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政府经济学》单元辅导(1)|电大行政管理本科
行政管理专业(开放本科) 《政府经济学》单元辅导(1) 第一章 重点辅导 学习完本章的内容后,需要同学们重点掌握政府经济的含义、政府经济学的含义以及如何学习好政府经济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府经济 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其中,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经济活动中居核心地位。追溯政府经济的历史,政府财政收支雏形,可从原始社会满足氏族部落公共需要的祭祀、防卫等活动算起,正式的政府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国家,有了政府,便产生了政府经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政府经济活动:
1、政府经济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即狭义的政府,也就是国家行政机构。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主体,其行为与企业、个人相比,存在根本区别。企业、个人经济行为是追求私人利润的最大化,而政府经济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经济活动是市场供求平衡的重要条件,如从市场主体角度分析,则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买主,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总额、采购商品和劳务的结构,对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2、政府经济的客体。政府经济的客体是参与部分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企业、个人经济活动,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供给,而政府经济是以财政收支为核心,实质上是一种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宏观管理。政府机构不直接创造任何物质财富,政府财政收入来自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构成支出所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集中的财力多少。
3、政府经济的形式。政府经济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收入、政府支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活动不同,政府经济是以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履行政府职责,并以收支为基础开展宏观管理,即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有效调控。
4、政府经济的依据。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相比,政府经济的依据是社会公共权力。政府之所以能够强制地、无场地、固定地征收税收等收入,满足其支出需要,就是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机关,掌握着法律等强制手段,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政府经济的目的。政府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通过教材有关章节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解决企业、个人不能或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克服市场缺陷,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有根本区别。
二、政府经济学 通过对政府经活动的描述,我们就可以概括政府经济学的基本含义。即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任何一门学科,必须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政府经济学也不例外。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就使政府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产生了明显的分野。
一般认为,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以后,政府经济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当代政府经济学,无论学科体系,还是研究方法,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三、政府经济学的学习方法 政府经济学属应用经济学范畴,既有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理论概括,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研究政府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而不同国家政府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一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政府经济学的学习方法,除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以外,需要强调以下具体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法,就要求政府经济学的学习,一方面,能够运用政府经学基本原理,分析政府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以加深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政府经济活动实践,进一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以校正和发展理论,实现理论创新,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是经济学研究和学习常用的方法。实证经济分析的任务,是回答经济运行中“是什么”的问题,而规范经分析,是解决经济运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三)、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就要求在政府经济学的学习中有广阔的视野,能够从政府经济的过去、现在,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并进行相应的理论概括。
第二章 重点辅导 学习完本章的内容,需要同学们掌握市场失灵的含义及其表现、政府失灵的表现、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经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与深化改革的趋势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市场失灵及其主要表现 一般而言,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有些领域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达不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也就是达不到经济学所讲的“帕累托效率”。即资源配置达到了这样一种理想状态,任何分配方案的改变,都不能达到在不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前提下,而提高另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目的。既然这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就需要政府干预。从各国市场经济实践分析,市场失灵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也称之竞争失灵。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的条件下,市场上参与竞争的企业很多,每一个企业都不能操纵、控制市场价格,只能接受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是通过供求双方的竞争形成的,各种生产要素可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有关交易的信息是透明的。在此情况下,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企业生产能够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即边际利润等于边际成本,资源配置可达到最优状态,也就是“帕累托效率”。但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市场往往达不到完全竞争状态,而是存在垄断,即不完全竞争。至于垄断的具体情况,还可进一步划分,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完全垄断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垄断,即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厂家,它可以完全操纵商场价格。寡头垄断是指在市场上存在几个生产厂家,这些企业可以控制某一领域的商品和劳务供给价格,但它们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垄断竞争就是指市场上既存在垄断又存在竞争的状况,其程度介于寡头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在市场上有较多的生产企业,它们之间存在竞争,但还达不到完全竞争的状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垄断竞争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条件。
至于垄断形成的原因,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答案,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等。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有过度竞争产生的垄断、技术进步产生的垄断等。过度竞争产生的垄断是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和产品市场占有量,当其产量和市场份额足以控制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时,就会产生垄断。技术进步产生的垄断,是由于企业在一定时期掌握了某些生产技术,如专利权等,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能过对产品价格产生影响,进而对资源配置发生作用。而自然垄断有时也称之为天然垄断,是与某些商品和劳务自身的特点有关,即这类商品和劳务在由一家企业提供时其成本比由多家企业提供时低,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征。
在垄断条件下,无论具体程度如何,都会对市场机制形成扭曲,不能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达不到资源合理配置目的。
