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管理经验】投资项目利润有哪些
投资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管理经验 【关键词】投资项目 交叉性 股东施工利润 【案例来源】※※※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案例背景】 ※※※高速公路BOT+EPC项目由大型施工企业集团下A、B、C三家公司按股比45%:30%:25%共同出资建设,三方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项目运营获取股东分红,还可以在施工中获取一定比例施工利润,有利于投资回报的增加。其中A公司承担项目总承包任务,其同时约定以项目建安产值的1.5%委托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组建总承包项目部,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等工作,B公司、C公司则负责组建施工项目部参与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因总承包部属于纯管理型总包,不实质参与工程施工,A公司施工利润是由参与项目土建工程施工任务的两家股东单位(B公司、C公司)代为施工实现。A公司与两家股东单位工程局实质属于内部分包管理,因对应分包合同签约价中并未将A公司享有的施工利润从单价中剔除,由此形成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特性,即一方股东施工形成的利润由三家股东按股比享有,且其通过各股东所属总承包部或分部实现利润的归集与上移。有关交叉股东利润流转情况如下图1所示(暂不考虑B公司1.5%的总包管理费流转情况)。
上移利润p C公司(参股) B公司(参股) A公司(控股) 投资 投资 投资 30% 45% 25% 项目投资公司(合资) 上 上 移 移 股 股 东 东 施 总价 包干 施 工 工 利 利 总承包部 (A公司属项目部) 润 截留代A、C公司 润 m1 施工形成利润资金m2 n1 截留代A、B公司 施工形成利润资金n2 分部1 (B公司属项目部) 分部2 ( C公司属项目部 ) 合同金额m 合同金额n 结算产值m 结算产值n 支付C公司施工部分交叉利润n3 支付B公司施工部分交叉利润m3 图1 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流转图 其中:m1=(βm+βn)×30%,m2=βm(45%+25%),m3=βm×25%;
n1=(βm+βn)×25% ,n2=βn(45%+30%),n3=βn×30%;
p=(βm+βn)×45%(设固定施工利润计提比例为β)。
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管理模式下,仅通过总承包部在总包层面进行三家股东单位施工利润的分配与资金截留,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总承包部与分部在对等业务上会计核算不匹配,易造成关联业务合并抵消不清;
问题二:分部存在虚增产值与超额负税事实,整个项目也会产生重复纳税风险 。
【思路/方法】 为解决实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总承包部通过主动对接、寻规明理、上级请示、税务协调等,努力使各项业务趋于合理、合规。具体思路如下:
1、重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 总承包部坚持立足经营实质,以生产经营实际流出的经济利益确认成本,即财务会计核算以剔除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后金额列示“分包成本”,充分体现了会计计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经营计量支付报表与财务会计核算配比情况详见表1。
表1 总承包部经营计量结算与会计核算匹配表 项目 金额 总承包部会计分录 分部会计分录 备注 依合同价计量 结算金额 X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X 贷:工程结算 X X为分部开具发票金额与确认收入金额 计提固定比例(β)股东施工利润 (三家股东享有) -βX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βX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βX-Y 借: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 Y Z为最终支付分包款及财务会计核算确认“分包成本”金额:Z=X-βX+Y 支付分部对应母体公司按股比享有股东施工利润 Y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Y 贷:内部往来 Y 实际应支付款 Z 贷:应付账款/工程款 Z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Z 备注:该经营计量支付报表暂不考虑“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往来科目核算项目。
2、立足效益规避重复纳税 (1)、为有效规避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部分重复纳税的发生,总承包部对分部已代为纳税并开票部分金额实行“ 全额扣减”管理(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收到的分包发票(X)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非扣除支付的分包款(Z)。同时遵循“谁受益谁纳税”原则,在股东会决议下将分部代为承担总承包部部分税金以增加结算金额方式返还支付给分部。
(2)、加强与当地国税机关的沟通,充分就项目经营模式、核算模式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明确总承包部有关税金已被分部全额代为缴纳,其不存在恶意偷逃税款的行为,尽量避免重复纳税及被处罚款的风险。同时,积极向税务机关咨询项目这种交叉结算模式下最优的开票、纳税策略,力争实现合法合规纳税下的不重复纳税。
【效果/成果】 1、以剔除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后的金额列示“分包成本”,有效保证了财务核算工程成本与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匹配。
2、财务报表编报中,要求各分部立足经营实质,以确定能够流入的经济利益确认收入(工程结算),有效实现了关联抵减。
3、针对股东单位分部超额缴纳的总承包部对应施工利润(A公司施工利润)应承担的相应税费,经请示上级单位后,同意总承包部不再重复予以计提缴纳,有效避免了1100万资金重复纳税。
4、积极参与股东会提案提议,提出各股东单位分部代为承担A公司税金及附加由受益主体自行承担,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减少了B公司690万元的资金损失。
【总结/分析】 1、会计核算方面 项目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业务具有杂合性,单以外在合同形式(结算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会扭曲业务交易实质。合同中所含交叉性施工利润的所有权并未实质转移给各分部,未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分部应与总承包部遵循一致会计核算原则,使用匹配性会计科目反映经营实质,即可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也可达到自身节税目的,并能有效避免主体差异(分部与总承包部属于不同法人纳税主体)带来的重复征税风险。
2、税务管控方面 经济合同是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源头,因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等造成的分部产值虚增、会计核算“实质偏于形式”等问题,主要受制于分包合同签约模式,未能有效将各股东享有施工利润以单价形式反应到各自合同中。建议从合同角度改善这种不匹配情形,即分部合同单价以剔除交叉性股东施工利润后能收到的资金净额为准,以有效规避“营改增”后“三流不一致”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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