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5 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1-10-25 11:25:07 | 浏览次数:

3425 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122号)、《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及市级财政预算和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18号)管理,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管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管理,有关规定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不一致的,执行财农〔2017〕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地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资金支出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 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二条 县政府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切块要求,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责任部门用款计划,对项目支出是否符合预算项目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提出意见,并授权到项目责任单位。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一)项目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驻村工作队参与。(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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