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鼠疫应急预案新编 乡镇卫生院应急预案

2021-11-01 11:08:26 | 浏览次数:

乡镇卫生院鼠疫应急预案新编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

(三)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有为本、预防为主;
依法规范、科学防控;
政府负责、部门配合;
社会参与、加强宣传;
强化监测、综合治理;
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四)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镇卫生院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镇范围内鼠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街道农技站、农经站、教育科、科技科、派出所、财政所、民政科、交警队、卫生科、工商所、广电站等相关部门组成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相应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卫生院: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疫区卫生处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的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交通运输部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农技、兽医站: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派出所:协助搞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所: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财政所:应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和疫情结束后扑疫资金的审核、检查工作。

民政科:应做好各村(居)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科技科:提供和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教育科: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对社会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宣传。

广电站:作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三)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党政办报区人民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四)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党政办报区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五)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六)交通卫生检疫:发生鼠疫时,党政办应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中医院移交。

(七)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镇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八)开展群防群控:各村(居)应协助镇卫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三、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一)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
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
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
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
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消毒、焚烧处理工作。

四、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一)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Ⅰ级)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鼠疫疫情的(Ⅱ级)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较大鼠疫疫情的(Ⅲ级)应急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负责部门之间与县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一般鼠疫疫情的(Ⅳ级)应急反应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应急反应等级的的确认、终止 (一)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二)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鼠疫防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建设,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党政办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全镇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责任与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镇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镇卫生院组织制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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