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
(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小区(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X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办事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及外围500米区域;
开发区、工业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区及外围500米区域。
2.城镇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区域。
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X县水库等);
各乡镇办事处、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国家级森林公园、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区域及周边500米以内。
5.县域内主要河道堤坝内;
县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等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社区、行政村人口聚集区及外围500米区域内。
3.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高速公路两侧外延500米以内;
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各500米范围以内。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且在限养区域外的为适养区。
对于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做出调整。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细化制定本辖区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建设手续不全的,不再补办手续,由乡镇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建设手续齐全的,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暂不能关停、转产或搬迁的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现有的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依法划定的适养区内:在依法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利用,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尽快完成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县环保、发改、畜牧、水利、农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财政、法制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纳入个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批准在禁养区内建设规模养殖场。凡已在适养区、限养区建设的小型、大型养殖场的畜禽排污,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
环保部门: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案件。已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殖场,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得进行再生产。
发改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划分提出规划建议,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等级备案工作。
水利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建议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国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核,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规划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提供城乡规划区域图,及时将城乡规划区域调整范围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林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域保护提出建议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区)关停、搬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法制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乡镇办事处切实把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和污染防治治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对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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