由于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各种垄断产生的竞争的不完全性,资源配置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状态,就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对市场垄断的治理,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利用法律手段打击或限制过度竞争产生的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府管制,价格由政府控制或指导,并对服务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限制这类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提供,需要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
3、外部效应。外部效应体现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对其它企业和个人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在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中得到反映,成本没有的补偿,利益没有得到回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必然出现过度生产或生产不足的问题,形成资源量浪费或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是构成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
4、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对称性,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有效开展公平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交易信息的充分性,是开展充分竞争、公平竞争,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的重要前提。但在自发性的市场交易中,一方往往很难完全掌握另一方有关的信息。为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就需要政府干预,通过制定实施法律制度,要求交易双方公开公平竞争、等价交换所需的信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市场的不完整性。市场的不完整性所形成的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体系不完整,某些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甚至不健全,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市场的不完整性,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干预。较为典型的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
6、收入公平分配。市场在收入公平分配领域的失灵,是指市场不能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即使在经济运行达到所谓“帕累托效率”的条件下,市场不会自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而市场则强调效率,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向效率更高的地区、部门、产业、企业以及个人集中,反而进一步扩大收入在各个领域的差距。但任何经济运行都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特别是在相当部分成员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犯罪率居高不下,游行、示威、罢工连续不断,甚至引发政局动荡,对经济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最终有损于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选择,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7、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市场不能有效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指自发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均衡,以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特别是在解决通货膨胀、充分就业、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宏观经济问题方面,市场本身无能为力。从市场运行过程分析,其主要利用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个人等微观主体活动,调节供求关系,以合理配置资源,而对有关宏观经济变量难以进行自觉、有效和主动调控。
二、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有限性 1、政府决策信息的有限性。政府决策信息的有限性,是指政府在调节经济运行、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由于所收集、掌握信息不足,影响政府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政策达不到预期效果。此种状况,既包括政府主观原因所形成的信息有限性,也包括因客观原因产生的信息有限性。
2、市场及主体行为控制的有限性。市场及主体行为控制的有限性,是指政府在制定、实施有关经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实现宏观经济目标时,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不一定能够及时做出反应,或者其行为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转变,价格波动、生产要素流向等市场形势政府不能完全控制,致使政府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失效。
3、对政府机构控制的有限性。对政府机构控制的有限性,是指政府在运用政策工具,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受立法机关与政府关系、以及政府机构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政府各部门关系的制约,政策效果未能如期实现,出现全部或部分失效的现象。即在制定实施经济政策中,政府未能有效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决策,中央政府未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行为,或者政府未能有效协调各个部门关系,以致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的问题。
4、政治程序实施中的有限性。政治程序实施中的有限性,是指政府财政收支等重大决策,需要通过政治程序来解决,涉及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社会各阶层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其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以达成协议,政府部门的有关判断、政策主张不完全能够实现。
三、政府的经济职能 (一)政府收入分配职能;
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中,政府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政策工具和措施,主要包括:
1、税收制度 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各项税收特别是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调节功能很强,是各国政府实施分配政策的主要工具。
2、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成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基本生活资料,保障其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内容。而这种制度保障应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与其所缴纳税的多少不完全对等。
3、工资制度 政府公务人员和政府直接举办的公共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由政府财政支出安排,其支出总额和支出标准,直接关系到这部分社员成员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全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因而工资制度构成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
4、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政府单方面的价值让渡,属转移性支出,其目的是为了执行政府政策的需要,对企业、个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给予资金支持,以影响相关产品和劳务价格结构,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而政府财政补贴数额、补贴对象,则直接影响有关企业、个人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和份额。
(二)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是指通过干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
政府稳定经济职能,还意味着实现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目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属不同的概念,经济增长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可用经济增长率或增长额来表示。而经济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贫富差距缩小,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人们医疗教育文化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等。即经济的增长,最终要有利于人民福利水平的改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
为实现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政府需要运用相应的政策工具和手段,主要有:
1、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工具,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
2、运用财政制度的自动调节功能,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 (三)政府资源配置职能 政府资源配置职能,是指通过政府经济活动,引导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流动,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政府经济与公平、效率 (一)政府经济与公平 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在经济领域,公平是和分配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公平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生产要素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
