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入院须知 [敬老院孤儿入院协议]
敬老院孤儿入院协议 甲方:官舟镇人民政府 乙方:(孤儿原监护人) ,与被寄养人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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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于:
年 月 日,健康状况:
,家庭地址:
。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让无依无靠的孤残儿童能够健康成长,经乙方申请,镇人民政府同意收养孤儿入住镇敬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五保供养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和孤儿及其原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我镇敬老院在办理收养孤儿入院手续后,就成为该孤儿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以下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1、 负责在院期间孤儿的衣、食、住、学、医疗等日常抚养。
2、 通过孤儿在接受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后,如能考上国家规定的正规院校,帮助其完成学业。如不能完成学业的孤儿,根据《民政部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且身体正常的孤儿,将其送回原籍村委会或孤儿的亲属接收安置。
3、 孤儿因疾病、自然灾害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造成死亡,负责解决大米100公斤、现金400元作安葬补助。
4、 孤儿在院生活、学习期间必须服从管理。如不能遵守院规院纪,经多次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的,对其他院民造成伤害的,院方有权随时将孤儿退回原籍的村委会或孤儿亲属。
5、 孤儿在院期间,因疾病、自然灾害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造成伤亡,或因孤儿心理障碍自残,甲方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6、孤儿在院期间,非院方管理不善直接导致孤儿伤亡、走失等,甲方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孤儿原监护人将孤儿送到镇敬老院后,作为孤儿的亲属,应承担以下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1、 负责管理孤儿的土地、山林、房屋及其他财产,使其保值增值,并将收益存在孤儿银行账户上,在孤儿返家时全部归还给孤儿。
2、 应经常到敬老院看望孤儿,有权监督院方履行义务。如有孤儿在敬老院受到虐待,可投诉甲方。
3、 当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将孤儿退回时,原监护人(委托人)应主动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4、 负责孤儿在重病期间的护理工作。如乙方不能按时来护理,由甲方临时垫付请人护理,每天按100元的护理费计算,乙方接护后必须交纳甲方所垫付的护理费用。在孤儿死亡之时起 24小时内必须接回安葬。
5、村委会同意在孤儿死亡绝户后,其土地、山林可优先转包给乙方;
房屋及其他财产由乙方继承使用。
三、合同终止 1、 根据《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且身体正常的孤儿,将其送回原籍,由孤儿原籍的村委会或孤儿亲属接收安置,本合同自然终止。
2、 孤儿不服管教,给敬老院管理带来造成困难,对其他院民造成伤害的,甲方将孤儿送回原籍,本合同自然终止。
3、 因疾病、自然灾害等非院方工作不力因素,孤儿死亡、走失等,本合同自然终止。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孤儿原财产登记表。
甲方(签字盖章):
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乙方及孤儿亲属(签字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