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制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制度”“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办法”、”X实施细则”、“X操作规程”。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违反本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X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公司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内部控制审核;
(三)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计划(立项)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 X部。
第十一条公司X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公司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公司总经理审议。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X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三)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四)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管理流程可操作性强;
(五)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第五章审核与审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法律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提交行政事务部。
第六章审批与发布 第十九条X部根据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的要求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
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人作汇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文号为“单位简称X〔 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X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系统;
或每年定期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电子并版)发至全体人员。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要求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八条X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级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等情况;
(四)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导致执行混乱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新建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标题后缀以“(试行)”两字,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九章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由公司X部组织各部门编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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