一是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前者称之为经济公平,后者称之为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就要求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获得利润、工资、地租等要素收入,投入与产出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而社会公平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应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二)政府经济与效率 效率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中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的对比关系。在经济学理论中,资源配置效率理想的状态是“帕累托效应”。在达到“帕累托效应”之前,如果资源配置能够在不降低其它人福利水平的条件下,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得到改善,称之为“帕累托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在不同领域有其具体涵义。在社会再生产领域,企业资源配置效率高低,就是指利润的最大化。在政府部门,就是指既定资源条件下政府行政效率,即为社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在公共事业部门,是指如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政府直接控制和掌握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是政府通过对市场和微观经济行为调节,克服市场失灵,引导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两者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中呈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凡市场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由市场来实现,政府努力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财政收支等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政府经济与公平和效率的选择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1、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 尽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
2、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
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
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选择。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指导方针。
第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选择。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
五、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与深化改革的趋势 (一)、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难点 1、政企分开,各行其道。政企分开,各行其道,要求政府明确划分政府资源配置与非政府资源配置的界限,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决定生产什么、为谁生产、生产多少、何时生产等生产经营问题。而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调节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从事宏观经济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市场经济体条件下,政府财政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即公共财政。而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制度、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及其资金供给,与公共财政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使政府职能存在明显“越位”现象。
3、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如何处理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关系,是一个较为独特的问题。
4、政府职责分工的规范化、法制化。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不仅要划分政府整体资源配置界限,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还需要解决政府内部职责分工、走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5、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与有效运行。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 1、规范政府行为,加快政企分开步伐。明确界定政府资源配置范围,将不属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转移出去,由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不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主要为企业个人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1)加快国有企业战略重组步伐,取消企业亏损补贴;
(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消除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主要以法律制度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3)界定政府财政投资范围与方式,不再投资一般性竞争领域,对国有控股企业,以产权为纽带,利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事务。(4)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2、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改革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供给战线过长,公共服务效率不高,政府经济职能越位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公共事业组织的分类,建立我国新型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以明确政府对不同类型公共事业组织的职责。第二,建立健全公共事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独立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解决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第三,政府只对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范围的公共事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服务的公共社组织提供全部资金,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公共卫生等;
对提供准公共物范围的公共事业组织提供部分资金。同时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企业、个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举办公共事业组织,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3、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责,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根据公共物品原理,凡受益范围是全体居民,这些公共物品的提供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其支出范围是中央财政;
凡受益范围是某一区域内的居民,这类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属地方财政支出范围;
如受益是跨区域的居民,则由其上级政府负责提供,支出也归其负担。
4、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1)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各项合法权益。(2)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3)继续探索按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途径和做法,加大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建立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参加国有企业管理。(4)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5)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5、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配合必要行政手段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提高政府调节、控制经济运行,实现其宏观政策目标的能力。在经济手段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对改进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等重大决策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为宏观经济提供目标,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健康发展;
在财政政策领域,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在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加强税收对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控功能,政府债务管理在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努力开拓国债市场,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债市场体系,发挥筹集资金,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等等;
