 10 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 30 %。
4.质保金的约定:剩余结算金额的 /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年)满后支付。质保期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甲方付款前,乙方均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且满足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票须为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税务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含 6 %税点),同时加盖本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
5.1.①乙方在开具税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②乙方开具的发票需为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规定的正规发票,若因伪开或者虚开等一些不合规定的发票引起应承担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③付款对象、发票开具对象、接受货物的对象需三者统一;
④因增值税发票涉及到360天的抵扣期限问题,需要乙方合理安排开票的时间,以确保发票有效。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如期交付产品对应货款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换、退货。同时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果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弥补缺陷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以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市场上另购同类产品替代的,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补偿差价。
4、如乙方有两次以上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送货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且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6、乙方未按甲方订单、合同要求批次或顺序送货或未按甲方该批次订单按质按量供货完毕,则视为乙方未按约定日期交货,甲方可以拒收,且可以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增加措施费。
7、乙方未随货附送有效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的,视为材料不合格,直至补齐相关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后才视为到货,如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未补齐相关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则按逾期供货违约处理。
九、双方约定事项: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超出本合同订购范围外其他材料的增加,必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结算付款流程同本材料合同一致,相应条款不作调整。
2、单个项目的剩余材料(常规产品每一款不超过5%,不含定制产品),在不影响2次销售的情况下(须包装完好无损),甲方按原价退给乙方。
3、本合同约定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乙方发票按实际结算价开具。
4、所供材料的价格,甲乙双方都有保密义务,对因一方泄密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5、质保期为工程竣工后起二年,质保期内,乙方负责现场的货物的更换工作(含相关措施),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从余款中双倍扣除,超出部分,乙方需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2倍以上的赔偿金。
6、发票的开具时间:按照甲方要求在收款前将发票交予甲方指定接收人:姓名:
,电话:
,如乙方未在指定时间前向甲方书面移交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则甲方按合同应付的款项的时间需顺延一个月办理,对此乙方需认可,责任由乙方自负,且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按乙方供货滞后处理。
7、乙方需遵循发票办理货物结算、收据办理资金付款的原则。
8、项目结算发票的开具: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成项目总体材料结算的同时需要提供结算总价的全部发票额度(包括质保金)。
9、发票后期出现问题:乙方提供的发票前期已经认证;
若在后期出现因乙方发票虚假等事项发生的税务风险与经济事项,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署日期:
年___月 日 附件:
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 材料结算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号 材料种类 供应商 对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 序号 交货时间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结算小计 备注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合计金额 ¥ 结算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供应商确认(签章):确认以上结算金额,已收款¥ .00元 项目材料员:
项目造价员:
项目经理:
结算完成后合同自动失效,收款时间根据甲方转账凭证为准 注:本附件《材料结算单》仅作清单格式确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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