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改善_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法
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扎实做好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有力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健康持续开展,着力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全力提升学生营养改善水平,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在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办法结合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依据中省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X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属地方试点县,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民办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城区学校学生)。
三、X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依照中省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进行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四、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学生营养改善以教育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的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以学生学籍在本校进行实名制核定,非法办学的学校、无学籍的学生不在实施范围之内,对违规招收不足龄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和招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予以核定实施对象和补助资金,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学校自行实施学生营养改善;
对退学、休学或死亡的学生应停止学生营养改善;
对转学的学生由接收学校承担学生营养改善;
对转出县域的学生由所在地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
五、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人大、政协是监督主体,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是监管主体,学校是实施主体。“四个责任主体”按照“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监管、学校实施”的原则,积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宣传、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卫计、市场监管、粮食、物价、供销、团县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简称学生营养办),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局、财政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
七、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立学生营养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家级营养师、专家、教授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学生营养健康提供服务。
八、县政府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负责组织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实施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
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六项”工作制度,整体推进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追赶超越、创新亮点、进入全市前列位次,确保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和食品质量双安全无事故。
九、学生营养办公室主要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配套资金,保障运行经费;
加强食堂建设,提高供餐比率,配足从业人员,注重技能培训;
建立供餐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施实名制管理和双月报制度;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部门履职尽责,联合开展“六统一”招标采购和定点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清查套取、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违规问题,开展标准化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和省级示范县、示范校创建活动;
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活动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建立奖惩机制,科学改善学生营养结构,开展学生体质监测评估工作;
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坚持向县人大政协报告制度,把国家学生营养改善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实抓细,作为教育民生工作全力有序平稳推进。
十、各有关部门按照中省市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共同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教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完成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十一、学校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规定和办法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学校餐厅文化建设,设立食堂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进入校园查验制度和校级领导陪餐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和管理学生有序就餐;
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作用,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制定学生营养食谱,确保学生在校健康成长;
严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资金滚动使用,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监督,确保学生营养餐有序平稳实施,确保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十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规定,落实工作制度,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十三、落实部门会议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座谈分析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形势和开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县学生营养办每学期底向市学生营养办和县政府报告一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情况,每双月通过国家月报系统上报一次实施情况,每年秋季通过国家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一次实施情况;
实施情况的报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应每学期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总体实施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或主流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每学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布,每周将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公开公示过程应留存资料,做到备案备查。
十六、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县政府、人大、政协和教育督导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每学期对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联合在每学期开学初和疾病高发期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对向学校提供食物的供货商、配餐配送企业的资质和食品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和检验,审计、财政、教育、物价应每学期对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及执行标准、程序、范围进行一次监督核查和审计,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十七、落实考核评估制度。县政府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度按照省市标准,对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对实施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实施责任追究。卫计、教育按照中省学生体质监测标准,每年度对学生体质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分析,教育督导部门对改善学生营养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估评价,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八、落实工作备案制度。县学生营养办每学期、每年度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料和实施情况进行存档备案备查,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过程资料和视频图片资料,详细记载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工作纪实,接受工作检查,并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资料向上级学生营养办报备。
十九、县学生营养办和实施学校应当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做到科学合理、符合规定。
二十、学生营养改善供餐模式应坚持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配餐为辅的原则实施学生营养改善,逐渐扩大学校食堂供餐模式,积极推广企业配餐。2018年秋季学期已全面消除加餐模式,实现学校食堂供餐全覆盖,分为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两种模式。
二十一、县政府按照企业配餐准入的规定,允许经营企业为学生统一配送营养餐和食材,重点解决和缓解当前城区学校食堂供餐条件不足的问题,破解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难题,减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经费使用负担,学习和引进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模式,解除包装食品替代营养餐的弊端,逐步向学校食堂供餐目标迈进。
二十二、学校食堂应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营养早餐或营养午餐,并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搭配科学合理具有营养价值的食谱,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营养食品应以肉类、蛋奶类、蔬菜类、水果类和米面类为主,均衡改善学生营养结构,为学生加强营养。
二十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对学校食堂实施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为学生饮食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和安全保障。
二十四、县政府和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建设,重点是农村学校食堂建设,每年应规划学校建设项目,确定建设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每年应加强食堂设施配备,创建标准化学校食堂,努力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和供餐能力,不断扩大食堂供餐比率。
二十五、学校食堂建设应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建设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建设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餐饮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和人社、财政、教育及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人员管理,配足配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为学生营养改善服务。 二十七、县政府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和炊厨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炊厨水平和经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学校每年应组织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炊厨技能培训,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八、县政府应按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和列支办法,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解决学生营养餐加工费的问题,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食品安全。
二十九、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可由学校教师兼任,学校应支持兼任教师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以确保学生膳食既营养又安全,鼓励专兼职教师参加营养师培训考试。
三十、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三十一、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应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三十二、县政府和学校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三十三、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需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三十四、加强采购管理。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参与学生营养膳食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招标工作,严禁单一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规定,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
三十五、加强企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加强对学生营养食品供货商资质的监督检查。凡向学校提供学生营养改善食品及原辅料的供货商,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供应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应具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每年秋季,相关部门应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供货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立即取消供货资格,停止供应。
三十六、加强入口管理。学校应把好食品入口关,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不得采购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十七、加强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应定期对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以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每年秋季学期应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八、加强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三十九、加强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生、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四十、加强监测评估。卫计、教育部门应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随机选取监测学校开展监测工作,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四十一、资金安排。教育、财政部门在每年开学前安排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按照学生营养改善实名制实施人数,准确核算补助资金,应足额保障,不得拖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执行X省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一学年按200天计算,补助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四十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十三、资金使用。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
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四十四、资金管理。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中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十五、财政、教育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中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十六、宣传、教育部门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十七、监督检查应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十八、开设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四十九、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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