在货币政策领域,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拓展公开市场业务空间,提高贴现率对金融机构资金筹措成本调节力度,加强金融监管,保持货币流通和市场物价稳定,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在法律手段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为政府经济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6、推行电子政务,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效率。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政府提高经济管理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即电子政务的发展,必将对政府经济活动产生革命性影响。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大力推动技术进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发布政务信息,处理公共事务,密切政府与企业、个人联系,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管理成本费用,大大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效率。
第三章 重点辅导 学习完本章的内容后,同学们需要重点掌握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物品的分类、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给、混合物品的供给方式、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公共物品提供的组织形式七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公共物品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供给方式;
理解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的合理性;
了解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条件和局部均衡分析与一般均衡分析。本章的内容,是政府经济学的核心知识之一。
一、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 任何物品的消费都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消费是竞争性的还是非竞争性的;
(2)消费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这两个方面的特征是区别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
1、消费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 所谓消费的竞争性,(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产品时,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同时从该产品中受益。(生产)或者随着消费者或消费数量的增加,引起的商品的生产成本的增加。Eg:某种产品一旦被某个消费者所消费,其他的消费者就不可能从该产品中获得同等的利益。这由于产品的分割性产生,通过分割产品,产品的利益可以完全内在化。
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里的边际成本没有增加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生产方面,指根本不需要追加资源的投入;
二是消费方面,指根本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满足程度,或者说根本不会带来“拥挤成本”,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种情形下,想要排除那些能从消费中获得正效用的人是无效率的。
Eg:国防一经提供,多保护一个人并不需要额外追加投入,也不会减少其他人受保护的程度。
电视台播放节目,增加一个用户,不会给其他有关方面带来任何成本的增加。
公路桥,修好之后,在其流量许可的范围内,多通过一辆汽车,并不需追加建桥的成本,同时也不妨碍其他车辆顺畅地通过。
2、消费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 消费的排他性,指的是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Eg: 衣服。
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一旦某项特定的物品被提供出来,便不太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严格地说,这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独占消费的想法,但在操作中或者技术方面不可行,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却过高,因而是不值得的;
(2)任何人即使不情愿,也无法拒绝对该物品的消费;
(3)任何人都可以在相同数量上,或在相同程度上消费该物品。
举例:一国的国防体系不可能专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同事,即使时那些不想得到保护的人也无一例外地会得到这种公共服务。而且,在一国国防防卫范围内地所得到地保护程度是一样地。警察、航标灯等。
二、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私人物品,即可以在市场购买到的那些商品。私人物品具有明确的产权特征,在形体上是可以分割的,消费或使用私人物品时有明确的专有性和排他性。
竞争性:你消费一份,别人就少消费一份。(总体) 非竞争性:你消费一份,别人的消费不会减少。
排他性:你消费了,其他人就不能消费了。(个体) 非排他性:即使你消费了,其他人也能消费。
如果甲通过支付某件商品的价格而占有某一商品,甲可以享受由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但乙就不能享受由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甲已经消费了某件商品,乙就不可能再消费同一件商品了。如果甲通过支付某件商品的价格而占有某一商品,乙不通过交易,就不可能占有该商品。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
公共物品第二个重要特征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Eg:空气,某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以后,居民甲呼吸到清洁的空气,但不会减少居民乙和其他居民呼吸的清洁空气。即使某人自己出资治理了城市的大气污染,但他也不可能组织其他居民“搭便车”,共享好处。
另外,公共物品还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或者,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
此外,公共物品还具有消费的强制性。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不同的另一个属性是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使用具有强制性。私人产品是通过市场供应的、消费者单独享用、单独受益的,消费者消费什么、不消费什么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消费者拥有完全的、自由的主权,任何人不能施以外部的强制。公共物品则不同。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供应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经生产出来,提供给社会,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换句话说,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竞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公共物品的这一性质,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公共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公共物品的废品、次品决不能流入社会,一旦流入社会,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私人产品。公共物品的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显的。公共物品生产供应过度,对社会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混合物品或称准公共物品 是指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类物品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因此具有竞争性;
但又具有外部性,即这类物品的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其他消费者无法拒绝或排除这种效应,因此具有公共性。外部性有正有负,正外部性是指某种物品的消费会给非直接消费者带来间接好处;
负外部性则是造成不良影响。混合物品进一步又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无排他性或弱排他性,但有一定的竞争性的物品。Eg: (2)有排他性,但非竞争性的物品。Eg: (3)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布坎南称之为“俱乐部物品”。Eg: 三、公共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用是否具备排他性和对抗性来确定。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种物品无疑就是纯公共物品,很容易与私用物品区别开来。可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特征不一定同时存在。如果某种物品只存在一个特征,可称其为准公共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即混合品。因此,整个社会的物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纯私用物品,纯公共物品和混合品。
四、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给 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特点说明,尽管有些公共物品的排他性可以很容易被发现,但这样做并不一定有效率,依照有效率的条件,厂商的定价原则应该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如果桥梁由私人部门提供,它们会索要等于边际成本的费用,既然每辆车花费厂商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那么厂商的价格也应该等于零,结果私人不可能供给这些产品。
公共物品的这种性质,使得私人市场缺乏动力,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政府的运行机制和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不同的。政府主要是通过无偿征税来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征税是可以精确计量的,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个量化。
