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1-10-25 11:21:06 | 浏览次数:

201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在肉牛、肉羊养殖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市农业农业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肉牛、肉羊为重点,全面加强饲料、养殖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养殖出栏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和监管部门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出栏、不屠宰、不贩运。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第一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重点 重点畜种:肉牛、肉羊。

重点单位: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和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养殖企业,屠宰场,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饲料环节整治力度。认真查找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瘦肉精”监管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监管,严密防范,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严格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对肉牛、肉羊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自行配制的饲料深入排查,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二)强化养殖出栏环节整治力度。要强化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检疫与“瘦肉精”快速抽检同步实施制度,落实动物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达到备案规模动物养殖场,在动物出栏前五日内,养殖场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在动物出栏前,养殖户对其养殖的动物做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在检查中发现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的,禁止活畜移动并立即上报进行确诊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迅速依法启动对责任人调查处理程序。

(三)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力度。加强对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管理,要求其完善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严格执行“溯源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同流通制度。对出栏动物认真查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检疫证明、耳标等,对证标不全的,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共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活畜调出地农业农村部门派人监督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四)强化屠宰环节整治力度。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其严格落实《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查验并回收保存“溯源单”,按批次实施每批动物3%的“瘦肉精”自检,做好“瘦肉精”自检记录。要组织对屠宰中的动物严格按照规定批批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3%,并填写《河北省动物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情况登记表》和《河北省动物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情况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瘦肉精”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切实做到职责明确, 消除盲点,无缝对接,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有力到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内容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效果显著。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建立与同级市场监管、公安、卫生、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瘦肉精”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严禁经营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成效,让“使用制售瘦肉精就是犯罪”家喻户晓,形成有效威慑。通过张贴通告、印发告知书、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和引导广大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屠宰场(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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