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_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费管理办法

2021-10-31 17:32:43 | 浏览次数: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由县政府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第五条 法律顾问对县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县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县政府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法律顾问对参与的事项应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意见书,并交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查、签批后,以县政府法制办名义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根据《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法律顾问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5万元。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追加。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的管理、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县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经费使用范围: (一)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应得工作报酬。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出差费用。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办理《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职责范围内事务支出的文印材料、调查取证、办公用品、书籍资料等办公费用。

(四)法律顾问团会议、专家论证会议、合法性审查会议等会议费用(含按规定就餐费用),办理法律事务就餐和招待费用。

(五)县政府法律顾问团送法下乡、有关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或县法律专家库人员受县政府法制办指派、安排或邀请,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政府合同和协议的审查洽谈,县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依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理制。主要工作形式有指派、安排或受邀、受委托等,具体通过参与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邀参加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法律咨询、受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按照多劳多得原则,不设基础工资,一事一酬,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付出的工作量据实计算,具体如下:
(一)凡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政府合同和协议的审查洽谈等事项时,根据具体工作时间和付出的劳动量,按照下列标准(税后)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件一般不超过3000元;
正高级(或相当于)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副高级(或相当于)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执行。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等,由相关责任单位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我县实际,酌情支付案件代理费。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所需文印材料、办公用品、书籍资料等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节约原则统一办理、购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会议、专家论证会议、合法性审查会议等会议,以及有关就餐和业务招待等,按有关规定由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安排和办理。费用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凭受邀工作信函、会议纪要(复印件)、有关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票据据实领取工作报酬。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系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报酬领取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县政府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或为县政府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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