此外,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它的需要或消费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的“免费搭车”现象。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场只适于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对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活动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政府经济学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市场提供私人物品之间的恰当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财政支出的规模。
因此,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在消费这类产品时,往往都会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乘者,这种情形不会影响他人消费这种产品,也不会受到他人的反对(由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特点所决定)。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只要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费搭车者 ”就不可避免。这样,私人企业如果提供公共物品,就无法收回成本。同时,由于公共物品的个人消费“量”是不确定的,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就像经济学家所说的,竞争性的市场不可能达到公共物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无法满足社会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经济部门介入——用税收手段来集资,提供这些产品。
不论是从公共物品的特点的角度,还是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力水平状况出发来说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必要性,或者来说明政府存在的理由,都会得出一个基本相同的结论,就是这种制度选择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相反的结果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成为免费搭车者,市场制度内不能有效提供任何公共物品,最后没有一个人能享受到公共物品的好处。显然,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安排,没有另外一些人和组织提供这些产品,可能造成社会福利的大大降低(如社会保障),也可能造成社会危机,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形态,都需要社会来提供某些必需的公共物品,否则,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这与免费搭乘的结果是一样的。正因为人们有这样一个理性的预期,把社会需要和社会安全置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才选择了政府制度,才为公共物品政府提供的制度安排留下了空间,同时还预留下了社会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这种基于社会需求和社会安全理念的制度选择,降低了社会的运行成本,将资源配置于社会最重要的目标,并有效克服了市场制度的某些缺陷,如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解决了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搭便车问题,化解了社会风险。所以,政府的存在和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是一种效率选择的结果。
五、混合物品的供给方式 混合物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混合物品的特征又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
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
先看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第一类混合物品。仍以一座桥梁为例,桥梁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一是由政府税收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
二是由过桥车辆收费弥补,如同一般商品买卖一样,谁过桥谁交费购买使用权,这是市场提供方式。政府要考虑的问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比较两种提供方式何者为优,根据是什么。比较的依据只能是效益和成本。不论采取哪种提供方式,该桥梁提供的社会效益和建筑成本是相同的,可比的是无论征税或收费都会产生本身的成本并可能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征税成本是指征管成本和缴纳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是指因征税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亦称税收超额负担(这个问题将在税收有关章节中加以说明)。收费要设置管理设施和管理人员,要花费成本。另外,由于收费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桥的车流量,在不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对社会而言产生一部分消费损失,这是收费的效率损失。最终选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
再看主要是具有外部效应的第二类混合物品。选取这类混合物品的提供方式,首先在于判断外部效应的大小。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物品,采取公共提供方式。其实,多数公共物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过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并为了适当减轻政府负担、对多数混合物品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是一种较佳的选择。
六、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 所谓“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指的是没有政府介入和强制的个人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形。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大部分是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如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等。准公共物品尤其是俱乐部产品的存在为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提供了可能。
(一)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其次,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更为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就失去了合法性的依据。因此,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上加强竞争,将会提高政府的效率和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对于公共物品,从斯密、穆勒、庇古到萨缪尔森都把它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但是,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戈尔丁、科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却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戈尔丁认为,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平等进入”指公共物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可以“平等进入”的公共物品一般是纯公共物品。而“选择性进入”的公共物品一般是俱乐部产品。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物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低效率。
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在《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物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
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二者都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物品。
其它学者如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物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重要因素。史密兹进一步认为,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物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
上述学者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科斯则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
众所周知,灯塔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只能由政府提供。而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中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管理灯塔的机构是一个对公众负责的私人组织。具体来说,私人从国王那里获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国王允许私人向船只收费,费用通过港口代理者(通常是海关关员)来收取。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虽然后来英国政府规定由领港公会收购所有私人灯塔,但领港公会实际上是一个私人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物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
然而,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则需要一系列的条件。
