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安全的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内容总结]
消防安全管理内容总结 消防安全管理分为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部分。
1.1消防安全行政管理 1.1.1《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1.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1.1.3《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1.1.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1.1.5与消防相关的刑事责任如下:
序号 刑罚名称 定义 刑罚年限 备注 1 失火罪 过失引起的火灾 一般3-7,轻3 过失 2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改正的 3以下,后果严重的3-7年 拒不改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以下,情节恶劣的3-7年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4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以下,情节恶劣的5以上 强令冒险 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以下,情节恶劣的3-7年 安全设施、条件不达标 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3以下,情节恶劣的3-7年 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施、监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5以下,后果严重的5-10,并处罚金 相关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1.2消防安全社会管理 1.2.1消防安全社会管理的四大主体:政府、部门、单位、个人。
1.2.2消防安全社会管理的对象:
(1) 人: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中被管理的人员。
(2) 财: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经费开支。
(3) 物:消防安装管理的建筑设施、机器设备、物质材料及能源。
(4) 信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文件、资料、数据和消息等。
(5) 时间: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工作顺序、程序、时限及效率等。
(6) 事务: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工作任务、职责和指标等。建立健全逐级岗位责任制。
1.2.3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了解) (1)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依靠群众的原则 (3) 依法管理的原则 (4) 科学管理的原则 (5) 综合治理的原则 1.2.4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了解) (1) 法律政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消防技术规范。
(2) 规章制度依据 1.2.5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法:
技术方法:
(1) 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 (2)因果分析方法 (3)事故树分析方法 (4)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方法 1.2.6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 通过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将火灾发生的危险性和火灾造成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限度。
1.2.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重点记忆特殊的) (1) 建筑面积1000平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c、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 游艺、游乐场所;
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5)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6)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a、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b、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c、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d、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口诀:100张床500平的车,1000平的商场200首歌 1.2.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界定程序包括:申报、核定、告知、公告。
(1) 申报: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连同所确定的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 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3) 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
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1.2.9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1)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应当组件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消防法第39条) a、 两个专职消防队或消防队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该成立消防大队;
b、 五个专职消防队或消防队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该成立消防支队;
c、 专职消防队包括:执勤队长、战斗员(水罐车、泡沫车配5名战斗员;
轻型车配3名战斗员)、电话员、驾驶员。
(2) 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组成。
(3) 多产权单位或大型的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重点) (4)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6年新增、重点理解)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房、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包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10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理解) (1)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2)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3)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a、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b、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区别记忆 1.2.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1.2.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立牌管理。为了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个消防重点部位都必须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点部位明确、禁止烟火明确”(即二明确)和“防火负责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 (即五落实),实行消防工作规范化。
各重点部位应制订灭火预案,组织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结合实际开展灭火演练,做到“四熟练”即: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会熟练报告火警,会熟练疏散群众;
会熟练扑灭初起火灾。
六查:单位组织每月查、所属部门每周查、班组每天查、专职消防员巡回查、部门之间互相查、节日期间重点查。
六结合:检查与宣传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复查相结合、检查与记录相结合、检查与宣传考核相结合、检查与奖惩相结合。
1.2.13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1) 火灾隐患的判定:
A、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f、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2) 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1.2.14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 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 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30%;
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B1 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GA653第 5 章中 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1.2.15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9项;
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存在上述要素 2 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任意3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任意4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2.16消防档案的内容 消防档案包括2个主要的内容,即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内容是: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天然形成的资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有2项内容: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填写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主要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涉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二是有关工作记录。主要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测、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上述记录要填写检查人员的姓名、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填写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填写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动态资料) 1.2.17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教育培训;
2.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单位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到消防教育场馆参观体验,确保人人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1.2.18员工上岗、转岗前要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1.2.19动用明火现场监督培训内容: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1.2.20消防控制室发现及处置初期火灾培训内容:内部发生火灾后,单位内部启动应急预案,消防控制室启动消防设施并远程组织施救措施,各救援小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等。
1.2.21消防设施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以及材料等采购到达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包括产品合法性检查、一致性检查以及产品质量检查。
(一)合法性检查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产品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并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消防产品合法性检查,重点查验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规定的相关合法性文件,以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二)一致性检查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是防止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施工、降低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的有效手段。消防产品到场后,根据消防设计文件、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查验到场消防产品的铭牌标志、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等一致性程度。
(三)产品质量检查 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材料等产品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组件装配及其结构检查、基本功能试验以及灭火剂质量检测等内容。
1.2.22消防设施调试要求 各类消防设施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消防设施调试,调试工作包括各类消防设施的单机设备、组件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等内容。
1.2.22消防设施质量验收判定 消防设施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各类设施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类别,按照下列规则对各类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作出验收判定结论: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且B≤2,且B+C≤6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
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且B≤检查项的10%,且B+C≤20%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
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B≤2,且B+C≤检查项的5%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
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2)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功能验收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3)气体灭火系统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4)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B≤1,且B+C≤4;
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口诀:报0,2,5%;
灭火器0,1,4;
水、烟0,2,6 1.2.23消防设施故障消除及保修 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按照单位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复;
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的,按照合同约定报修;
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检修。
1.2.24消防巡查要求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频次组织巡查:
(1)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每2h组织1次综合巡查。期间,将部分或者全部消防设施巡查纳入综合巡查内容,并保证每日至少对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遍。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至少对消防设施巡查1次。
(3)其他社会单位每周至少对消防设施巡查1次。
(4)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根据活动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巡查频次。
1.2.25消防设施维修相关规定 维修期间,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故障排除后,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功能试验,检查确认,并将检查确认合格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维修情况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中全面、准确记录。
1.2.26消防设施档案保存期限 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以及验收技术检测等原始技术资料长期保存;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 不少于1年;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1.2.27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重点)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安排合理数量的、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管理与值班:
1.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持有规定的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证书。
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相关规定。
3.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的设备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4.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控制位置(或者通电状态)。
1.2.28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程序(15年已考) 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按照下列应急程序处置火灾:
1.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
2.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准确报警;
报警时需要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3.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1. 3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1.3.1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急组织机构、火情预想、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图、注意事项等。 1.3.2应急预案演练 按演练内容划分,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1.单项演练。单项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2.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部门)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1.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4.1重点区域的布置原则 (1) 施工现场设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则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固定动火作业场的布置原则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危险品库房的布置原则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1.4.2临建用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1)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严禁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3)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4.3临时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同时,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2.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4.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6.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1.4.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 1.需设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施工现场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1.4.5临时用房(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要求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临时用房是金属夹芯板(俗称彩钢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建筑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
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1.4.6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 通过综合考虑,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4.7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1.4.8临时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1.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2.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4.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1.4.10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