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规范年实施方案 县规范整顿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29 11:27:47 | 浏览次数:

县规范整顿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根据XXX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提高质量,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维护在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

1.排查阶段(2018年4月4日—4月9日)。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在年前排查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全面梳理,登记汇总无证幼儿园有关信息,由乡镇(办事处)盖章后于4月9日前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要配合各办事处做好居民小区内幼儿园排查工作。

2.审核阶段(2018年4月10日—4月13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无证幼儿园逐园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园发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阶段(2018年4月14日—4月22日)。各乡镇(办事处)督促无证幼儿园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结束后,由幼儿园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办事处)登记造册与需取缔的幼儿园统一上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验收阶段(2018年4月23日—4月28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组对申报幼儿园逐园验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出具验收报告及结论。

5.分类汇总阶段(2018年4月29日—5月20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办园合格证。经整改达不到办园标准,但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无隐患的,颁发幼儿保教点许可证。办园条件较差、整改难度大,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联合下达《停止办园通知》。

6.取缔落实阶段(2018年5月21日—6月20日)。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停止办园通知》的落实,对应予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取得幼儿家长、幼儿园举办者及所在行政村、社区相关人员的理解。要逐园制定方案,做好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清理整顿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幼儿园动态监控制度,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巩固和保持清理整顿成果。

(二)规范幼儿园审批流程。

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愿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X省教育厅、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省公安厅 、X省民政厅、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X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申办者应先向所在区域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报请乡镇(办事处),依据本辖区学前教育规划,可以设立的,由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筹设申请,批复后方可建设。筹设完成后,向县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幼儿园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县教育局发放《登记注册合格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县教育、编制、公安、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县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县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县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县卫计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办园行为。

1.坚持公益普惠。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县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积极完善办园条件。各类幼儿园要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
幼儿园要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
幼儿园规模、班额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布局要合理,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新建、改扩建房舍符合质检、消防、抗震、安全等办园标准;
各功能室(卫生保健室、多功能室、图书室、科学发现室等)齐全且面积达标;
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与各功能室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3.确保安全卫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工作,各幼儿园都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要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常规管理,做到食堂亮证经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县安监、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
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认真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品质和习惯的养成,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教结合,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综合组织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教学活动和区角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要充分尊重幼儿个体差异,为在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各幼儿园要积极面向家长、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和部分管理,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等家园共育活动。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安保等各类工作人员,教职工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资质要符合相关要求。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要健全。要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做好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财政、物价、编制、人社、民政、安监、公安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X省学前教育规定》、《X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年度检验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我县学前教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县政府将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规范管理集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的,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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