其一,私人供给的公共物品一般应是准公共物品。由于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政府可利用其规模经济和“暴力潜能”优势来较为经济地提供。而私人提供纯公共物品不是交易成本太大就是不可能。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私人不能提供纯公共物品并不意味着私人不能涉足这个领域。这里我们要把某些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
其二,准公共物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正如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所认为的,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物品的供给。
其三,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这即是戈尔丁提出的公共物品使用上的“选择性进入”方式。纯公共物品如国防等,由于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很难排除“免费搭车”等外部性问题。共同资源产品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俱乐部产品,由于存在着“选择性进入”方式即排他性技术,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物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难免会陷入“公共地悲剧”。在科斯的灯塔中,港口即是一种排他性技术,即进入港口的船只必须交纳灯塔税。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较为成功地将灯塔的“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总之,技术性和机构性创新为具有竞争性的私人企业参与迄今为止仅限于公共部门的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
其四,更为关键的是,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物品必须要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其强制性,只有强制性的产权才能使产权所有者形成对产权的良好预期,从而有足够的激励来行使产权。因此,只有界定私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产权,并且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护产权的行使,这样私人才有动力来提供某一公共物品。再以科斯的灯塔为例,私人从政府那里取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即是从法律上获得了对灯塔的产权。
(三)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形式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形式总的来说有三种,一是私人的完全供给,二是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三是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
私人的完全供给指公共物品的投资、生产以及修缮由私人来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指在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私人和政府形成了某种联合。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指私人与社区通过有条件的联合来提供公共物品。
(四)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中的政府作用 政府允许私人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此方面责任的让渡。因为无论是纯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者,由于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再可能由于制度约束的缺失,可能会做出某些有违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像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会出现“政府失灵”一样,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同样会存在低效率等情况。因此,出于公益的目的,政府的干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约束。
此外,在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有必要给予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一般是分散的,而且同样由于理性经济人的原因,消费者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不太可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同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者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以及其它必要的支持。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私人提供是低效率的,或市场提供是失灵的。这个命题的主要根据是,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的特征,同时这类产品在消费中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一种产品所具有的某些消费的特性是否决定或完全决定了该产品生产的供给方式呢?这是一个令人怀疑的结论。从公共物品的生产特征上分析,有些公共物品的生产具有可分割性,只要生产是可分割的,就存在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有些公共物品的价格外延边界是确定的,那么就有向消费者收费的可能性,其生产就可以由不同的生产组织来提供,包括私人部门。理论上的依据是:只要公共物品存在生产的可分割性,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使生产能够在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的资源配置的最优条件下,完成市场交易,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是可能的。同时,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将免费搭乘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消费范围之外,公共物品由市场提供是可能和必然的(还需要考虑市场交易成本和排他成本)。另外,公共物品政府提供的假设条件正在逐步放松,只要存在私人提供条件,就有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可能,政府与市场的联合提供或私人部门的联合提供都成为可能。(事实上,公共物品提供的市场失灵主要是在非实物性的范围内和一些投资规模巨大的公共工程领域。这里既不存在生产的可分割性,更不存在消费上的竞争和排他性,完全打破了消费者所要求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市场均衡条件,私人部门无法进入;
而投资规模浩大的公共工程,是私人部门所无法承受的。)科斯定理告诉人们,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公共物品消费的外部性得到解决,其生产的成本能够得以补偿,私人生产和提供是必然的。经济学家所通用的公共物品的特例 ——灯塔,在许多地方并不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原因是其提供者可以通过在码头收费使投入的成本得到补偿。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不完善的现实政府、不完善的现实市场和现实社会之间,应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和相互协调机制,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原则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努力寻求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的均衡点,建立公共物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
七、公共物品提供的组织形式 通过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明确了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提供与生产中的相互依存和伙伴关系,从而有助于更清晰地界定政府组织的职能范围和基本责任。公共物品性质分类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政府组织明确了哪些物品的提供涉及到普遍的公共利益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哪些物品是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外包与特许给非政府的组织或私营的组织的。由此,分清哪些物品的提供(如基础教育产品)必然由政府组织来承担责任,即由政府组织自身提供;
哪些物品生产则可以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来实现,或采用使用者付费的规则来运行。实际上,这些思想为政府界定自身的基本职能范围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每一项公共物品面前,面对着公共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寻找到自身职能范围和作用方式的合理边界。
对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为政府机构设置和财政收支规模及其方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于政府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量和行政事业开支规模均与政府职能的界定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政府职能范围与运行方式的界定,为机构改革和与事权相关的财政收支规模及方向确定奠定了基础。其基本点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规模和限度(如各项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决定着财政总体支出的额度;
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式及政府规制管理的范围,决定着政府机构的规模和核心公务员的数量,进而决定行政事业经费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支出份额;
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分权与治理模式,决定着财税的分配体制。
对公共物品提供和生产方式的分析,从技术与成本优势看,各类公共物品可以由多种可替代的组织形式或途径来提供,以保证公众福利的最大化。根据公共物品的属性,公共事务管理可以通过多样化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这包括准商业化和内部市场化、签约外包、服务购买契约、投标招标、特许经营、税收、规制激励、委托和民营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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