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政府网站【区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区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总 则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X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三、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县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主持,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七、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八、公开义务人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当按程序报县政府、县委相关领导审批;
未经审核或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九、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十、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积极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十一、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公开的范围 十二、公开义务人按照各自职责,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方面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其他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城市(城镇)建设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等基本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社会保障、医疗、扶贫、优抚安置、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发放等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8、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及行政收费项目的目的、依据和标准;
9、税费征收及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0、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情况;
5、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机构职能职责、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本机关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情况;
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
十四、公开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十五、公开义务人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定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预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六、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开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七、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公开其所掌握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及时更改。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
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重新发布;
属于依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重新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
十八、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十九、公开义务人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镇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及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县档案馆和部门、镇政府档案室文件查阅服务;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二十、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
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二十二、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政府网站申请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和网上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十四、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认定后,公开义务人再决定是否公开。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十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不能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十六、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义务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二十八、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X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二十九、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十、公开义务人按本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实行无偿服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十一、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
公开义务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十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县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省市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监督和保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六、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十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评议活动。
三十八、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各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本镇、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十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十、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处理。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一、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未经核实或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 则 四十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十三、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十四、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四十五、本规定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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